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案件如何无罪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07


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案件,宏观上的辩护要点是非常清晰的,一般是从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目两个要件上进行判断,即行为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款项、对款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上述两个要件细化,应从在案证据角度分析: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是否具有还款意愿、是否有部分还款行为、对于借款事实是否认可、款项用途、是否用于借款目的或合法经营目的、是否挥霍、隐匿财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是否积极协商还款等等。

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中,办案机关作出无罪处理的理由各不相同,或是侧重不同要点。部分案例是围绕不存在欺骗行为,或是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欺骗行为,部分案例是根据行为人借款前后的表现,认定其对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在金律师办理的花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办案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无罪处理的理由,即认定花某虽然没有按照借款时的约定,将大部分款项用于投资经营目的,而是用于个人花销,但是花某一直认可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并积极与对方达成还款协议,积极退款部分款项,事后积极促成经营项目,创造还款能力。办案机关认可其对涉案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对其作出无罪处理。

花某案能够无罪的核心要点,并非是欺骗手段的认定,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将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一定形式上满足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但是能够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同样能够实现无罪结果。

对于此类案件无罪辩护问题,我们再参考一起无罪判例进行探讨:(2019)津03刑终92号。

本案是一起一审判决诈骗罪成立,当事人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再次判决有罪,当事人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的案例。

法院无罪裁判理由:

(一)关于冯某某是否诈骗刘某的问题

首先,从借款动机、借款用途等方面分析,冯某某并无恶意借款、挥霍财产等行为。从动机看,A公司向冯某某打款100万元的证据证明,冯某某借款时,其在B工程中尚有工程款未结算,这必定会对其正常生活以及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其客观上存在着借款的真实动机和现实可能。从用途看,结合张某证言、冯某某转账记录和冯某某、吴某的相关供述可知,冯某某向吴某转账8万元,向他人转账10万元,2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其个人支配的借款为12万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某某对这12万元有肆意挥霍行为。

其次,从还款能力和经济条件等方面分析,冯某某在借款时经济条件尚可,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张某等证人的证言证明,冯某某参与了多起工程建设并有出资,证明冯某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从冯某某购置房产情况看,其经济条件尚可。另从后期A公司向冯某某转账100万元工程款情况看,冯某某在外还具有较大数额的债权,并非经济条件较差且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再次,从冯某某借款前后的行为态度等方面分析,其没有匿名借款、隐匿转移财产或逃避还款等恶意行为。结合冯某某关于认可在借条上签字但认为自己已偿还刘某16万元,其余欠款已交由吴某偿还刘某的供述,刘某关于冯某某已偿还6万元的证言、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看,就冯某某借款前后的态度和行为而言,其对借款事实并不否认,也偿还了部分欠款。虽然冯某某认为剩余欠款不应由其偿还,但仍参加民事诉讼,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履行了偿还义务,并未有掩饰身份借款、借款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等逃避返还借款的行为,无法由此判定其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

最后,关于冯某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的问题。结合A公司出具的冯某某参与B工程的证明,孙某、吕某、黄某、等关于冯某某参与B工程的证言,冯某某签字领取B工程工资以及签字报销的单据等证据看,其参与了B工程(二期)施工工作。虽然在向刘某借款时已不再参与该工程施工,但由于工程款尚未及时结算,故冯某某以B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借款,不属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冯某某向刘某借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不能认定冯某某对刘某实施诈骗行为。

(二)关于冯某某是否诈骗王某的问题

经查,吴某以冯某某投资B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王某借款时,只有吴某与王某联系,且借款均以现金方式由吴某接收,冯某某并未参与借款过程,亦未有证据证明冯某某收到借款。冯某某事后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的事实,亦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某某对王某实施诈骗行为。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冯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故冯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程序上比较折腾,但最终达到无罪判决的案件。抛开申诉程序不谈,当事人走完了正常诉讼程序的所有环节,可以说是用尽了救济途径。这一方面反映了确实有无罪空间的案件,必须穷尽合法、合理的方式去争取;亦证明了本应无罪的案件,通过合法正当手段争取,司法机关亦能秉承司法公正,还当事人清白。

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既不符合欺骗手段的构成要件,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从案件事实、证据的本质上,作出的“彻底性”的无罪判决,值得同类型案件辩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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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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