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谈毒或性而色变视角谈走私毒品案之谬误指控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6-29



从谈毒或性而色变视角谈走私毒品案之谬误指控

  

普通公民谈毒色变或谈性色变,这种情形可理解,毕竟涉毒犯罪或性犯罪往往是重罪。针对被追诉人涉嫌犯走私毒品罪的指控,我们从定性及量刑视角展开分析,针对在案起诉书涉及的谈毒色变或谈性色变问题展开辩护。

目的是证实起诉书涉毒犯罪指控未必属实,以迷奸他人为作案的指控更是不妥,此案明显涉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反之,强奸犯罪或猥亵犯罪虽惹众怒,名声也不好,但有时被追诉人涉嫌犯强奸重罪或其他性犯罪指控,反而是很好的辩护对策,或摆脱重罪指控的有利举措所在。具体论述如下:

一、从谈毒色变视角谈走私毒品案的谬误指控

被追诉人确实涉毒,其从境外购买的涉案管制药品经检验之后,也证实内含毒品成分。为此,被追诉人也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而提起公诉,这是此案的基本案情,也是我们介入此案的原因所在。但从辩护角度分析,我们坚持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坚持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未遂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坚持在案量刑建议畸重。辩方核心辩护理由包括:涉案管制药品数量极小且具有药品属性、涉案管制药品毒性小且折算比例是三千比一、涉案管制药品没有用于缓解毒瘾或滥用毒品等涉毒用途、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量刑建议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简而言之,涉毒案有涉毒命案或重案,也有普通涉毒案,有从重情节的涉毒重案,也有自首减轻处罚、涉毒未遂案、涉毒预备案等一般情节的涉毒案,涉毒必重判的断案思维谬误。事实上,我们还坚持,此案起诉书还涉及谈性色变、涉性犯罪必然重判的谬误问题,进而导致在案量刑建议畸重,但实情是被追诉人涉嫌迷奸同居女友或迷奸妻子的涉案行为,本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甚至依法不应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反之,本案即便涉及迷奸问题,但在案证据和事实恰好反证此案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就是我们辩方的核心辩护观点之一。

二、从谈性色变视角谈走私毒品案的谬误指控思维

这确是一起特殊的涉毒案或迷奸案,在案走私毒品案起诉书最大特色就是十名被告人,九名被告人涉嫌以迷奸为目的而从境外购买管制药品,且我的当事人是涉嫌三次购药,但其中仅有一次有实际收货,有实际服用涉案管制药品,有使用涉案管制药品且用于迷奸他人的情况,进而导致涉案侦控人员谈毒色变、谈性色变,进而强烈要求重判系列案几十名涉毒人员,进而导致几十名被追诉人被起诉至法院,进而导致几十名被告人由取保状态转为实际羁押状态,进而导致部分被追诉人自首且认罪认罚之后所获得的量刑建议反而明显畸重。对此,我们再次强调一点,在案起诉书载明九名被告人具有迷奸他人的作案目的表述,可直接证实此事实,起码全案量刑建议畸重的客观事实,也可直接证明此事实。针对涉案侦控人员“谈性色变”且在案量刑建议明显畸重的错误指控问题,我们提出下述辩护意见及对应法理分析。具体如下:

其一,全案量刑建议畸重应是客观事实。我们的当事人被羁押之后,其本人要求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替其辩护,其家属决定解聘原有的法律援助律师,聘请我们介入此案,这就是我们介入此案的原因之一。

其二,在案起诉书载明,全案十名被告人中的九人被认定具有迷奸他人的犯罪目的,这直接证实涉案侦控人员实质上存在谈性色变、涉性犯罪必重判的正义断案思维,并据此提起公诉,并为此据此出具畸重的量刑建议,这是我们坚持此案所有被告人量刑建议畸重的原因之一,也是在案起诉书断案思维谬误的铁证所在,起码我们辩方坚持这样的观点。

其三,涉案侦控人员根本考虑部分被告人仅有意图迷奸他人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仅仅停留在思想犯罪层面的情况,或者是仅仅停留在刚刚准备好管制药品之迷奸药作案工具的预备形态层面,在没有实质性迷奸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在案起诉书以几乎所有被告人均存在迷奸他人的卑劣动机,据此建议重判在案被告的做法明显不妥,背后思想根源是思想犯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根源是预备形态的涉案行为应属于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无罪或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无罪理由,而非违法重判的理由所在。

