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能无罪吗?谈谈假冒注册商标罪该如何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8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自首 情节轻微 不起诉 有效辩护 专业律师

 

在注册商标案件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这样的一些情形,被追诉人为了获利而选择假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开始小作坊生产,再秘密联系经销商,暗暗收货结账,大家对此都秘而不宣。某天,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发现其是赝品,便先工商局举报,由此而东窗事发,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来到工厂的小作坊,在现场查获了尚未出售的货物,但唯独未有抓获“老板”。对此,“老板”有必要自首吗?自首能带来什么有利情节,最终还能无罪释放吗?

 

笔者曾经接过一起来至福建当事人的咨询。当前假冒名牌鞋帽的高仿品充斥着市场,不少消费者喜欢名牌,亦有不少人热衷于用高仿品来充数。有需求就有市场,当事人谢某是制造冒牌名鞋的生产者。谢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与授权的情况下,以每双加工费4.2元的价格加工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并将之出售给予何某与杜某。随后,何某与杜某便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以20元及26元的价格,分别出售阿迪达斯与耐克运动鞋。后来,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到了他人的举报,查处了谢某的制假工厂,查获了约4千双的“ADIDAS”商标鞋与“NIKE”商标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4万元。

 

未被现场抓获的谢某心里十分纠结于着急,他知晓自己确实是假冒名鞋了,并且金额远远超出了刑法规定的三万元入罪数额标准,心知这次是很难逃过去。但面对即要到来的刑事处罚与铁窗生活,又是多么的忐忑不安,进退两难。为此,他来到律所向我咨询,经过对案情的剖析,对自首从轻情节的分析,对案件走向的预判,谢某最终选择了自首。

 

谢某一开始被拘留,但后办案人员改变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更值得一提的是,这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人员认为谢某有自首情节,并且主动认罪认罚,因此,鉴于情节轻微,最终对谢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就来了,在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中,东窗事发后又未被抓获的当事人如果选择自首,还能无罪释放吗?

 

这个问题还确实很难回答,事态的发展没有绝对性,我们知道自首确实是法定从轻减低处罚情节,因为其既节约了办案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成本,又能反映当事人主动悔过的心理,反映其主观恶性是比较低的。但与此同时,也不是每一起案件都可能因存在自首情节就能无罪,这必然是违背司法事实的。为此,我们就有必要来探讨在那些案件中,是可能存在基于具有自首及情节轻微,最终而获无罪。接下来,我们就举几起案例来说明这一情形。

 

北京的一起案件中,刘某在未有经过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了北京某郊区的一村庄的房屋作为工厂,生产贵州某品牌白酒,通过物流的方式销售给予马某6箱假冒白酒,销售给予许某30箱假冒品牌的白酒。通过微信收取许某货款人民币3.9万元,收取马某货款人民币3120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0200元。在这起案件中,基于刘某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是自首,依法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最终办案人员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案发于广州本地的一起案件,罗某受雇于尹某,在某大厦内生产假冒“Veet”、“L'OREAL”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后执法人员对上址进行查处,当场缴获假冒“Veet”、“L'OREAL”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及灌装机、空瓶等制假设备、原材料一批。经鉴定,其中假冒“Veet”注册商标的脱毛膏920支,价值人民币56948元。案发后,罗某主动到案,认罪认罚,且鉴于其系从犯,最终办案人员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案发于贵州的一起案件,肖某与陈某租住一处房产,制售假冒遵义1935白酒运到其他市县以每件350元、400元的价格销售,共计人民币51900元。这起案件中,鉴于销售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最终办案人员对肖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江苏的一起案件,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服装厂生产车间内生产印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801339号“FILA”商标的服装和印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554号“PUMA”商标的服装。后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周某的服装厂内当场查获印有“FILA”商标的衣服套装3130套、印有“PUMA”商标的衣服2600件、印有“PUMA”商标的裤子1400条。经鉴定,上述涉案服装合计价值人民币103698元。后来,周某便到公安局自动投案了。

 

因为周某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达成和解,并且鉴于其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对周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案发于浙江的一起案件中,王某没有经过经“STIHL”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自己的公司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STIHL”品牌锯链,并且存放于公司车间。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公司检查,并当场查获、扣押了印制有“STIHL”字样的假冒品牌锯链以及零配件。经清点,各类型号的成品锯链数量共七千条,卷链成品数量共一百多卷,零配件(半成品)数量为八百千克,涉案总价值人民币约六万元。这起案件最终也是基于王某自动到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最终而获无罪处理。

 

见一叶而知深秋,窥一斑而见全豹。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归纳,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个观点。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尽管非法经营数额入罪标准,但金额不大,一般在5万至10之间,再加上被追诉人具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不妨可申请检察院作酌定不起诉,以获得无罪释放的最终效果。

 

 

 


阅读量:32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何国铭

刑事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278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