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16
近年来,特许经营加盟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为众多创业者提供了机遇。然而,该领域也存在诸多乱象,欺诈行为频发,导致不少怀揣梦想的加盟商血本无归。据相关数据显示,餐饮加盟骗局数量在过去几年显著增长,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亿元,其中“快招公司”成为主要的诈骗类型之一,占比超过 50%。这些不法分子打着特许经营的幌子,行欺诈之实,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众多加盟骗局中,最高检发布的餐饮加盟诈骗典型案例——“茶芝兰” 加盟诈骗案备受关注。被告人金某、刘某某等人成立公司并以20余个奶茶品牌名义,累计骗取全国 5800 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 4.4 亿余元。他们通过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诱使被害人签约,收取加盟费后却对加盟商的运营需求敷衍了事,甚至直接卷款跑路。还有南京的贝 ×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及运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假冒知名餐饮品牌,谎称与大品牌有合作关系,骗取 30 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 600 余万元。而有关特许经营加盟涉嫌民事欺诈而提出的民事诉讼也相当多,如网络报道的加盟商起诉“花座” 奶茶品牌公司虚假宣传案等等。那么,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加盟活动中的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我们结合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一、典型案例剖析
(一)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合同诈骗案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叶某林、谭某竑掌控南京迪某某丝公司,在无特许经营资质与资源的状况下,委托河北维某公司,以 “蜜XX” 品牌行招商加盟之事。他们用虚构品牌背景、伪造经营数据等欺诈手段,诱使 300 余名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 5400 余万元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被害人血本无归。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判定依据在于,被告人签约前蓄意虚构关键事实诱骗对方签订合同,签约后非法占有加盟费,肆意转移、隐匿财产且无意履约,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产品、服务及经受市场考验的盈利模式,没有成熟的经营和管理经验,无法为加盟商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给被害人造成巨额损失。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叶某林、谭某竑等四人分别获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二)张某诉上海瑞XX投资管理公司“瑞XX爷”品牌加盟民事欺诈案
2014年1月,张某与上海瑞XX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瑞XX公司授权张某在指定区域使用“XX+瑞XX爷”等商标开设蛋糕店,张某一次性支付开业启动金、代理保证金、货物采购保证金等费用共计37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并实际开设了3家加盟店。但从2013年10月底,国内多家媒体报道瑞XX公司所经营的“瑞XX爷”品牌蛋糕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主要内容如下:目前各地经营的“瑞XX爷”并非来自我国台湾地区,同时品牌“山寨”了日本的烘焙品牌rikuXX。上海市工商局曾对此进行调查。瑞XX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承认其广告宣传存有不实之处。张某以瑞XX公司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诉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瑞XX公司返还其各种费用合计375万元,赔偿损失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瑞XX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和媒体的负面报道对加盟商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瑞X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张某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已经知晓媒体的负面报道,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在签约前已经了解瑞XX公司品牌渊源的真实情况。瑞XX公司主张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知晓被告负面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张某与瑞XX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瑞XX公司支付张某337万余元。
二、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一)主观故意: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故意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要素。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主要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期望通过履行合同或交易获取更多收益,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根本目的;与之相反,刑事诈骗则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或者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故意骗取对方财物,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叶某林等人的 “蜜XX” 餐饮加盟诈骗案中,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他们在毫无特许经营资质与资源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品牌背景、伪造经营数据等恶劣手段,诱使 300 余名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高达 5400 余万元的加盟费后,立刻变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肆意转移、隐匿财产,根本没有将这笔资金用于品牌运营、扶持加盟商等正道,纯粹是为了将钱财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
反观张某诉上海瑞 XX 投资管理公司 “瑞 X X爷”品牌加盟民事欺诈案,瑞 XX 公司虽然存在虚假宣传,声称品牌来自我国台湾地区,还 “山寨” 日本烘焙品牌,但从主观意图来看,其目的更多是为了借助虚假的品牌形象吸引加盟商,提升品牌知名度,促进加盟业务拓展,进而获取商业利益。与 “蜜XX” 案中非法占有加盟费的主观故意截然不同,瑞 XX 公司后续尚有一定程度的履约表现,只是因前期虚假宣传 “埋雷”,引发后续纠纷。由此可见,其主观上并不具备刑事诈骗所必需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归入民事欺诈范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二)主体资格:是否合规经营
