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贩卖、运输大额犯罪事实子虚乌有?有效辩护对策何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4-25



黄坚明律师:共同贩卖、运输大额犯罪事实子虚乌有?有效辩护对策何在?


我们始终坚持:在案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本案不存在涉毒疑犯张三、李四及涉案大毒枭王五三人共同购买、运输、持有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不存在其三人事前、事中有共谋、犯意联络及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也不存在王五事前、事中曾明确告知张三、李四涉案货物内藏匿有毒品的客观事实,且单凭王五蓄意隐匿诸多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蓄意虚构诸多对张三、李四不利的犯罪事实,恰好证实张三是被涉毒买家及货主王五蓄意设局陷害的无辜者、案外人,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事实上,根据我们多年办案经验所得,很多大毒枭、毒贩子,为了减轻罪责,其要么选择举报自己的上家,要么选择其多年好友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是人性。

涉案起诉书认定张三、李四、王五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但这明显与在案证据及事实不符。本案单凭张三与王五没有共同出资购毒行为、没有共同联络涉案毒品上家及某地运毒上家,不存在共同持有涉案毒品行为的客观事实,不存在犯意联络、意思表示、事前共谋、事中密切配合及张三、李四不确切明知涉案快递内藏毒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其两人涉案行为根本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行为;反之,在案证据和事实恰好反证王五刻意设局陷害,蓄意隐瞒和欺骗,进而导致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的张三、李四被动卷入此案,这再度证实所谓共同涉毒犯罪事实子虚乌有。更具体论述如下:

一、所有在案口供均无法证实张三、李四主观上明知

本案单凭王五归案之后始终不认罪的在案口供本身,单凭涉案大毒枭王五将全案罪责推卸到张三、李四身上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张三、李四两人在此案中就是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无辜者、案外人。王五归案之后的不认罪口供可证实:王五否认其认识涉案毒品上家朱某,否认其向朱某大额购毒,否认其曾支付大额毒资给涉案毒品上家朱某,否认其系涉案藏毒快递货主及买家,否认其认识涉案手机号码卖家张某,否认其认识李四,否认其曾购买涉案手机,否认其使用涉案手机联系涉案毒品上家朱某等全案核心事实,特别是蓄意隐匿其与涉案毒品上家朱某具体联系方式及如何支付涉案毒资的客观事实本身,就足以证实王五涉嫌蓄意设局陷害无辜者、案外人张三及李四,进而实现其逃避罪责的不法目的,其当庭表现再度证实此事实。

反之,张三、李四及王五三人均不认罪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本案单凭在案口供,无法证实张三、李四及王五三人究竟是涉案藏毒货物的货主及买家,无法证实其三人究竟是谁在诬告陷害谁,或者是其三人确实存在共同作案的嫌疑,但在案证据不足应是客观事实。

二、关键作案工具是王五所购毒及涉案手机号码系王五所提供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王五是作案真凶,王五存在蓄意诬告陷害张三、李四的重大嫌疑,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王五归案后不认罪且将全案罪责推卸到张三、李四身上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其涉嫌蓄意设局陷害,蓄意以“曲线取货、人货分离”方式进行贩卖、运输涉案毒品,恰好反证张三、李四是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无辜者、案外人。

反之,王五口供涉嫌公然说谎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王五口供前后矛盾,且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不能证实张三、李四主观上明知的结论,更无法证实王五、张三及李四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而王五蓄意隐匿其购买涉案白色及红色涉案手机的客观事实,其真正目的就是为了隐匿其系涉毒快递货主及买家的客观事实。本案单凭王五蓄意隐匿其联系涉毒上家朱某联系方式及涉案苹果手机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其将全案罪责推卸到张三身上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王五蓄意设局陷害张三。

三、王五用他人手机号码联系境外毒枭以购毒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王五是涉案藏毒快递的货主及买家,但在案侦控审办案人员直接推定张三也是货主及涉毒主犯的做法明显荒谬

王五蓄意隐匿其与境外毒枭朱某联系以购买涉案数公斤毒品的客观事实,其蓄意使用虚拟手机,进而导致涉案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无法查实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反之,张三、李四均不涉及蓄意使用非实名之虚拟手机号码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其两人蓄意涉毒的犯罪事实谬误,认定张三是涉案货主及主犯的做法更是荒谬。

四、被蒙骗而陪同涉毒主犯到案发现场及周边区域,案发后也如实陈述其行程轨迹,最终张三、王五两人均被认定为涉毒主犯的做法明显不妥

案发后王五蓄意隐匿其曾驾驶涉案车辆到涉案快递营业点的客观事实,甚至蓄意以赌博为由骗取张三上车,将张三虚构成涉案藏毒的货主及买家的客观事实,恰好张三、李四主观上明知而涉毒的犯罪事实明显不成立。反之,张三归案之后一直如实陈述其涉案行为对应行程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张三是彻彻底底的被蒙骗者、被利用者及无辜者。

显然,从形式上判断,案发后王五、张三两人曾同车出现在涉毒现场及周边区域,似乎也侧面证实其两人就是涉毒主犯,但事后行为绝非认定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无辜者、蒙骗者的铁证。对此,我们还将进行更专业的论述。

五、大毒枭王五与其他涉毒人员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而张三与全案所有涉毒人员均无资金往来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在此案中应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王五与杨某某等涉赌人员之间有微信转账记录,而张三与王五之间却没有微信转账记录的客观事实,且王五还涉嫌虚构案发前张三与其共同赌博的不实事实,虚构了其替张三赌债进行顶账的不实事实,恰好反证王五涉嫌蓄意对张三、李四进行设局陷害,目的是蓄意隐匿其涉毒的犯罪事实。更关键的是,涉毒主犯与其他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或涉毒资金往来,而张三、李四两人之间及与其他涉毒人员全案无任何资金往来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两人理应是被蒙骗、被利用的无辜者、案外人。

因此,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张三、李四与王五有共同购毒、共同运输或共同持毒的共同犯罪行为,本案单凭王五与张三、李四全案无犯意沟通、犯意表示及从未告知涉案快递内藏毒品的案件基本事实,单凭王五将全案罪责全部推卸到张三及李四身上的客观事实,单凭其蓄意隐匿涉毒犯罪事实,虚构诸多对张三、李四不利的虚假犯罪事实本身,就足以反证张三、李四是被王五蓄意设局陷害的无辜者、案外人,起码张三本人是彻底如此,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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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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