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司法实践中认定聚众淫乱罪,应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不能按字面含义从形式上理解本罪的罪状。聚“众”淫乱的“众”解释为三人以上,但不能认为三人以上聚集起来实施淫乱活动的,就一律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本罪 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能以本罪论处。
对聚众淫乱罪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此,我们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聚众淫乱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通过对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相关的无罪(不起诉)辩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Q检刑不诉〔2023〕4号
基本案情:
B某为寻求刺激,在D市G区XX科技城“XX”民宿房间内,组织S某(女,2X岁)、A某(男,3X岁)三人进行淫乱活动。
不起诉理由:
B某实施了聚众淫乱行为,但鉴于其组织聚众淫乱次数不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决定对其不起诉。
二、并非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X检刑不诉〔2022〕2号
基本案情:
L某甲意欲与Z某发生性行为但身上没钱,L某甲于是叫上S某与Z某一起前往位于G省Z市X区**路**号的**旅馆。三人来到旅馆前台后办理入住。在**房内,S某、L某甲先后与Z某发生性行为。期间,S某通过微信叫Y某乙、Y某甲过来一起与Z某发生性行为,同时将旅店位置及房号发给两人。L某甲也通过微信叫Y某乙和L某乙过来与Z某某发生性行为。
此后,Y某甲、L某乙、Y某乙三人相继到达**旅业**房,并先后与周某某发生了性行为。
不起诉理由:
L某乙并非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L某乙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因此决定对其不起诉。
三、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W检刑不诉〔2021〕53号
基本案情:
L某酒后通过微信联系R某欲发生性关系,后R某和L某来到W县**镇**招待所,在R某登记房间时,L某接到H某的电话,L某告诉H某,他要和一女的去睡觉,让H某尽快来招待所。后L某和R某在招待所**房间发生了性关系,H某也与R某发生性关系,事后L某和H某分别给R某支付现金100元。
不起诉理由:
本案中,L某虽组织三人聚众进行实施淫乱活动,但本质上只是卖淫嫖娼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因此对其不起诉。
四、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X检未检刑不诉〔2018〕19号
H某甲在明知P某曾在C区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依然应H某乙之邀,驾驶电动车搭载H某乙在Z市X区**路一发廊内接到P某,随后二人陪同P某在X区**商场内逛街,H某甲当场给P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00多元的衣物。当日16时许,H某甲搭载H某乙、P某二人前至Z市X区****酒店。该三人在**房内时,H某乙、P某二人在床上发生性关系,H某甲、H某乙先后使用H某乙的微信召集H某丁、H某丙二人前来**房与P某发生性关系。
H某甲于18时许离开**房,H某丁、H某丙随即来到**房内,当着对方的面依次与P某发生了性关系。
不起诉理由:
H某甲并非首要分子,亦非多次参加者,并无证据证明H某甲参与了淫乱活动,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H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
总结
综上,律师在办理聚众淫乱罪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罪轻辩护的,可以结合案情,以“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不成功也可以为审判阶段从轻处理做好辩护基础。
如做无罪辩护的,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聚众淫乱行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案件中案涉事实是否已查清,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