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以单位犯罪为切入点,谈企业涉罪的无罪思路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1-03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以单位犯罪为切入点,谈企业涉罪的无罪思路

 

商业秘密案件常见于企业之间的纷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为获取不正当竞争之利益,故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一大特点。在此,我们该如何看待企业涉罪,站在辩方的立场,我们该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从中寻找出有利的辩护要点呢?

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情形。简单来说,单位犯罪所体现出来的是涉案行为是由单位所决策,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获益由单位收取,并由单位来承担风险。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能起到怎样的辩护效果,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去质疑侵犯商业秘密案是单位犯罪与否?解决这个问题,须理解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及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区别。

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采用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科以刑罚。假定并非单位犯罪,办案人员即只能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仅追诉具体实施侵犯行为的涉案人员之责任。因此,站在企业的立场,其多会提出案件应属自然人犯罪,这样公司就不用被处以罚金。假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际操作者是公司的员工,若其无指示员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则其最终亦有可能被无罪处理。若站在员工的立场,其多会提出案件应属单位犯罪,大部分责任都应由法人来承担,其最终能达到减轻处罚之目的。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辨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这需要在理解单位犯罪的本质概念下,根据单位犯罪的外在特征予以辨析。

首先,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在单位业务领域之内,是否在单位成员职务范围之内,假定涉案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联,与单位的独立人格没有任何关联,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

其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系基于单位的意志下所实施的,假定仅是企业内部某小部分人员的意志,则应以自然人犯罪来处理。

再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抉择,假定某员工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在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最后,单位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系归单位所有,即非法收益的受益对象是单位或单位的多数员工,假定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则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除了综合单位的外在特征判断外,还需深层次理解单位犯罪的内在概念。比如以下的几种特殊情形,如被追诉人注册了公司,涉案行为即使在公司的业务领域之内,决策即使是通过公司的正常程序,收益即使归公司,但假定案件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再或如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中,我们不能认为涉案公司为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以案发于湖北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为例。武汉*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公司)于由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后,通过衡阳*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公司)员工刘某大量窃取*目公司的专利产品技术图纸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资料,利用刘某、涂某、李某等人在*目公司所掌握的专利技术和业务资源,加工、仿制、销售*目公司的接收器、传感器、电动缸、二次仪表等专利产品进行牟利,侦查机关从*月公司查获的数十台电动缸、二次仪表、接受器、涡流传感器等仿制品,从罗某、涂某等人的电脑中查获的数百张窃取的*目公司技术图纸,以及查获*月公司销售加工、仿制镭目公司专利产品为主的订货、采购合同、交易票据、送货单、报价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月公司是以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据此,对*月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假定案件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我们还需注意到以下问题。《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简单来说,在涉及到单位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除了对涉案的单位企业判处罚金外,还需要追究对侵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来说,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指公司内的董事、监事、高管吗?其次,何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的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企业内主管负责人,比如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其他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此外,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也会存在多个单位共同犯罪的情形,比如在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出现两个以上的被诉企业。此时,我们需要根据各个单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各自的地位,从而判断哪个单位是主犯,哪个单位是从犯,进而准确对涉诉单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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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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