在特许经营加盟模式下,特许人应具备合法合规的主体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许人须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在中国境内至少拥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且需具备为加盟商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蜜XX” 案中,叶某林、谭某竑掌控的南京迪某某丝公司本身就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这是此类诈骗案件的一大 “硬伤”。在正规的特许经营体系里,特许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直营店数量、成熟的经营模式、持续的盈利能力等条件,才能对外开展加盟招商活动。而该公司一无所有却贸然入场,完全是在违规操作,以欺诈手段掩盖自身的不合格,为后续的诈骗行径铺路,这种主体资格严重缺失的情况一般认定符合刑事诈骗的特征。
在 “瑞 X 爷爷” 案里,上海瑞 XX 投资管理公司虽存在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品牌渊源、未实际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等,但它毕竟是一家正常注册运营的商业主体,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经营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背诚信原则的不当行为,这更倾向于民事欺诈中的违规操作。
(三)履约行为:实际履行诚意
履约行为是判断欺诈性质的重要依据。民事欺诈一方在签约后通常会有一定的履约表现,只是在履行程度、质量上大打折扣;;而刑事诈骗则多表现为签约后消极对待履约,甚至根本不履约,或仅做表面文章、虚假履约以迷惑加盟商。
“蜜XX” 的被告人取得加盟费后,对被害人的诉求不管不顾,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指导、物料供应等义务,任由加盟商自生自灭,血本无归。他们自始至终就没打算真正让加盟业务落地生根,所谓的加盟合同只是骗取钱财的幌子,毫无履约诚意,这是刑事诈骗在履约环节的突出表现。
张某加盟 “瑞 X 爷爷” 后,尽管发现品牌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但瑞 XX 公司在前期还是协助张某实际开设了 3 家加盟店,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只是后续因品牌负面新闻爆发引发纠纷。说明公司有一定的履约行动,并非完全不履约,只是履约质量因前期欺诈行为大打折扣,这种有一定实际行动但存在瑕疵的履约特征,符合民事欺诈在履约上的特点。
(四)财物处置:是否转移或隐匿财物
资金的流向与用途是区分两者的关键线索。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获取的财物大多用于企业经营、业务拓展、研发投入等与商业活动相关的领域,即便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损耗,也是市场风险的体现;刑事诈骗则完全不同,犯罪分子一旦骗取资金,往往迅速将其用于个人挥霍,如购买豪车、奢侈品,或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甚至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从资金流向看,“蜜XX” 案的叶某林等人将骗来的 5400 余万元加盟费迅速转移、隐匿,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或其他与品牌发展毫无关联的途径,根本没有投入到提升品牌、服务加盟商的运营中,使得加盟业务从一开始就注定夭折,这种资金的异常流向反映出其非法占有的本质,是刑事诈骗的重要标志。
而 “瑞 X 爷爷” 案中,张某支付的 375 万元费用,瑞 XX 公司大概率将其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前期市场推广、部分门店扶持等与加盟业务相关的事务,虽然宣传上存在虚假行为,但资金用途还是围绕商业经营展开,并非恶意侵吞,属于民事欺诈。
(五)事后态度: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或返还财产
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在实施欺诈行为后,可能会在一定条件下主动退赔或者返还财产,因为其目的可能并非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愿意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往往逃避责任,通常不会主动退赔,甚至销声匿迹,因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有所退赔,也可能是为了逃避刑事追究。
在“蜜XX”案件中,被告人叶某林等人在骗局败露后,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也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改之意,而是继续逃避法律的追究,这进一步证明了其诈骗的故意。
在“瑞X爷爷”案件中,尽管上海瑞XX投资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在纠纷发生后,公司还是表现出了一定的补救意愿,比如与张某进行协商,尝试解决合同纠纷,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
三、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法律后果
首先,如果认定系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行为被撤销后,欺诈方应将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欺诈方,并可能需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一些特殊领域,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可能需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认定属合同诈骗犯罪,则法律后果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合同诈骗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将被追缴。
四、结语
在特许经营加盟诈骗犯罪案件中,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对辩护至关重要。这决定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重大差异。如果被认定为刑事诈骗,当事人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不仅自由受限,还可能背负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彻底改变人生轨迹。如 “蜜XX” 案,被告人叶某林等人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获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而若仅为民事欺诈,虽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但当事人不会面临牢狱之灾。总之,准确把握两者界限和区分有助于确定有效辩护策略,从而为被告人最大限度争取无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结果,并有助于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方向和重点。因此,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收集和运用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