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快件走私案件的几个关键辩护观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8-11




分析快件走私案件的几个关键辩护观点

 

近期各地的办案部门开展针对快件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笔者亦接受了多起涉快件走私案件的咨询,并承担了几起案件的辩护工作。所谓快件走私,指的是利用直邮通道将商品走私到境内,或是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货物统一进口入境后再分散寄送。与一般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不同,快件走私案件往往缺乏一个完整的报关流程,即便存在报关行为亦只是针对部分被拦截的货物;同时由于快件通道针对的是相对零散的客户,即便每个客户仅有一两件商品,由于客户基数大亦较容易形成特别巨大的走私数额。目前笔者所参与的快件走私案件中,包含境外揽货人、境内转运人、货主、中介等各个角色,涉及的货物从一般的化妆品到奢侈品均有。在处理多起案件后笔者亦对快件走私案的核心辩护观点进行总结,现简单介绍如下七个关键辩护观点。

1.揽货人的信息收集问题

快件走私案件具有一个特点,即相关货物均系在境外的人进行揽收,其通过国内的相关网站或是联系代购等,收集货物。同时亦会收集货物背后的相关信息,包括收货人信息、货物实际价值等。

在部分案件中收集信息的人员会被认定为案件的主犯,认为系其对走私行为进行策划,但笔者认为此观点过于片面。信息的收集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后能否认定为主犯,关键在于往后信息的使用,若收集人将相关信息全盘、完整地交付随后的代理人员,则不能因其揽货、采集信息便认为其在整个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毕竟信息的累计和信息的使用系两个评价体系。如实地运用相关信息,不应被认定为相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自然不能认为触犯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犯意的提起问题

前面提到揽货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主要由于两个原因:一是揽货行为往往系快件走私行为的起始;二是揽货多数伴随着犯意的提起。然而在快件走私案件中犯意提起更加复杂,甚至无法判断哪个环节才是真正犯意提起的节点。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提起犯意的人员除揽货人外,还可能存在境内货主、境外代购、转运或中介人员,进口商品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市场,因此快件走私的任何一个环节人员都可以通过货物量的堆积而获得客观利润,任何一个环节均可能提起犯意。

笔者认为犯意这个问题不能单独分析,需要结合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如对于境内的货主而言,如果仅仅提起犯意,货物量不高,同时并未参与到随后的犯罪行为中,此时在认定犯罪行为上应慎重,不宜直接认定其构成犯罪。同理犯意提起并不当然与主从犯产生联系,认定主犯、从犯的关键应在于行为重要性及参与程度,而不在于参与到犯罪的先后。

3.涉案单位的性质问题

一般贸易走私案件中大部分案例均有单位的角色,也就是说相关行为多是通过单位名义进行,故此类模式下单位犯罪会成为常态,自然人亦能从单位犯罪的认定中获得更轻判罚。在快件走私案件中,由于行为模式相对简单,因此单位的参与相对较少,或可以说相关人员系使用另外一种形式的单位进行活动,如境外注册实体或境内网店。

对于境外注册实体,行为人大多用于承揽货物或进行仓储转运,如位于日本的境外代购人员可能成立相关株式会社,对国内客户开展代拍、代运服务;再如位于中国香港的相关人员可能会成为香港公司的持牌人,主要运营在港的仓储或转运业务。笔者认为对于利用境外单位进行相关业务依然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亦有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单位系在境外存在注册登记信息,即可认定其具有境内商业主体一致的地位。

4.约定进口及实际进口的物品的问题

笔者发现现阶段所办理的几个案件都存在约定进口物品与实际进口物品不同的情况,对于此问题应审慎进行分析,因为可能导致案件产生完全不同的走向。

如果约定和实际进口的物品都是普通物品类别,此时即便存在约定为价值较低的化妆品但实际为价值较高的奢侈品的情况,考虑到概括性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依然会被认为需要对所有物品进行负责。

如果约定和实际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别,此时实际上已经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其他走私罪名的区别,行为人可以提出辩解,表示自身并无参与其他罪名的犯罪故意。

如果约定了明确的数额、货物性质等,但实际上被掺杂了其他物品,则行为人需要列举相关证明,明确其他人员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自身犯罪故意所认可的范围,以免被牵扯进更严重的犯罪情节。

5.犯罪所得的分配问题

犯罪所得或非法所得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有两个需要了解的前提,一是非法所得的多少并非罪责轻重的关键考量点,但非法所得与补税或退赃存在一定的关联;二是理论上非法所得与涉案偷逃税额应是一直的,但考虑到走私货物、物品在进行销售时的折价情况,非法所得与偷逃税额实际上会存在较大差别。

6.行为过程中几个关键环节

前面提到快件走私中存在不同人员参与,而相关人员均对应其中的环节,对案中具体环节的分析及考量,意味着各个行为人最终可能承担责任的大小。笔者现在分析案中两个关键环节,若参与其中则行为人需要警惕,尽早作出有利的辩解。

首先,快递渠道的联系。联系快递点甚至与快递人员进行共谋可能会成为案件的关键不利行为,实务中行为人往往会固定收件的地址,或是标记关键的包裹,从而达到蚂蚁搬家的效果。

其次,报关行为的参与。物品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有相关包括被扣留或检查,此时行为人可能会进行正常信息增补,参与其中可能会在日后责任划分上的关键不利点。

7.争取自首情节的可能

笔者发现快件走私行为中相关人员的归案时间有明显的先后性,也就是先抓获环节人员,随后根据调查的信息逐步让其他参与人归案。先后归案意味着后续人员可能会存在自动投案的认定,因此行为人应关注归案的方式以及首次笔录的名称及内容。在包括走私犯罪在内的所有案件中若能够争取到自首情节对于后续刑罚问题均会有较大的周旋空间,罪轻者还会存在不起诉的可能。

上述分析系笔者针对案件的一些常见情况进行的归纳,实际上在罪轻辩护的范畴内,关键均是基于自首、从犯、单位犯罪等几项常见的情节及认定,辩护过程中应关注行为模式及具体分工,从细节处发现行为的从轻、减轻可能。

除了罪轻辩护外,部分快件走私案件还存在无罪辩护的可能。当然此类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在一篇分析中进行综合说明,笔者认为类似案件的无罪辩护,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及行为模式上。主观方面要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快件走私的故意,即其与上下游联系是有无希望偷逃税额的情况;行为模式上需要分析涉案行为与其他业务行为的区别,考量行为人在案中有无特殊的希望掩盖走私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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