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亲办案例探讨商品贸易类合同诈骗案辩护思路

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01



以亲办案例探讨商品贸易类合同诈骗案辩护思路

 

2019年,L某经他人认识H公司销售员K某,L某明知J纺织品公司在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仍与H公司签订长期购货合同,H公司在2019年8月-9月期间,先后发了五批总售价人民币380多万元的纺织纱线给J纺织品公司,L某在收货后,因急需流动资金,每次收货后即以低于进货价3000元至4000元一顿的价格将货物折价销售出去套取现金,并将卖得的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公司经营开销、支付房租等。因H公司多次催讨货款,L某明知公司账上没有足额资金,指使J纺织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故意填错密码的方式开出面额200万元的空头支票给H公司,以此拖延H公司的催款人员。案发后,L某主动偿还货款人民币278万元。L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经过仔细阅卷及与当事人核实的情况后,本案需要从L某以下四个重要情节着手对证据材料进行研究:一是在签订合同是否具有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目的和行为;二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L某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不想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和行为;三是L某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存在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四是L某未履行额合同的原因。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看,如果行为人虚构合同主体、虚构担保或先履行小核桃诱使继续签订合同等行为,表明行为人并非真正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也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一般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L某与H公司销售员接洽后,经过多次沟通,并且H公司销售员K某也到J纺织品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和了解,且J纺织品公司是生产制造类型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均在生产相关产品。因此,H公司与J纺织品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不存在虚构合同主体的行为,也不存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签订合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从合同履行来看,H公司分多批次发货给J纺织品公司后,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纺织成品价格持续走低,以致J纺织品采购H公司原材料若继续生产成成品出售,不仅增加成本,而且将导致发生更大亏损。同时,由于J纺织品公司急需资金维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便将采购H公司的货物低于进货价格出售给其他客户,并非故意以高买低卖方式骗取H公司财物。而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直保持联系,虽J纺织品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但L某及第三人均为合同履行提供了个人担保,并与H公司协商延后支付货款。因此,从履行合同过程看,L某并没有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占有H公司财物的目的。

第三,J纺织品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合同履行时都在正常生产经营,没有发生重大变故,虽J纺织品公司当时存在一些债务和应付款,在案证据并不能反映J纺织品公司和L某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无履行合同之能力。

第四,开具200万元空头支票的行为并不能据此认定L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支票系真实的银行支票,虽有故意填错密码的行为,但其目的是延缓付款时间,并非非法占有之目的。

第五,从资金流向看,L某没有将财物高买低卖后所得资金进行隐匿、转移或挥霍的行为,都是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

第六,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对J纺织品公司追讨,并且向J纺织品公司的担保人L某、第三人提出履行担保责任。

因此, L某在本案中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评析

司法实务当中,合同诈骗罪大多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矛盾,逐而刑事介入,但这类型案件往往涉及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交叉,但由于刑事程序的介入,以致当事人被羁押,并牵涉到家庭或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重获自由是当事人的最大心愿。这起案件从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8年以上,到法院最终判处缓刑。在这过程中,辩护律师厘清案情、证据分析及提出法律意见并反映给办案单位,理清疑点,从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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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剑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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