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补贴类涉诈骗罪案件,应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7-04


涉商务局补贴类的“骗补”案件,我们在2017年处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主要是关于出口贸易奖励政策、整合出口数据获取国家出口补贴。此类案件我们认为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要点,在于涉案公司用于申领补贴的出口数据,是否属于真实的出口产生的真实数据,而申领补贴公司与出口公司存在的错位,如果双方具有事前的沟通和授权,应可以合理解释为类代理关系,不应以诈骗罪进行指控。


近期,我们处理了一起涉电商补贴的“骗补”案件,此类案件与海关出口数据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基于所属行业的特点,又在辩护过程中体现了一定的特殊性。


电商行业涉补贴案件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涉案公司(代理公司)、电商商户、商务局。涉案公司从商务局批量拿到商户名单,与商户进行沟通并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商户的部分运营、维护等经营行为,并代理向商务局申报补贴款项。申报资质及申报材料由商户提供,涉案公司将申报材料整合提交商务局审核,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将款项发放给涉案公司,再由涉案公司通过服务费用结算的方式支付给商户。


我们处理的该起案件中,办案机关对涉案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认定相关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此类案件,办案机关指控诈骗罪通常存在如下两种逻辑:


一是基于涉案公司与商户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以及涉案公司与商户之间存在的资金垫付、收取、结算等行为,认定涉案公司对商户进行了诈骗,此时认定的被害人为商户,其损失为代理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


二是基于涉案公司与商户之间的代理关系,认定涉案公司将部分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商户申报材料提交给商务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商务局以及相关部门发放的补贴款项。



第一种逻辑下,我们认为,办案机关难以指控涉案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构成诈骗罪。涉案公司针对代理协议中所涉的收费事项,虽然为了促成合作和交易,存在垫付费用的情况,并最终通过商户取得的补贴款项用作折抵合同费用,费用结算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但是基于代理协议的合同约定,以及双方事实上的口头约定和事后追认,双方对于代理事项的约定以及服务费用的收取是清楚明确的,不存在欺骗与被骗的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一个问题,涉案公司基于几十起或者是几百起的商户代理关系,可能在部分商户的实际代理过程中,针对合同约定的部分代理事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实际履行需求。我们认为,此种情况即使存在,也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履行问题,如果合同约定事项没有发生,涉案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涉案公司针对合同约定义务,需要提供相关代理服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应以刑事手段追究。


这个问题本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针对部分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针对商户搜集证据的方向性和口供的倾向性,特做此强调和说明。


第二种逻辑,是办案机关针对涉商务局“骗补”类案件的常见指控思维。即认定涉案公司针对商务局实施了欺骗行为,财产受损的是商务局审核、发放的补贴款项,进一步说是国家财政损失。


针对部分类型的涉商务局“补贴”类案件,涉案公司确实存在伪造材料、虚假申领事实的情况下,部分案件确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但是本案中,从事实、证据的角度,无法证明涉案公司存在欺骗手段,亦无法证明相关部门存在补贴款项的财产损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涉案公司与商务局存在前置的沟通,商务局向涉案公司提供部分商户名单,此前提能够反映补贴款项的申领,并非是涉案公司与商户之间的双方关系,而具有商务局参与的三方性质,至于商务局参与的原因,主要是各地的补贴政策要求。此种情况下,认定涉案公司实施诈骗,或者涉案公司与商户共同实施诈骗,则需要更高的证据要求和标准,证明商务局被欺骗以及主观不明知。


其二,补贴申报资质及申报材料由商户提供,涉案公司与商户之间系代理关系,且涉案公司不存在任何一起伪造材料、伪造申报资质,没有让原本不具有申报资格的商户,通过虚假手段进行补贴申报的情况,涉案公司的申报行为实际上类似材料“搬运工”的角色,因此不具有欺骗手段和实施诈骗行为的可能性。


针对部分商户接受调查时提出其营业额不满足申报标准的情况,这里需要办案机关后续重点核实该部分商户实际的经营情况。首先核实商户是否基于自身目的,隐瞒营业额及经营状况。如商户不存在上述隐瞒事实,需要重点核实其营业额在未达申报标准的情况下,为什么补贴款项能够申报和发放,具体是哪个申报环节出现了问题,核实各方责任。当然,这里既可能是商户的原因,同样可能是涉案公司和商务局的原因。此种情形时,实物证据的审查是关键,也是印证言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参考,不能一味将责任归咎于申报方。


其三,商务局会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核补贴款项的发放。因此从材料审查方面,我们认为商务局审核通过并发放了补贴款项,那么涉案公司提交的商户申报材料,至少在形式上,以及材料内容和申报标准上,完全符合商务局的申报要求。


以此反推,如果涉案公司提交的商户申报材料,具有明显的不符合申报标准的情形,但是商务局给与审核通过的,此时不能将责任单独归咎于涉案公司。


在此种商户提供材料、涉案公司搬运材料、商务局审核材料的模式下,我们也能明显的发现,即使部分商户的补贴款项发放错误,只要涉案公司不存在独立的篡改、虚构、伪造申报材料的情形,其错误追究责任明显低于商户和商务局,更难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因此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应着重进行实物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各个主体对于申报材料的处理、审核,明确各方在申报过程中实施了哪些客观行为,以及基于申报材料的提交和审核事实,推定相关涉案人员的主观因素,进行罪与非罪的探讨和辩护。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翰明律师对涉诈骗罪案件辩护的归纳和总结,以期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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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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