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7-12
一起走私毒品案的四个量刑情节及有效辩护对策
走私毒品案是常见涉毒案件,本文结合实证案例及亲身办案感悟,进而从作案动机卑劣到目的合法的转变,从涉毒案没有被害人的通说观点到多名被害人已出具书面谅解材料的转变,从情节严重到辩方坚持此案涉及重复处罚或重复评价的转变,从仅有一般坦白从轻处罚情节到二次开庭确认有自首之减轻处罚情节的转变,进而从四个视角详细剖析多起走私毒品案涉及量刑情节变更及背后的有效辩护问题。具体如下:
一、由卑劣作案动机到合法目的转变
走私毒品案疑犯承认自己案发前曾看过不健康视频,曾签名画押承认自己基于卑劣动机而购买迷奸药,承认自己曾意图迷奸自己妻子,归案后也承认自己有罪及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曾亲笔书写过悔过书,为此被检察机关出具畸重的量刑建议书。为被告人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也觉得此案没有挽救机会或获取减轻处罚的辩护空间,为此该援助律师觉得在案量刑建议也已经是法定最低刑了,为此找神仙辩护也没有用,为此反复劝被告人认罪,但被告人始终觉得此案有冤情,为此千里迢迢找我们替其辩护,这也是我们介入此案之前的案件窘境。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设法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辩护服务,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竭尽所能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这也是辩护律师职责所在。如果当事人认为此案有冤情,律师也可以采取适当的辩护举措来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者理应获得减轻刑罚、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的机会。
如果当事人已经承认自己有罪,公诉机关也已经出具了量刑建议书,建议的刑罚也已经是法定最低刑,那么在法律范围内,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影响可能很有限,起码不少律师坚持这样的观点。但律师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合法的辩护策略,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甚至要敢于质疑在案起诉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属实,坚持在案量刑建议明显畸重,起码此案经法庭辩护之后,起码经辩护律师举证证明之后,此案被告人最终被认定为没有涉毒的非法目的及其他违法作案动机、作案目的。而此案公诉人经两次开庭之后也当庭承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的作案目的,这恰好反证我们专业律师的辩护在具体个案中起到积极作用。
二、由没有被害人的通说观点到多名被害人已书面谅解材料的转变
通说观点认为,涉毒犯罪是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特殊案件,或者说真正的被害人应是国家本身,而非特定的被害人。但特殊毒品个案有被害人的情况也确实比较罕见,起码我们在办的某起走私毒品案就出现办案民警询问被害人的情况,起码某某案已有多名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要求办案机关不追究走私毒品案被告人刑责及其同意谅解、请求轻判的情况,起码在案走私毒品案起诉书中也出现明确载明涉案九名被告人已涉嫌迷奸他人的情况,且直接导致部分在案量刑建议明显过重。这就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
但问题是:涉毒人员购毒之后,其在自己房间内实际使用涉案管制药品且用于“闺房”用途的情况,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吗?明确载明涉案毒品被用于迷奸用途,能证明什么呢?能否不分被迷奸对象情况就一律重判了事呢?背后存在怎样的逻辑谬误呢?这就是我们正在思考的问题。
显然,毒品案可能会出现存在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是指在毒品交易或者使用行为中受到伤害的人。毒品交易或者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威胁,并给个人和家庭的幸福、健康带来危害的情况。但涉毒犯罪,迷奸犯罪,该如何定性,是单个罪名从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这是值得商榷的事情。
三、由情节严重到案件涉及重复处罚、重复评价的转变及争议
购毒者因购毒而当场被抓,进而被认定违法,办案机关据此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若干天,之后便是涉毒疑犯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而被刑拘、被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还被认定其涉嫌多次购毒而被检察机关作出两年九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还被认定为其具有迷奸他人的卑劣作案动机,进而酌情对其作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显然,涉案办案人员如此断案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谁让购毒者涉毒呢?但问题是,被追诉人实施的涉案购毒行为,先是被行政处罚而评价一次或处罚一次,接着被认定涉嫌意图迷奸他人,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情节恶劣,据此再被处罚一次或评价一次,最后是累计三次购毒而再被处罚一次或评价一次,量刑为此更拔高一档处理一次,三次购药行为,三次或多次处罚或评价,如此断案合理性何在呢?显然,涉毒疑犯三次付款购买管制药品的案件基本事实属实,但其第一次及第三次均没有实际接收涉案管制药品,以及其第三次购药行为在案发前已被行政处罚过,第二次购药则仅仅限于家庭内部用途,这也是事实。
显然,本案不存在涉毒疑犯具有对外性质的、实质性侵犯法益的涉毒犯罪行为,而其中的购药行为还涉及被多次评价或处罚,这也是此案的基本事实,背后就涉及涉案行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到案件涉及重复处罚、重复评价的转变及争议的问题。
四、走私毒品案由一般坦白从轻处罚情节到自首减轻处罚情节的转变
在案起诉书及量刑建议,最初是仅仅认定涉毒疑犯有一般坦白情节而没有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经认真研究卷宗材料之后,我们坚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而原有的量刑建议没有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核心问题,进而导致此案适用法律错误,在案量刑建议畸重。最终,涉案检察官及一审法院均采信我们的辩护意见,为此重新出具量刑建议,重新开庭,而此案最终也取得刑期减半的辩护效果。
综上所述,基于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我们始终坚持这样的执业理念,有的涉毒案没有辩护空间,有的涉毒案量刑建议很合理,有的涉毒案没有实质性社会危害性,有的涉毒案就是违法重判或违法提起公诉的错案,有的涉毒案实质上就是根本不涉毒的冤假错案,而没有辩方强有力辩护的涉毒案,涉案生效裁决未必就是正义实现的正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