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运毒命案背后十个陷阱 ——涉毒命案骗局及辩护思路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3-31



一起运毒命案背后十个陷阱

——涉毒命案骗局及辩护思路


很多人认为只有罪大恶极者才会杀人,很多人认为只有极端贪婪者才会成为贪官污吏,很多人认为只有良心丧尽之人才会贩毒运毒,很多人认为有裂缝的鸡蛋才会被叮咬,很多人认为只有极端倒霉者才会蒙受冤狱,很多人认为自己一生不会找刑事律师,但我们是专业刑事律师,深知人人都在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认识或不认识的人,不准哪天就      扯上官司,有时是民事纠纷,有时就是违法犯罪。对此,我们以张三、李四、王五等人涉毒命案之涉毒骗局一案为例,探讨一起运毒案背后的十个套路及陷阱。

具体分析如下:

一、出手阔绰、光鲜亮丽之高富帅是涉毒陷阱

张三是大毒枭,出手阔绰,光鲜亮丽就是其人设及标签,进而导致李四、王五、陈六等多名涉毒人员被重判。在昨天的庭审中,面对人头难保的窘境,大毒枭昨天当庭忏悔了。但其引诱、蒙骗他人涉毒的陷阱值得我们反思。此案陷阱之一是对内隐瞒,对外出手阔绰,光鲜亮丽,老板身份示人。案发前,张三、李四、王五三人隐匿了其三人经商议后集体出发某市的犯罪事实。当然,他们商议的内容或许是外出自驾游,或许是让失恋心情惆怅的王五散散心,涉毒案或许是赤裸裸的涉毒案,有时也是高智商的骗局及坑害熟人无商量。人一旦极端到连自己性命都不在乎的时候,法治及道德就抛在千里之外。

二、习惯性杀熟涉毒案陷阱

张三、李四等人为何屡屡作案,为何习惯性杀熟,根源是设局陷害身边熟人是作案成本最低的选择。张三、李四蓄意隐匿了其两人早已认识毒品上家朱某的犯罪事实,隐匿了其两人均知晓朱某在境外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事实上,李四除了和张三有合作关系外,其自己还隐匿了曾和胡某、李某、张某等人共同运毒的犯罪事实。须知,此运毒案发生前,李四等人还牵涉另外一起贩毒案,且被追诉人张某还因涉嫌贩毒而当场被抓,人赃并获。

但很遗憾的是,王五、陈六选择和张三、李四一起出省旅游之时,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就在不久之前,张三、李四两人曾共同向某省某市运毒数公斤,且从中赚取数万元暴利。简而言之,交友不慎之王五、陈六,一直到案发前都不知晓自己身边的两名好朋友,就是大毒枭。互联网行业懂得杀熟,涉毒之人自然也会,有些一贯意图骗财骗色的高富帅自然也会。

三、长时间谋划背后是涉毒陷阱

某某运毒案案发时间时某年8月,但此案筹划时间是同年五月,甚至是更早时间,为了筹划一起涉毒案他们准备了作案工具,联系境外毒枭,筹备资金,物色人员,背后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反之,若被蒙骗者、被利用者是资深刑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司法人员,张三等人实施的涉毒骗局或许没有那么容易得逞,但针对普通百姓而言,他们能否避灾成功,有时只能看天意了。我们曾听说过这样的故事,某某检察长就因借自己车给自己多年好友,且案发前恰好收到一笔大额银行账户汇入款项,最终成涉毒悲剧了。

张三陈六涉嫌运毒一案,我们就提出这样的辩护观点:本案第一个案件事实是某年8月2日之前的犯罪事实与陈六无关,朱某、张三、李四等人蓄意对陈六隐瞒了其长时间筹划实施了两起运毒犯罪事实,这恰好反证陈六系被蒙骗、利用而被动卷入此案,这可谓陈六涉毒案系涉毒骗局的第三个陷进。

反之,大毒枭张三、李四等涉毒主犯蓄意运毒而产生的涉毒异常行为,不足以证实陈六涉案行为本身也明显异常,更不足以排除陈六确系被蒙骗、被利用的合理怀疑,起码此事实恰好反证陈六全案涉案行为与其他涉毒主犯涉案行为确实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四、提供高薪正当工作岗位是涉毒陷阱

针对很多失业者而言,找份司机工作,找份快递物流工作,有时也是一种过渡性工作选择,但相对高薪岗位背后存在重大涉毒风险,这是常见现象,起码我们在办的一起涉毒案就是如此。

某年8月2日当天,张三等三人隐匿了他们正在某市筹划运毒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为了引诱陈六入局,张三、王五虚构了他们缺一名司机的事实,虚构了愿意给陈六提供不低于6000元固定工资的事实,为了掩盖其正在筹划运毒的犯罪事实,还虚构了微信不方便沟通工作详情的说辞,目的是让陈六当上受骗而参与其中,这可谓陈六涉毒案系涉毒骗局的第五步骤。

