关键词: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从旧兼从轻
自2024年3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十二)》已正式实施一年两个多月。
在该修正案生效之前,2020年《刑法》对“单位行贿罪”的量刑仅规定了一档,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而修订之后的2023年《刑法》将“单位行贿罪”的量刑调整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人说,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从五年变为十年,处罚力度陡然加大,这意味着我国司法对单位行贿案件的态度是整体从严。
这个观点没有错,但还不够全面:
对“单位行贿罪”的修订,其初衷在于弥合个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之间过大的刑罚差异,做到类罪的量刑均衡,同时也对单位行贿罪本身实现精准化的规制。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差异在哪里?
从个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知:
个人行贿达3万元,即可立案追诉,基本刑是三年以下;
个人行贿达1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升档为三至十年;
个人行贿达500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实务中,对于个人行贿罪,不考虑任何情节的前提下,数额不足100万元的,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数额在100~500万元之间的,刑期一般是五至七年;数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刑期一般是十年;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刑期升格到最高档,一般是十年以上。
相比之下,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20万元,2020年《刑法》(下称“旧法”)的量刑仅有五年以下这一档,且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具体量刑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标准。
从司法实务看,对单位行贿案中自然人的判罚,大多是三年以下+适用缓刑,直接判实刑的案例很少见;判实刑的案件,其涉案金额往往有大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如(2020)京02刑初80号一案,
Z某为使自己经营的公司顺利通过审核,多次以公司名义向某局领导给予好处费累计463万余元。最终被判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9)鄂10刑终264号一案,
Y某身为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100万元。最终被判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云03刑终168号一案,
W市某建筑公司在项目招投标中为谋取竞争优势,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77万元。X某作为该公司的实控人和直接责任人,被判构成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0)京刑终44号一案,
某投资公司实控人T某,在推进某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过程中,应某国家工作人员G某的要求,先后向其给予所谓“违约金”4000万元。考虑到索贿、坦白等情节,最终判T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总之,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表现为:
涉案数额相近的案件,定个人行贿罪的刑罚远高于单位行贿罪;刑罚相当的案件,单位行贿罪的涉案数额是个人行贿罪的四五倍。
如(2024)新3023刑初41号一案,
为优先结算工程款、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人S某个人行贿51.6万元。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最终被判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又如(2024)沪0109刑初743号一案,
Y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公司副总期间,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给予相关人员好处费共计226.22万元。最终被判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实务中,将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以争取更轻的判罚,是行贿类案件的常见辩护策略,而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落实,这两个罪在数额和量刑之间的差距将显著缩小,这也是本次修法的初衷所在。
修订后,单位行贿罪的刑罚是轻了,还是重了?
如果只看法定最高刑,五年变十年,无疑是加重了。但从修订后的量刑档设置来看,立法者的出发点是精准化规制,其对单位行贿的直接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不再是“一刀切”,而是“分而治之”,即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纵览过往的案例,适用旧法在单一量刑档内,单位行贿案自然人的刑罚,大多是三年以下+适用缓刑,涉案数额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不是很明显。
在2023年《刑法》(下称“新法”)的背景下,单位行贿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升格刑是三至十年,而区分基本刑和升格刑的标准就在于涉案数额,且可能会参照或稍高于行贿罪。比如,单位行贿数额不到200万元的,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下,这意味着适用缓刑的希望很大,保留了从宽处罚的口子;单位行贿数额达到300万元的,则量刑可能是三至十年,体现了从严处理的态度。
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涉案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后的单位行贿案件,很可能会基于不同的涉案数额被分流处理,数额较小的,该宽则宽,数额较大的,当严则严。
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
每一次《刑法修正案》的发布,就意味着新法旧法的溯及力和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处理该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即以涉案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基准,根据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来判断应该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所谓“从旧”,指行为发生时,旧法不认为是犯罪,但新法认为构成犯罪,或新法旧法均认为是犯罪,但旧法的处罚较轻,此时适用旧法。
所谓“从轻”,指行为发生时,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旧法均认为是犯罪,但新法的处罚较轻,此时适用新法。
由于本次对单位行贿罪的修订仅涉及量刑部分,故该类案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就两种情形:
(1)若涉单位行贿行为发生在修正案生效之前(2024年3月1日),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量刑更轻的,适用新法。
(2)若涉单位行贿行为发生在修正案生效之后(2024年3月1日),原则上适用新法,但适用旧法量刑更轻的,适用旧法。
涉行贿类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大,《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生效才一年多,目前已决的单位行贿类案件几乎都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和旧法的案例皆有之:
(2024)苏0282刑初107号一案,
2021年-2022年期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J某,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多次向某卫健委领导行贿共计26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和被告人J某的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之前,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新法处罚较轻,应当适用新法。考虑到J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认定J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24)黑0124刑初56号一案,
2013年,某公司欲申请贷款,但经营情况不符合贷款要求。后公司实控人L某为某银行主任Z某购买奔驰车一辆,花费47万余元。
法院认为,Z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但其行为发生在2013年,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关于“对单位行贿罪自然人不适用罚金刑”的规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处罚金。
(2024)青0104刑初88号一案,
2018年,某公司董事长W某,为承揽项目而向环保局长多次行贿累计77万元。
法院认为,W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但《刑法修正案(十二)》在本案审判阶段施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法对被告人量刑,故判处W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结语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单位行贿罪的量刑调整,并不是一味的从严从重,其初衷一方面在于缩小该罪与行贿罪之间的差异,实现类罪的量刑均衡,另一方面在于对该罪的精准化规制,将单一量刑档细化为轻重两档,也体现了分流治理、宽严相济的宗旨。
由于新法生效不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大多数涉单位行贿案件都存在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辩护人一定要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反复推敲案情和在案证据,进而争取最理想的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