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好丈夫”购药迷奸妻子行为的定性及辩护对策 ——“量刑减半”减轻处罚型走私毒品案办案实录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2-19



黄坚明律师:“好丈夫”购药迷奸妻子行为的定性及辩护对策

——“量刑减半”减轻处罚型走私毒品案办案实录

 

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走私毒品案,但也是一起“好丈夫”坚持为自己喊冤的案件,更是一起相对比较无奈的案件。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及自由绝非多余的劝诫。被追诉人张某三次购药的核心案情属实,但所谓的迷奸则子虚乌有,尽管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类似案例。针对亲办案例,我们从专业视角对此案定性问题及辩护对策问题进行简略分析和说明。

一、好丈夫涉嫌非法购买“听话水”走毒案的核心案情属实

2022年11月30日,当时我们正在江西吉安出差办案,结果接到被追诉人张某的电话,咨询我一起涉嫌走私毒品的案件,且将涉案起诉书转发给我。我粗看一下,觉得此案没有辩护空间,建议其晚上再联系我。当时我正忙于案件事宜。到了晚上,我再三研究在案起诉书,觉得此案不符合常理,初步预判此案如此处理对张某不公平。好丈夫张某三次购买“迷奸药”的事实属实,但“购而不用”的事实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且此案实质上绝非刑法意义上的涉毒案。为此,我坚持此案应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进而最终决定接手此案。这是我们介入此案的情况及对此案的初步预判。

二、好丈夫张某三次购药意图迷奸妻子的犯罪事实子虚乌有

被追诉人张某涉案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某检察院因张某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而出具了三年的量刑建议,且公诉人当庭明确其量刑应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之间。事实上,在案起诉书除了认定张某三次购药之外,还明确张某系基于购买迷奸药的卑鄙目的而三次购买涉案管制药品,这恰好反证张某涉案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此,我们坚持张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的案件基本事实绝非如此。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不否认,张某在涉案网站上搜索“迷奸药”以购买涉案药品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涉案药品可以用于犯罪用途,也可以用于治疗失眠症状用途,进而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涉案行为具有卑劣动机。涉案管制药品用途不具有唯一性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

其次,我们不否认,案发前张某具有浏览不良视频内容网站的客观事实,但此事实恰好反证其购买涉案药品具有合法动机、善良目的,根源是张某妻子因长期失眠,导致其精神状态不好,导致夫妻两经常吵架,且张某辩解妻子因怕麻烦,不愿意到医院购买正规药品,进而导致此案的发生。据此,从案件起因视角看,本案不存在张某基于卑劣动机而购药性侵自己妻子的客观事实,反之其涉案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作案动机具有无奈性及基于治疗疾病的辩解则具有合理性。

最后,本案有相反证据证实张某妻子存在长期失眠症状的顽疾,而在案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直接以次数多、作案动机卑劣而作出的三年量刑建议则明显不妥,根源是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查明张某作案的起因,进而错误认定张三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根据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本案根本就不涉及张某基于涉毒动机、基于性侵动机而购药以毒害自己妻子的犯罪事实,这直接证实张某在全案当中不涉及以涉毒动机、性侵目的而购买涉案管制药品的客观事实,这恰好反证张某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

三、在案证据和事实,恰好反证张某涉案行为不属于走私毒品犯罪的范畴,而顶多涉及意图对其妻子实施特殊性侵行为的行为,仅仅因处于中止或预备形态而已,这再度证实张某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或涉案行为情节严重的范畴,这恰好反证此案与刑法意义上的走私毒品案具有实质上的区别,进而导致张某涉案行为根本就没有实质上侵害公民身体健康与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的法益,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起码对张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进行定罪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其一,根据在案张某手机的视频记录,在案证据可证实其具有观看不良视频的记录,这侧面证实其基于特殊目的动机而购买涉案管制药品的辩解属实,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事实上,如上所述,本案有相反证据证实张某不具备卑劣的作案动机,其涉案完全是基于帮助妻子购买管制药品以治疗失眠症状的顽疾,而非基于涉毒或性侵他人的不法动机。

其二,根据张某妻子长期失眠的实际情况,根据张某的供述,本案不存在张某基于走私、贩卖、运输、制毒或其他涉毒目的而购买涉案管制药品,在案的张某手机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可证实此事实。

其三,根据张某购进及持有涉案管制药品之后仅用于尝试用途及长时间“购儿不用”的客观事实,在案证据和事实恰好张某的情节轻微辩解属实,其本人就是基于提高夫妻生活和谐程度、改善妻子失眠症状而购买涉案管制药品,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与其他涉毒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其四,根据张某所述,在案证据和事实恰好反证其涉案行为属于预备形态或中止形态,这恰好反证其意图对自己妻子实施的所谓迷药性侵行为仅仅处于准备工具(购买管制药品)的预备或者是中止形态,甚至仅仅属于思想犯的范畴,而非刑法意义上或典型意义上的直接或间接走私毒品犯罪行为。

其五,在案张某妻子的证言,恰好反证张某并没有对自己妻子实施了任何刑法意义上的性侵行为,也基于其两人系夫妻的客观事实,这再度证实其购进管制药品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属于犯罪或涉案行为情节严重的范畴,起码可证实其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

因此,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顶多可认定张某涉案行为属于意图性侵妻子的预备形态或中止形态,甚至仅仅属于思想犯的范畴,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进而导致其是否涉嫌性侵的行为不应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

综上所述,涉毒疑犯张某存在违法购药行为属实,其存在观看不良视频的内容属实,其妻子存在常年失眠症状的事实属实,其涉案行为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的事实也属实,但其涉案行为无关真正意义上的涉毒目的及性侵目的辩解理由也明显属实,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情节轻微,进而为法院最终量刑减轻处罚此案奠定基础。反之,罔顾在案的证据和事实,单纯以张三购药次数达三次而认定其涉案情节严重、对应刑期在三年以上机械断案做法则明显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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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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