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8
一、前言:诈骗案件“三座大山”的司法困境
肖文彬律师曾经提到过“刑事辩护的三座大山”(有罪推定、逐利执法、案外干预),那“三座大山”主要来源于案外因素与办案人员的成见。而今天,肖律师根据自己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及全国视野,肖律师认为,在诈骗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常面临另外“三座大山”的障碍。
1.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泛化——办案人员常以“高额利润+夸大宣传”直接推定主观故意,忽视交易对价与真实经营意图;
2.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混淆——办案人员将一般商业夸大宣传或违约问题升格为刑事诈骗;
3. 司法会计鉴定与价格认定的绝对权威——办案人员迷信审计报告、价格认定书,将其视为“铁证”,但鉴定方法、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常被忽视。
这三座“大山”往往导致民事纠纷被错误升格为刑事犯罪,甚至成为打击民营企业的手段。本文结合肖文彬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及同行实践,系统拆解破解路径,为实务辩护提供可操作性方案。
二、第一座大山: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策略
(一)司法推定逻辑的三大误区
1. 成本利润倒推法:“售价是成本价5倍以上=非法占有”的线性思维,忽视市场经济定价规律;
2. 结果归罪论:以“部分消费者未达预期效果”反推诈骗故意,混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
3. 身份关联推定:将销售人员冒充专家行为直接等同于诈骗犯罪主观故意。
(二)四维反击体系
1. 成本构成的精细化审计
- 辩护要点:
- 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经营成本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拆分广告投放(如某案广告费占比60%)、物流仓储、人力成本等;
- 对比行业毛利率:如医美行业平均毛利率65%、保健品行业28%,证明涉案利润率未显著偏离。
- 案例支撑:河南L某特大诈骗案中,辩护人通过成本审计将指控的1200%利润率修正为实际28%,迫使检察院撤回起诉。
2. 交易真实性的穿透论证
- 举证策略:
- 产品“三证”举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经营许可证;
- 服务对价证明:如某收藏品案中提交的4000份藏品鉴定报告、3200小时客户服务记录;
- 资金闭环证据:银行流水显示“销售收入→采购支出→设备更新”的完整循环。
3. 救济渠道的存续证明
- 关键证据:
- 物流系统退货数据(某案三年退货率9.7%);
- 财务退款凭证(电子退款记录需公证固化);
- 客服录音中“可退货”承诺的提取与标注。
4. 有利主观证据收集
- 突破点:
- 公司内部文件:产品研发会议纪要、市场调研报告;
- 供应商证言:长期稳定供货证明经营持续性;
- 消费者证言:部分客户认可产品效果的证人证言。
三、第二座大山: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路径
(一)核心差异的四大维度
| 维度 | 民事欺诈 | 刑事诈骗
|--------------|-----------------------------|---------------------|
| 欺骗内容 | 局部事实(如夸大产品效果) | 整体事实(如虚构产品功能)
| 欺骗程度 | 未导致无对价交付 | 导致被害人无对价交付财产
| 救济可能 | 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 资金被挥霍/隐匿,民事救济无望
| 法律后果 | 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 刑事追责、追缴违法所得
(二)实务区分要点
1. 交易基础事实的审查:
- 若交易对价真实存在(如合格产品、实际服务),即便存在夸大宣传,仍属民事欺诈。
- 有利案例:张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中,产品经检测合格且药材真实,法院认定“虽有夸大但非诈骗”、最后张某等人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被判处虚假广告罪。
2. 履约能力动态评估:
- 举证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或积极履约行为(如投入生产、支付部分货款)。
- 案例:某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虽未按期交货,但提交原材料采购合同、生产线调试记录,成功无罪。
3. 资金用途的实质性分析:
- 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如扩大产能、研发投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 案例:某P2P平台案中,审计报告显示85%资金用于放贷,法院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第三座大山:司法会计鉴定与价格认定的质证策略
(一)鉴定意见的五大死穴
| 突破维度 | 常见问题 | 法律依据
| 资质合法性 | 鉴定机构超范围经营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
| 检材真实性 | 数据来源不明/无原始凭证 | 《刑诉法解释》第97条
| 方法科学性 | 成本分摊公式错误 | 《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第7.2.3条
| 结论关联性 | 混同个人与单位账户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6条
| 程序合规性 | 送检材料未经双人取证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24条
(二)实战质证模板
1. 资质合法性审查
- 辩护示例:
“审计报告第3页显示,鉴定机构执业范围为‘财务报表审计’,却对‘诈骗金额’作出认定,明显超出《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的业务范围,依据最高法第67号指导案例,应依法排除该证据。”
2. 检材来源质证
- 操作步骤:
(1) 比对银行流水与鉴定依据的“销售收入表”;
(2) 绘制“数据溯源图”标注断点(如某案发现18处数据无法对应);
(3) 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数据提取过程。
3. 成本核算方法质证
- 专家辅助人介入:
在王某合同诈骗案中,辩护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方法复核意见》,指出鉴定机构三项重大错误:
- 将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单件成本;
- 未扣除平台分成费用;
- 错误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库存。
最终将指控金额从2.1亿降至3000万。
五、实务案例全流程解析
案例1:张文中案(再审改判无罪)
指控逻辑:
- 虚构申报主体、伪造项目资料骗取国债贴息资金;
- 审计报告认定涉案金额3190万元。
辩护路径:
1. 交易真实性论证: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技术测试记录,证明申报项目真实存在;
2. 资金用途举证:审计报告显示资金用于偿还经营性贷款,财务账目列为“应付账款”;
3. 非法占有目的排除:证明物美集团具备还款能力且未逃避债务。
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明确“违规使用资金≠非法占有”。
案例2:河南W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改判虚假广告罪)
指控逻辑:销售员冒充“健康顾问”,且售价为成本价12倍。
辩护要点:
1. 证明广告成本占总支出60%;
2. 展示产品外包装标注“保健食品”字样;
3. 提交2000万元退货记录。
判决:法院认定“虽虚假宣传但提供合格商品,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改判虚假广告罪。
六、结语
推翻“三座大山”的本质,是在有罪推定浪潮中坚守客观主义立场。律师应把握三大原则:
1. 证据解构先于法律论证——用数学精度拆解审计报告,用技术手段击穿电子数据;
2. 正向举证优于消极否定——构建“成本-利润-用途”证据链,重塑案件事实认知;
3.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倒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
正如团队在某诈骗案二审辩护词中所写:“当司法鉴定成为有罪推定的工具,当电子数据沦为构罪的拼图,辩护人的使命,就是让证据回归事实,让技术服务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