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4-12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一、法律理论部分

在诈骗犯罪案件中,经常能看到民间借贷被错误打成诈骗犯罪的案件;因此,正确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对于该类型案件的无罪辩护显得很重要。

刑法的诈骗犯罪是在民法欺诈基础上演变而来,对于刑法中诈骗罪的理解必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进行考察。因为民事欺诈包含了诈骗犯罪,实践中需要做的就是把诈骗罪从民事欺诈中挑拣出来,以此对两者进行正确区分。

从概念上可见,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具有诸多相同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的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

第二、行为人客观行为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第三、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对于出借人(被害人)的财产均具有占有的目的。以一起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的判例为例,对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进行区分。

 

二、司法判例参考内容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章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章在公司经营不善、生产停滞,无法扩大经营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公司个人房地产为抵押,诈骗林某平等人钱财共计1349万元。该案一审判处黄某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黄某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院最终撤销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刑初字第4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改判黄某章无罪。

 

三、律师观点及分析部分

吴斌律师认为,该案件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被错误打击成诈骗犯罪的无罪案例。对该类型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有罪的观点认为:黄某章由于伪造假房产证、土地证做抵押,还将大量的钱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最终因为没有还债能力,资不抵债,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无罪的观点认为:黄某章借款是为了企业经营,炒股是合法行为,其借钱时虽未将公司停业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他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因为股票投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为。该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无罪判决也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无罪的理由如下:

1.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土地估价报告、房产抵押评估报告证实,黄某章的公司房产总价值达1845万余元,个人房产总价值545万余元。在借款时,黄某章公司资产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外,公司资产的剩余价值以及个人房产价值与借款金额基本持平,以此证明黄某章具有还款能力。

其次,黄某章用借款投资股市以及银行贷款属于合法活动,所欠借款无法及时还清,系因为股票投资亏损和续贷手续等原因所造成,并不是因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再次,黄某章案发前支付了林某平利息279.5万元,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支付林173.65万元给林某平;支付王某德利息15.28万元,说明黄某章仍有还款意愿。

最后,黄某章是得知有人报案后,感到害怕才逃往外地,与获得借款资金后,为了逃避债务逃匿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吴斌律师认为,黄某章具备债务的清偿能力,且有还款意愿,所借款均用于合法目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黄某章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指控诈骗罪同样难以被认定。

2.确实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应定性为民事欺诈

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属于民事行为,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是司法实践中极容易混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人实施了虚构、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法律条文可知,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另外,不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

首先,黄某章向林某平借款1000万元,其借款理由是工厂生产需要资金,但实际上取得款项后将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其在借款理由、款项用途上是存在欺诈。但是,黄某章向他人明确表达借款的意向,在获取借款资金后,及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据,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双方实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

其次,黄某章将其中部分资金改变用途,但股票投资系合法经营活动,仅属改变经营方向。黄某章伪造公司、个人房产证件作为借款但抵押,但上述公司和个人房产也都是真实存在的,最终房产拍卖后被害人也得到了部分清偿。此外,黄某章在案发前一直在稳定还本付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卷款潜逃的行为。

最后,黄某章向银行第一次申请560万元的贷款,并将三次房产作为抵押,其中两本房产证是真实的,另一本房产证因为原件丢失,其自己伪造了一本,虽然房产证是假的,但是房产是真实有效的。因此,上述欺诈行为无论从欺诈的内容、欺诈的程度、欺诈对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影响等角度,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程度,不应作为诈骗罪处理。

吴斌律师认为,黄某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由于缺少“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发挥作用,更何况,该行为应理解为民事的欺诈行为,指控诈骗罪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亦不成立。

 

四、结语内容

本案属于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典型案例。为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审理该类型的案件应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吴斌律师认为,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综合案件各种事实综合考量,审慎判断。本案被控诈骗罪能最终获得无罪,与准确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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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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