陈六为何被张三等人蒙骗、被利用而被动卷入此案,原因之一是涉毒主犯张三蓄意不告知陈六某省之旅名为“应聘司机之途”,实为“运毒之旅”。张三、王五两人一直到案发前均未明确告知陈六到某省之旅实际工作内容及此案涉毒的客观事实,恰好证实张三、王五等人对陈六进行了刻意隐瞒和蒙骗,更蓄意利用了陈六,进而导致陈六被动卷入此案。当然,陈六过度信赖自己的朋友张三、王五不会坑害自己涉毒,这也是此案发生的案件背景之一。

五、先造部分涉毒犯罪事实也是涉毒陷阱

无辜者、案外人陈六是此运毒案最后一名加入者。张三、王五两人先以“微信方式不方便沟通具体工作内容”为由,拒绝在微信里详细沟通具体工作内容,但同时又明确工资待遇不低于6000元,据此对陈六进行“利诱、蒙骗”,这是陈六为何受骗而奔赴某省的原因之一。

同时,大毒枭张三以王五、陈六、案发时“恰好失业、很缺钱、迫切想赚快钱”的条件进行蒙骗、利用,特别张三利用王五因其母亲生病,急需医疗费,且案发时王五刚好失恋,心理烦闷,防范意识不强,进而导致陈六、王五两人均因被骗而卷入此案。显然,被蒙骗者再蒙骗他人而不自知的情形,恰好发生再此案当中。

陈六在某地时还专门问张三工作是否顺利,此证据直接证实其前往某省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工作,或者是从事正规物流运输工作,且当年7月份之前陈六就被张三邀请过,但因当时陈六有工作做便拒绝了的张三邀请,这恰好反证陈六绝非事前便知晓此行是为了协助他人运毒而主动参与其中。

六、提供免费吃住玩是涉毒陷阱

陈六达到某地市当天,张三继续虚构发工资时可以报销机票款的事实,虚构了因工作忙、人手不足而无法到某地接送陈六的虚假事实,虚构了因工作没有落实而建议陈六先在某地玩两三天的事实,隐匿了李四驾驶的涉案外地车不方便运毒的犯罪事实,隐匿了他们想利用不知情的陈六帮忙租车的犯罪事实,隐匿了毒品上家朱某为支付车辆租赁费而不得不让陈六在某地多待几天的犯罪事实,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这可谓陈六涉毒案系涉毒骗局的第六步骤。

首先,陈六涉毒案系涉毒骗局的真相是大毒枭张三以“承诺提供吃住、发工资时再报销机票款”为由,继续对陈六进行蒙骗,让陈六误以为“某市之旅”就是正常“找司机工作之旅”,更防止陈六中途退出而返还户籍地。

其次,陈六涉毒案系涉毒骗局的真相是大毒枭张三以“工作忙”为由,告知他们无法驾车到某地专门接送陈六,为此先让陈六在某地自己玩两天,降低陈六防范意识,然后为利用陈六租赁涉案汽车以运毒的犯罪事实埋下伏笔。而此案的实际情况是张三、李四及王五三人在某市忙于路演以逃避侦查,忙于让涉毒上家朱某支付更高额运费以租赁某省本地牌照汽车,降低被抓风险,而非因工作忙而无法到驾车某地接送陈六到作案地某市。

显然,大毒枭张三先是以提供普通司机工作为岗位由,蒙骗陈六坐飞机到某省的,且再以提供住宿费用,但机票等大额费用要等发工资时再支付为由,继续对陈六进行设局陷害,骗取不知情之陈六陷入运毒案陷阱当中。

最后,大毒枭张三再以“人手不够、工作需要”为由,骗取陈六以自己名义在某地租赁了涉案汽车,并独立驾驶至某市,然后交付给张三本人实际使用,这也是陈六最终被卷入运毒一案的关键环节之一,该事实也充分证实陈六在此案中确实存在被蒙骗、被利用的客观事实。

本案真实情况是不存在“人手不够”的情况,陈六为何被卷入此案,真实情况恰好是张三等人在反复路演过程中,被涉毒前辈告知,他们运毒的做法太过招摇,为此建议张三某某品牌汽车进行运毒,这就是张三要求陈六到某省做司机的真实原因所在,这也是张三主动支付租车费用而委托陈六代为租赁涉案运毒车辆的原因所在;反之,陈六出发之前,一直被告知张三、王五将开车到某地接上陈六本人,但其两人均以工作忙为由,先让陈六在某地旅游一下,然后再设局骗取陈六代为租赁涉案车辆,然后让陈六自驾游到某市,上述客观事实恰好反证陈六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被蒙骗、利用的前提下,帮助涉毒主犯张三租赁了涉案运毒车辆。

七、主动提供高额报酬之涉毒陷阱

陈六达到某市时,张三等人以工作内容没有落实为由,先让陈六在当地休息、娱乐几天,以事情顺利可提供高额报酬为由,防止陈六中途退出,为了防止陈六怀疑他们早已筹划运毒的犯罪事实,蓄意不让陈六知晓他们正在联系毒品上家的事实,蓄意不告知陈六任何涉毒的犯罪事实,也蓄意不安排陈六直接实施任何涉毒的犯罪行为,而是以蒙骗、利用的方式,让陈六继续呆在某市本地。显然,不涉毒本身不意味被蒙骗者就是安全的。

