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走私毒品案三次作案之重判拆解方案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8-19



再论走私毒品案三次作案之重判拆解方案


在案起诉书认定的被追诉人三次从境外购毒,且涉案毒品实物均已被邮寄至境内,进而均被认定为既遂形态,相应的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上,据此在案量刑建议是两年九个月,原因此案涉及自首情节,最终按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处理。但问题是三次购毒一定属于走私毒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情形,是否具有其他有效拆解方案吗,如何论证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如何论证涉案行为涉及定性错误问题?这就是我们正在思考的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一、铁证如山的三次购毒之加重处罚情节问题

如果是被追诉人涉嫌购买的涉案管制药品实物在案,如果是涉案的快递单书证及对应的通话记录在案,如果是完整的证据锁链在案,涉案公诉人坚持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追诉人具有三次走私毒品的情节严重情形,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吗?我们坚持,张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绝非如此。多人多次涉毒情形,按照通常理解,确实属于涉案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此种情形有例外情形吗?针对例外情形,我们应给出怎样的辩护对策呢?这就是我们正在思考的问题。当然,张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确实涉及涉案管制药品来源不明,去向也不明的情况。此案还存在涉案管制药品鉴定意见缺失,有罪证据链也缺失的情况。但在案起诉书坚持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单纯的质疑不足以推翻起诉书的指控,起码诸多实务案例就是如此。为此,我们需要提供更多相反证据,更多解决方案,专业律师要立足于解决问题,而非单纯的质疑。

二、从行为整体视角论证三次走私毒品之指控不成立

针对在案起诉书的指控,我们坚持被追诉人前两次购毒行为实属迷奸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准备作案工具的手段行为,而非独立走私毒品之犯罪行为。我们不否认,被追诉人确实存在两次付款购药行为,确实存在两次意图购买管制药品的犯罪行为,但第一次购药不成功,最终也没有收到货。第二次购药成功了,被追诉人收到货之后,确实是用于迷奸他人的违法犯罪用途,且其第一次购货、第二次购货都是为了实施后续已实际发生的迷奸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的,而客观上已发生了两次或多次迷奸或意图迷奸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此,上述的两次购药行为都是服务于后续的迷奸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后者法定刑高于其两次购药的手段行为或预备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基于重罪行为吸收前者预备行为或手段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是基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果行为遵循从一重罪断处的牵连犯断案原则,前期的两次购药行为都应被后续发生的迷奸违法犯罪行为所吸收或所牵连,进而导致此案出现无需或不应对其两次购毒行为进行独立评价的意外法律后果。这就是我们提出并坚持的有效辩护意见。

三、被追诉人第三次购药行为已处罚完毕且不能重复处罚及评价

如上所述,我们不否认,被追诉人两次购药之后,后续再付款以第三次购药,但此次违法犯罪行为已提前案发,被追诉人到涉案邮局取货时当场被抓归案,随后被作出治安处罚十五天的处罚结果。该违法行为对应的治安处罚已实际执行完毕,进而导致该行为不能再重复评价及处罚了。但在案起诉书及在案量刑建议的做法则明显不妥。为此,我们坚持被追诉人合计三次购毒,合计三次走私毒品,进而得出其涉案行为情节严重,且对应基准刑是三年九个月的处罚意见。对此,我们始终坚持:如此断案的做法明显荒谬,这也是被追诉人坚持在案量刑建议谬误的核心理由所在。

综上所述,被追诉人涉嫌三次购药的犯罪行为属实,但其涉案行为可以合并起来进行综合评价,可以认定为三次购毒、三次走私毒品的情节严重情形,且原则上确实应该如此处理。但凡事都有例外,此案不排除第三宗属于独立违法行为且已执行完毕的合理怀疑,此案不排除前面两次走私毒品犯罪行为属于强奸重罪之预备行为或准备工作工具之手段行为,进而被强奸重罪之目的行为、结果行为所吸收或所牵连的合理怀疑,进而导致在案起诉书及量刑建议的做法明显不妥。这就是我们对一起走私毒品案情节严重行为的具体辩护意见及辩护对策,最终结果怎样,仍有待审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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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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