其四,部分被告人确实存在迷奸他人的卑劣动机,也确实存在迷奸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起诉书所载明的十多宗犯罪事实均载明被告人具有以迷奸他人为作案目的的倾向重判理由之一,但此案因存在多名涉案被害人没有到案而导致在案证据不足的情况,更因存在多名涉案被害人是被告人妻子且事前获得妻子同意的情况,还因存在被害人是被告人同居女友且事后获得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的情况,也因此案不存在任何一名陌生女性被涉案被告人强奸、迷奸的情况,进而导致涉案被告人涉案性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被告人正常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本案不能因被告人涉毒便将其“夫妻之间或情侣之间的闺房秘事”强行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显然,在案起诉书的做法明显违背基本的法理,延安某地曾发生的夫妻黄碟案无关犯罪的在先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

其五,基于重罪指控优先于轻罪指控的指控逻辑,基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果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之牵连犯从一重罪断处的断案原则,此案要么单独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奸犯罪或其他性犯罪,要么单独指控被告人涉嫌走私毒品罪等涉毒犯罪,要么按从一重罪断处原则提起公诉,但在案起诉书实质上是以数罪并罚的思路,既认定被告人涉案行为属于涉毒犯罪,又认定被告人存在迷奸他人为犯罪目的的从重处罚情节,进而导致在案量刑建议明显畸重。这恰好反证起诉书指控逻辑背后是谈毒色变、谈性色变的谬误断案思维。为此,我们恳请合议庭依法予以纠正,也恳请合议庭重新出具新的量刑建议。

三、从双自首、特殊自首、被害人谅解等减轻、从轻情节视角谈走私毒品案的谬误指控思维

在案起诉书及在案量刑建议的指控逻辑及断案逻辑是基于在案被告人从境外购毒行为有罪的客观事实,而其将部分管制药品用于性犯罪用途更是错上加错,为此在案量刑建议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对此,我们辩方坚持上述断案思路谬误,进而导致在案量刑建议畸重,其中最核心的辩护理由是部分被追诉人具有“双自首、特殊自首或被害人谅解”等诸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案发前被追诉人主动供述其境外购毒犯罪行为及将涉案管制药品用于迷奸其妻子或同居女友的犯罪行为本身,就足以证实此案多名被追诉人具有两个自首情节,为办案机关侦破此案减轻大量司法资源就是其具有双自首情节的核心理由所在,否则侦控人员根本就没有证据可证实多名被追诉人具有迷奸他人之违法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据此,我们在量刑上应考虑被追诉人具有双自首的减轻处罚情节。

其二,即便是被追诉人系被动归案,不具有一般自首情节,但其归案之后主动陈述其曾迷奸他人或预备迷奸他人的特殊自首情节,可直接证实在案量刑建议畸重,核心理由是被追诉人归案之前,办案人员仅仅掌握被告人涉嫌境外购毒的犯罪事实,并没有掌握被追诉人曾迷奸他人的犯罪事实,这再度证实在案量刑建议畸重,核心理由之一就是在案量刑建议没有考虑多名被告人具有特殊自首情节的关键事实之一。

其三,除了上述自首情节之外,本案还存在迷奸案被害人与在案被告人存在对象不能犯之未遂情节、被害人已书面谅解、涉案迷奸目的属于思想犯范畴及其涉案迷奸行为显著轻微,依法应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这再度证明在案起诉书及量刑建议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其四,在案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仅仅是根据被告人作案次数进行定罪量刑,过分扩大被告人以迷奸他人为作案动机之涉案行为对应的社会危害性,因多名被告人因没有作案对象,进而导致其所谓以迷奸他人为目的的想法,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或预备形态,进而导致此案不能以迷奸他人为目的的作案动机、作案目的作为法定或酌定加重情节,这再度证实在案起诉书及量刑建议适用法律错误,此案依法应重新出具新的量刑建议,在案合议庭法官也应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对被告人作出更合理、更客观、更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在案起诉书及在案量刑建议畸重,背后明显涉及谈毒色变,谈性色变的谬误断案思维,而在案起诉书从重起诉的做法明显没有做到实事求是,进而导致在案指控逻辑明显谬误。据此,我们恳请合议庭法官严格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对被追诉人作出罚当其罪,罚当其责的正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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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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