此案真相是大毒枭张三以“工作事情尚未落实”为由,以“大额提供工资报酬”为由,先安顿陈六、王五两人在某市酒店住几天,期间为陈六、王五等人提供住宿,期间从未让陈六接触过、实施过任何毒品犯罪活动,进而让陈六本人进一步降低防范心理,这也是张三精心设计之涉毒骗局得逞的原因之一。

陈六到达某市与张三、王五等人碰头之后,在张三等人拒绝告知而导致陈六不知晓具体工作内容的前提下,在张三从未否认固定月工资6000元说辞的前提下,张三蓄意将工作报酬提高到2万元,但张三同时又没有告知陈六具体工作地点及开始工作的具体时间,更没有告知获取2万元报酬的具体工作条件及兑现细节,进而导致陈六根本就无法做到未卜先知,提前知晓某市之旅就是运毒之旅。

八、替他人租车背后就是涉毒陷阱

在运毒之旅尚未“坐实”的前提下,在张三、李四等人不愿意提前告知陈六其所租赁涉案汽车将被用于运输数十公斤毒品之核心涉毒事实的前提下,在案证据和事实恰好反证陈六涉毒一案就是被蒙骗、被利用而产生的特殊涉毒案。若事前告知陈六不仅不利于保密,更不利于继续蒙骗、利用陈六,且容易导致其以虚假报酬许诺方式引诱陈六协助运毒的方案破局,这恰好反证陈六事前是不知情的。

但遗憾的是,尽管辩方坚持被蒙骗、利用而涉毒的陈六不知情,但一审陈六还是被重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此案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九、搭乘熟人上车行为背后的涉毒陷阱

案发当晚,张三等人以到银行换现金、接上本地的一个兄弟王某、需要借用陈六手机、接洽本地男子摩托佬、独立接受两个藏毒背包、事先安排李四及王五两人在前面开路等方式进行运毒,同时也对陈六继续进行蒙骗、利用,这就是此案的基本事实。

首先,大毒枭张三以“到银行换现金”为由,亲自驾驶涉案运毒汽车先后到两家银行,最终因银行ATM机器缺乏现金而无法取款,但期间张三却莫名其妙地接上本地的一个兄弟,为此将完全陌生的携毒男子王某搭乘上车,但陈六对王某将随身携带的背包存放在涉案运毒汽车后备箱内的核心犯罪事实一无所知,从中仅仅知晓中间系张三决定将王某接上车并坐后排。这恰好反证张三以非常隐秘的方式联系了涉毒上家王某,以到银行换现金方式与陌生男子王某碰头,并事实上接收了第一批毒品实物,这恰好反证朱某、张三、王某三人以非常隐秘的方式实施了第一宗运毒犯罪事实,而整个过程当中陈六对此是一无所知且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决定权。

案发前张三是以接上本地兄弟王某为由,或者是以到银行换取现金为由,骗取陈六陪同其外出,但陈六全程当中没有联系涉毒上家,没有被告知接头时间及地址细节,更没有被告知携毒男子体貌特征及具体联系方式,更没有参与接收、存放及实质性控制、支配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陈六在此案中确实存在被利用、被蒙骗的情况;反之,张三案发前已收取大额运费,以及李四承认自己已收取大额运费的事实,而陈六全案当中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六客观上是被蒙骗的,主观上应系是不明知的,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十、无具体涉毒行为背后的毒案陷阱

大毒枭张三以“还要拿两个包裹”为由,亲自驾驶到案发现场,与涉案摩托佬见面后,分两次接收了两个藏毒包裹,但因陈六早已被告知其工作内容仅仅限于帮忙开车,且陈六在全案中也仅仅限于接收上述两个藏毒包裹发生之前的单纯开车跟随行为,这恰好反证张三以亲自实施至关重要的碰头行为、交接毒品行为及独立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行为,其以亲自乘坐涉毒男子摩托佬所驾驶的摩托车以商议如何交接涉毒实物的客观事实,期间蓄意对陈六进行刻意隐瞒及蓄意设局陷害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陈六在其被抓归案之前均无法确切知晓涉案背包内藏匿有大额毒品实物的核心犯罪事实,恰好反证陈六主观上不明知或不确切明知,客观上被蒙骗、利用,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同时,大毒枭张三以“自己手机用于导航、涉案手机不够”为由,借用陈六自己的涉案手机用于联系涉毒男子王某,用于联系提供两个藏毒背包的摩托车男子,用于与李四、王五进行犯意沟通、工作安排,这再度证实陈六涉毒一案从头到尾都是朱某、王某及张三等人精心设局的运毒大案,进而导致事前、事中不知情的陈六被动卷入此涉毒大案当中。

因此,基于上述在案证据和事实,我们有理由相信陈六被蒙骗、被利用的辩解属实,起码此案无法排除陈六主观上不明知或不确切明知的合理怀疑,更无法排除陈六因被张三、王某、李四等人蓄意设局陷害及高额报酬许诺利诱而被动卷入此涉毒大案当中。这就是此案的基本案情及背景、起因所在。

阅读量:38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