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8
导语:在保健品“诈骗”案中,业务员的“话术本”往往是控方指控诈骗罪的重要证据。然而,话术作为销售中的常见手段,是否足以构成诈骗罪?律师如何通过有效辩护推翻控方指控?肖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及全国视野,通过本文试图解答这个核心问题。
一、保健品“诈骗”案中业务员的常见“话术”
(一)夸大产品功效
业务员常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诱导客户购买。例如,声称保健品“根治阳痿”“快速减肥”“延缓衰老”等,远超过保健品的实际功能范围。这种话术旨在激发客户的购买欲望,但往往缺乏科学依据。
(二)虚构专家身份
部分业务员冒充“专家”“教授”或“营养师”,为客户“诊断病情”并推荐产品。例如,谎称自己是“解放军301医院的专家”,利用专家身份增强客户信任。
(三)利用客户心理
业务员常通过“下危机”“举例子”等方式,利用客户的恐惧或侥幸心理。例如,声称“再不治疗就会恶化”,或展示“成功案例”诱导客户购买。
业务员在推销过程中,可能隐瞒产品的实际功效及潜在风险。例如,未告知产品中添加的违禁成分或其副作用,导致客户误判产品效果。
二、“话术”的法律定性:不等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保健品案件中,“话术”的存在仅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其是否构成诈骗罪需严格遵循法律要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误区是“有套路即诈骗”,但法律逻辑要求更精细的区分:
法律要件对比:诈骗罪 vs. 虚假广告罪
| 核心要件 | 诈骗罪 | 虚假广告罪
| 主观目的 | 非法占有目的(无真实交易意图)| 营利目的(存在真实经营行为)
| 行为模式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财产处分 | 利用广告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 因果关系 | 消费者因欺骗行为直接付款 | 宣传内容虚假且情节严重(不要求直接付款)
| 结果认定 | 以骗取金额定罪量刑 | 以“情节严重”入罪(如广告费、违法所得)
结论:仅有“话术”而无非法占有目的或完全虚构产品功能,可能仅构成虚假广告罪。
话术是销售中的常见手段,广泛用于保险、证券、银行等行业,属于一般商业惯例。话术的夸大成分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例如,某案中,业务员通过话术推销艺术品,但未承诺交易成功,法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而业务员通过话术推销真实产品,主观上是为了促成交易,而非直接非法占有客户财物。例如,在“秦某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举证公司合法经营、产品真实销售,成功反驳了控方的诈骗指控。
客户作为理性成年人,对保健品的功能及风险应有一定认知。例如,在“林某案”中,法院认定客户签署了风险告知书,明知艺术品交易的风险,其行为不构成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
业务员的话术虽具诱导性,但客户的财产损失并非直接由话术导致。例如,在“赵某案”中,客户明知投资风险仍进行交易,其损失与业务员的话术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辩护策略:四步拆解“话术=诈骗”的逻辑链条
第一步:切割“话术”与“非法占有目的”
证据要点:
资金流向:提供财务报表、采购发票,证明收入用于研发、生产、渠道建设;
退赔机制:展示退换货记录、客诉处理流程,表明持续经营意愿;
行业对比:引用同类产品定价数据,说明利润符合市场规律。
案例应用:某“磁疗仪”案中,律师提交公司近三年研发投入票据(占总收入40%),成功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步:证明产品具备基础功能
证据要点:
检测报告:证明产品含合法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
用户证言:收集部分消费者认可产品效果的证言(如“改善睡眠”);
批文资质:出示“食健字”“械字号”等官方认证,佐证产品合法性。
避坑提示:若产品完全无效(如淀粉片),此步走不通,需转向其他辩护点(比如虚假广告)。
第三步:区分“夸大宣传”与“虚构事实”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28条将“虚构使用效果”列为虚假广告,但允许合理范围内的“艺术夸张”。
辩护要点:
“辅助调节≠治疗疾病”:强调话术用词未逾越法律红线(如“有助于”替代“治愈”);
“科学争议空间”:引入专家证言,说明部分功效声称存在学术讨论(如“抗氧化延缓衰老”)。
案例参考:某“蜂胶案”中,律师提交10篇国内外论文证明“调节免疫力”的行业共识,法院采纳不构成诈骗。
第四步:打掉控方“因果关系”证据链
辩护策略:
消费者动机多元:举证部分客户因品牌、包装、促销购买,与话术无关;
话术影响力弱化:通过广告投放数据证明宣传覆盖面有限(如仅10%客户接触过话术);
举证责任倒置:要求控方证明每一笔消费均直接由话术诱导,否则按“存疑有利被告”处理。
杀手锏:找到“反常识客户”,如某消费者明知宣传夸张仍因口感复购,可彻底打破因果关系。
四、风险高发点与辩护应对预案
1. 话术涉及“医学术语”或“专家人设”
风险:易被认定为虚构身份与疗效。
辩护应对:
若产品确有对应成分,提供科研文献支持;
若人设虚构,主张“销售技巧”而非诈骗故意(如“健康顾问”非“医师”)。
2. 员工私自夸大宣传
风险:单位被推定存在组织化诈骗。
辩护应对:
提供《员工手册》及培训记录,证明公司禁止虚假宣传;
将责任限定为员工个人行为,主张单位不构成犯罪。
3. 消费者群体特殊(老年人、患者)
风险:司法机关倾向从严认定诈骗。
辩护应对:
强调销售过程无胁迫,消费者具备自主判断能力;
提交产品无害证明(如食品安全检测),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五、结语:让法律的归法律,市场的归市场
“话术”作为销售工具,其法律性质取决于背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与商品价值。在保健品“诈骗”案中,业务员的“话术”虽具有一定的诱导性甚至欺骗性,但并不意味着构成诈骗罪。
律师需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揭示客户真实认知状态、论证公司存在经营行为等策略,尽力去推翻控方的指控。作为辩护律师始终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