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06
黄坚明律师评析:世间本没有幽灵判决,更没有幽灵犯罪事实,但若办案人员蓄意回避案件事实,蓄意将一宗完整上下游犯罪硬生生地拆解成两宗独立的、纯属子虚乌有的贩毒案,幽灵犯罪事实自然就凭空出现了。事实上,此案涉案两宗毒品贩毒案,本质上就是一宗贩毒案,且在案证据和事实本身方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遗憾的是,办案人员基于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办案目的,或者是此案关键物证涉及造假问题,进而导致办案人员只能认定两宗幽灵般的独立贩毒案,这就是我们撰写此文的真正目的所在。
针对某某涉毒案,我们辩护律师坚持某某案实属错案的核心理由还包括:办案人员径直将涉毒疑犯张三实施的涉案行为与其上家李四、王五两人实施的从境外地区从源头方胡某手中接收涉案毒品,然后走私毒品入境某市及后续贩卖上述涉案邮票毒品的行为完全割裂开来,将环环相扣的上述上下游涉毒犯罪行为认定为两宗完全独立、没有任何关联性的贩毒犯罪行为,这种做法明显荒谬。
更关键的是,此案办案人员蓄意取证不作为,蓄意认定张三涉案行为与李四、王五走私毒品入境某市的犯罪行为无关,而是认定由境外毒品上家胡某指派其他不知名且无法查实、更没有归案的其他某市毒品上家(此案完全隐匿了此关键事实)直接将涉案毒品走私入境某市且埋包在某某区案发现场,之后是胡某安排张三取包,进而导致后续张三涉毒行为的发生,但这样的入罪逻辑明显谬误。
本案绝不会凭空出现某市本地的不知晓姓名、不知晓联系方式且尚未到案的毒品上家负责替张三埋包涉案毒品的情况,也绝不会无端出现一个随时可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可在某市本地取包毒品的情形,且这样的涉毒犯罪事实恰好发生在同一年同一月同一天同一地同一区发生,这样处处巧合的情形明显谬误,除非上述两宗贩毒案实属同一宗贩毒案,否则本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此案在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方面的谬误之处包括:办案人员径直抛弃了某市地区发生的源头埋包和取包环节对应的埋毒之人及埋毒现场,蓄意不让张三在某市市某某区取包现场进行现场辨认,而是径直根据所谓在某县当地案发现场查获的若干克毒品、若干张邮票毒品,便认定张三贩卖的毒品数量及张数就是XX克及XXX张,而非采信张三涉毒案之某市毒品上家李四自认的,也是办案人员已查实的XXX张但没有克重数量且源自境外毒品上家胡某的同一批涉案邮票毒品实物及对应的毒品重量。
显然,本案即便强行入罪,也应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张三进行量刑,而非针对同一宗贩毒案的上下游环节作出刑期迥异、前后矛盾的量刑建议。这也是我们坚持此案实属冤假错案的重要理由所在。
据此,办案人员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办案程序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更导致犯罪次数更少,犯罪环节及对应涉毒行为、犯罪次数均更少(相比李四、王五少了走私毒品的犯罪环节),涉案毒品数量也更少的张三对应的量刑建议刑期,竟然重于其某市毒品上家李四、王五两人对应刑期的量刑建议刑期,起码此案应按照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起码此案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针对此问题,我们还想强调的是,此案应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此案隐匿身份侦查人员陈六单方所提供的涉案毒品实物应认定为涉嫌造假及公然诬告陷害的非法物证予以排除,然后依法对张三作出宣告其无罪的判决。当然,我们知晓无罪辩护很难,但面对冤假错案,我们除了无罪辩护到底根本就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