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04
基 本 案 情
本案是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当事人H某作为受票方涉案,涉案虚开发票价税合计共计1561万余元,税额共计224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三年三个月实刑。当事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在二审期间,我们团队接手此案,由黄佳博、黄心琪担任H某的二审辩护人。
办 案 过 程
(一)争取立功认定
我们在二审介入后,发现H某存在规劝同案犯自首的情节,依法应认定为立功,但一审法院未认定。
为夯实这一关键辩护要点,我们多次前往看守所与当事人核实其规劝同案犯自首的具体情况,并向一审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未认定立功的原因,即认定立功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
在此基础上,黄佳博律师通过电话沟通、面谈和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反复多次向二审检察官反映H某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细节
(同案犯在到案前是否接到侦查人员要求归案的通知,H某怎么规劝同案犯自首,同案犯自首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后入住的酒店、到公安局自首的具体时间等等)
请求检察院就该情况向一审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及本案同案犯核实,并要求补充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终,一审侦查人员也补充了《办案说明》和《讯问笔录》等多份证据,检察官采纳了相关的意见,在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中认定H某有立功情节。
检察官的态度从坚决拒绝到软化,再到同意认定,前后经历了一个多月时间,实属不易。立功情形的认定为当事人改判缓刑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二)减少补缴税额
一审认定当事人涉案虚开税额共计224万余元,我们经过梳理卷宗发现当事人曾向多个供应商购买300万余元原材料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有货代开的情形。
为此我们与当事人H某核实相关情况后,整理了相关证据,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沟通,详细解释这300万原材料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发票未取得的客观原因。
随后,我们还前往涉案公司当地税务局,准确核实当事人实际欠缴税款数额。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减少了50万左右的补缴税额。
经过上述努力后,H某与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由于出现新证据,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法庭核实了H某立功和补缴税款的情况,采纳了辩护律师和二审出庭检查员的意见,最终对H某改判,由一审判处三年三个月的实刑改为判三缓四,并且在黄律师的多次催促下,二审法院赶在4月30日出判(本案4月27日开庭),当事人得以在节前释放。(以下为二审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