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地区不起诉决定书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无罪(不起诉)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8-02


前言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广州地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并挑选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正文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酌定不起诉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被不起诉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二)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2、广州地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酌定不起诉案例

2.1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情节,且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穗X检刑不诉〔2022〕85号

C某为非法牟利,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X区**街**巷**号**房内,存储、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2021年X月X日,民警在上址将其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假冒上述商标的皮包等物一批。经参考正品销售价格鉴定,上述被缴获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共价值人民币2695900元。

不起诉理由:

C某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情节,且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C某不起诉。


2.2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穗X检刑不诉〔2021〕921号 

同案人M某(已判决)在未经“轩尼诗”、“马爹利”等注册商标所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X区**街**北街**巷**号**房,采取将廉价酒勾兑灌装成高价酒的方式,制造上述品牌的假酒后销售给C某,C某再转手出售给他人以牟利。经统计,2020年X月至2021年X月间,C某销售上述品牌假酒的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

C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2.3行为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参与程度不深,系从犯,且有认罪悔罪表现。

基本案情:穗X检刑不诉〔2021〕245号

2018年X月始,同案人H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的方式对外销售假冒的X眼贴,Z某偶尔帮其送货。

2020年X月,公安人员将同案人H某、Z某抓获归案,并在广州市X区**街**号**房缴获假冒的X眼贴合计82盒(经统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052元)及违法所得496元人民币等财物。经统计,2018年X月至2020年X月,同案人H某销售假冒的X眼贴合计人民币85300元。

不起诉理由:

Z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参与程度不深,系从犯,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不起诉。

三、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广州地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疑不起诉案例

2.1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穗X检刑不诉〔2022〕165号 

2021年X月起,C某甲、C某乙(均另案起诉)为非法牟利受他人雇佣,以本市X区**街**街**号**房、**街**巷**号**房为窝点,储存、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L某在其中负责送货。同年8月19日民警在上址抓获C某甲、C某乙、L某,并在上址两个仓库内查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一批。经鉴定,仓库内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共价值人民币8246400元。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


2.2、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穗X检刑不诉〔2021〕573号 

2020年7月起,K某伙同H某以本市X区**街**工业区**栋**房、**巷**号一楼的仓库为窝点,在没有取得“PRADA”、“CHANEL”、“CELINE”等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皮包。2020年X月,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上述品牌的皮具一批。经鉴定,查获的涉案皮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价格鉴定,查获的假冒上述品牌的皮包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3062100元。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K某不起诉。

总 结:

综上,律师在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罪轻辩护的,可以结合案情,以“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不成功也可以为审判阶段从轻处理做好辩护基础。

如做无罪辩护的,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已达到立案标准。案件中案涉事实是否已查清,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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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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