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5-29
引诱型零星贩毒案,可从情节显著轻微视角进行无罪辩护
我们常年办理各种涉毒大要案及各种疑难复杂刑案,有的无罪辩护到底,有的聚焦在认罪求情量刑辩护上,有的强力反驳起诉书适用罪名错误之定性谬误,有的针对涉案侦控人员办案程序违法而提出免死辩护意见。案件不同,在案证据充分程度不同,相应的具体辩护方略、方法也有所不同。现针对一起引诱型零星贩毒案,我们从“假买、线人引诱、情节显著轻微”视角进行无罪辩护,结果不诉结案。具体论述如下:
一、某医院员工涉嫌贩毒案的无罪辩护观点摘录
在先归案的涉毒疑犯、毒品买家李四证言证实,张三涉嫌向其贩卖涉案药品一案确属犯意引诱的违法产物,进而导致张三涉案行为实质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本案单凭毒品买家李四明确陈述此案属假买性质、演习性质涉毒案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实张三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犯罪范畴。
二、办案效果及经办律师办案感悟
实质上无罪案,实质上实属演习性质的无罪案,实质上没有侵害法益也没有社会危害危害性的无罪案,却被涉案侦查人员违法起诉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恰好反证有些可不诉、可不诉的无罪案被错误移送审查起诉了。庆幸的是,此案取得不诉结案的无罪效果,但其中当事人及辩护律师付出良多。没有当然的无罪案,很多无罪案就是博弈的产物,或者是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上存在硬伤的车都无罪案。
三、深度思考及最简无罪辩护理由探究
无刑法意义上犯罪行为,无刑法意义上的法益侵害,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纯属演习性质的涉毒案,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如:
警方收网了!一起来看这个假买涉毒案件的最新进展,想必大家都非常好奇这件案件的背后到底有哪些故事吧!近日,警方在对涉嫌贩毒的犯罪团伙展开调查时,发现了一个疑似假买性质的案件。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这个案件背后竟然隐藏着一个更加惊人的秘密:涉毒买家和卖家都是警方的线人!据悉,这个犯罪团伙在网络上发布了一些涉毒信息,警方线人以买家的身份联系了犯罪团伙,并和卖家商量了购买毒品的事宜。在交易的过程中,警方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查获了大量毒品。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警方使用线人的争议。一些人认为,使用线人是保护社会安全的必要手段,但也有人担心线人的行为可能会超出法律范围,侵犯到个人权益。
显然,这个案件还引发了人们对于贩毒问题的深思。毒品危害极大,如果没有警方的及时干预,这个犯罪团伙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四、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型涉毒案的法理分析
这个假买涉毒案件背后的故事真的是太离奇了!问题是警方线人向行为人引诱,然后假卖或假买少量毒品,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呢?情节显著轻微型无罪情形是指犯罪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情节极其轻微,因而应当予以免于刑事追诉或者判处轻微的处理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的当然无罪情形的判断标准为
其一,社会危害性极小。表现为:行为没有造成人身、财产等重大损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或者造成的危害已经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补救。
其二,情节极其轻微。一般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技术失误、意外事件、心理因素等非恶意行为,行为不符合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定要求;或者行为人是在被迫、急迫、情况很不利等情况下做出的行为。
其三,不必经过刑事处罚。即:行为人已经受到了其他行政、民事处罚或者执行了相关的赔偿责任,社会已经得到了充分满意的解决,不再需要经过刑事处罚来加以惩戒。
显然,情节显著轻微的当然无罪情形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判罚标准,如果符合该标准,法院将免于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判断是否符合当然无罪情形应该依据具体案情进行,需要通过律师的专业帮助来判断处理。
综上所述,任何违法犯罪往往都涉及情节极端恶劣的情形,也会涉及一般情节的违法犯罪情形,更涉及情节轻微可不诉或可不诉的情形,自然也会情节显著轻微绝对无罪,或者说全案没有犯罪的情形。涉毒不必然犯罪,这是一种态度,背后更是一种司法规律。网友断案,死刑起步的观点及做法均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