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迷奸作案动机或目的视角谈走私毒品案的辩护对策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7-31



从迷奸作案动机或目的视角谈走私毒品案的辩护对策


走私毒品案的被追诉人为何作案,或许是基于走私、贩卖毒品的牟利目的,或许是基于性犯罪目的,或许是基于好奇等性刺激目的,或许是基于被侦查诱惑等目的,进而导致此类案件的发生。然后,从有效辩护视角分析,我们应对被追诉人以迷奸为作案目的的走私毒品案,提出怎样的辩护对策呢?这就是我们正在思考的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一、迷奸论走私毒品案之谬误情形分析

在案起诉书明确载明,涉案被追诉人基于迷奸他人的作案目的,多次走私涉案管制药品,进而导致此案的发生。这是此案的起因,也是在案起诉书的显著特点之一,更是此案的真相所在,更是诸多被追诉人涉嫌犯走私毒品案的共同点所在。据此,涉案公诉人有理由认定,被追诉人作案目的之一就是基于迷奸他人的犯罪目的。

二、追求性刺激与迷奸作案动机区别何在

针对在案起诉书认定的犯罪目的,我们不应单纯停留在涉案起诉书所查明的犯罪事实层面,我们更应研读在案的被追诉人供述和辩解上。但很遗憾的是,不仅是我们的当事人,其余多名被追诉人,归案之后也明确承认,其作案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性刺激目的,就是为了迷奸他人。在此前提下,似乎起诉书的指控逻辑没有错误,起码在案被告人口供上均如此陈述过。但问题是,基于性刺激的作案动机或目的,与基于迷奸的作案动机与目的,真的没有区别吗?在案起诉书真的可以“不加区别、完全等同对待”吗?答案肯定是错误的,脱离具体犯罪行为评价被追诉人主观故意内容的做法荒谬,脱离被害人特定身份因素而统一评价被追诉人主观故意内容的做法明显荒谬。须知,部分被追诉人有迷奸他人的犯罪行为,部分被追诉人并无刑法意义上的迷奸犯罪行为,单纯意图迷奸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仅仅停留在预备形态,甚至是单纯的思想犯,这两者之间没有具有实质性的区别。迷奸陌生异性,与迷奸自己的妻子,或者自己的同居女友,在社会危害性上,是否构成犯罪上明显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显然,从辩护角度分析,有的辩护人坚持被追诉人确实存在以迷奸他人的作案动机或目的,有的不仅当庭翻供,还当庭明确其庭前认罪口供系被引诱、被骗供而作出的不实供述。而我们则坚持被追诉人确实存在迷奸他人的作案动机或目的,但其涉案犯罪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则明显不符,在案起诉书不仅认定犯罪事实错误,认定的犯罪故意内容也与案件事实不符。

三、从迷奸动机或作案目的视角谈走私毒品案辩护对策问题

如上所述,涉案起诉书认定被追诉人存在迷奸他人的作案动机或目的是案件事实,被追诉人曾自认其意图或已实际迷奸过他人的认罪口供也是案件事实,但我们坚持迷奸犯罪目的问题不属于此案的调整范畴或评价范畴。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其一,没有实际迷奸犯罪行为的纯思想性涉案事实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单纯的思想犯,依法应属于道德调整范畴,或者是依法应属于酌定量刑情节,而非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针对此问题,我们仅强调一点,涉案起诉书认定多名被追诉人曾涉及迷奸他人的犯罪目的问题,但没有查明哪名被追诉人曾实际迷奸他人,哪名被追诉人从未迷奸过他人,进而导致此案基本事实不明,进而导致在案起诉书的指控逻辑明显谬误。

其二,单纯的夫妻隐私问题,单纯的同居情侣闺房秘事问题,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正可谓,民不报,官不纠,风能进,雨能进,但刑法不能进。对此,我们不否认,涉案被追诉人确实庭前曾多次自认其迷奸过他人,但涉案行为仅仅限于夫妻房间之内,仅仅限于同居情侣家庭之内的个人阴私问题,依法不应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对此,我们曾查阅不少司法实务案例,最后发现的结果是同居情侣之间、夫妻之间的迷奸行为,确实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在司法实务中是不按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处理。

其三,迷奸他人的作案目的与被追诉人涉嫌犯走私毒品罪的指控逻辑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依法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更不属于走私毒品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起码我们坚持这样的辩护观点。须知,性犯罪归性犯罪,涉毒犯罪归涉毒犯罪,两者之间是存在逻辑冲突关系,要么按其中以重罪处罚,要么按处罚较重的罪名予以处罚,要么均按无罪处理,将两者混同处理并进行加重处罚的情形则明显不妥。

其四,迷奸他人的作案目的或动机应是强奸罪的调整范畴,应是强奸罪的作案目的或作案动机范畴,应是强奸罪的酌定量刑情节范畴,这反证被追诉人不具有涉毒目的或动机的铁证所在。据此,我们坚持,涉案起诉书认定被追诉人存在迷奸他人的作案目的,恰好反证被追诉人不涉毒,恰好反证起诉书在被追诉人涉毒一案的定性错误,恰好反证此案背后另有玄机。

综上所述,被追诉人涉嫌走私犯罪是客观事实,涉嫌迷奸他人是客观事实,涉及庭前认罪也是客观事实,涉及诸多讯问被追诉人的口供对其不利更是客观事实,但迷奸他人的问题可能属于思想活动范畴,可能属于预备形态、准备作案工具的范畴,可能属于他罪调整范畴,可能属于不涉毒的无罪抗辩理由或有利量刑情节,这恰好反证在案起诉书指控逻辑谬误,恰好反证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或双自首情节或酌定不诉情节,而非仅仅属于从重处罚、酌定从严判处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是我们要反复强调的辩护对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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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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