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李蒙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15
N市W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Y某的委托,指派李蒙律师担任Y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辩护。
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Y某了解案情,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辩护人认为,Y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侦查机关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错误,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Y某无罪,尽快将其释放,避免错案。
辩护人根据会见及阅卷情况,整理本案的事如下:
X年X月X日23时23分许,Y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沿C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N市G区C省道与B快速通道交叉口内;
M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以83.25公里/小时的速度(该路限速60公里/小时)沿B快速通道自北向南撞向半挂车中部,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基于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
1.Y某车在行使进入路口内之后,已不再负有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义务,右侧车辆超速行驶随即撞击其车身导致事故发生,Y某不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结果负主要责任;
2.对方车辆超速行驶未能采取有效制动导致事故发生,应为本次事故主要原因。
3.Y某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Y某不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结果负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Y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系错误认定已位于交叉路口内的车辆仍负有“让右侧道路来车先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该规定意为如双方来车均处于即将进入路口直行时,处于左侧直行的机动车应当对于右侧直行机动车停车让行,如图1所示:
(图1:本图中,B车应当让行A车)
然而,当B车、A车处于下列位置时(如图2所示),已不再满足“双方来车均处于即将进入路口直行时”,此时B车已位于交叉路口内,出于安全及效率的考虑,其拥有优先通过权,不需要再让行A车,而且也无法让行。
(图2:本图中,B车不再需要让行A车。)
而本案事故发生前,Y某在车辆进入路口前已经进行瞭望观察,未发现右侧即将进入路口的车辆及其他需要让行的车辆,随即驾车进入路口,Y某车行驶至路口内时,对方车辆从右侧超速驶来导致事故发生。
简言之,Y某车在行使进入路口内之后,已不再负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义务,右侧车辆超速行驶随即撞击其车身导致事故发生,Y某不应对该交通事故的结果负主要责任。
二、对方车辆超速行驶未能采取有效制动导致事故发生,应为事故主要原因
如前所述,本案中,当Y某车已位于交叉路口内时,M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以83.25公里/小时的速度(该路限速60公里/小时)沿B快速通道自北向南撞向半挂车中部,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视频资料及Y某陈述,Y某车行驶至对方车辆所在车道对应位置时,双方仍有50-60米的距离,如果在该距离内进行刹车制动,则可避免事故发生。
根据数据显示:当轿车速度为60公里/小时时,制动距离约为34米处;
当轿车速度为 80 公里/小时时,制动距离约为 54 米;
本案中,如果对方车辆以规定限速60公里/小时行驶,则可在发生碰撞前采取有效制动避免事故发生。
因此可知,对方车辆超速行驶未能采取有效制动导致事故发生,应为事故主要原因。
三、Y某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次事故造成两死一伤的危害结果,此种情形下,当Y某对该交通事故的结果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时,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错误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请贵局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正确定性,依法认定Y某无罪,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此致
N市W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蒙
时间: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