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7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关于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之“主体不适格”问题的核心辩护意见(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和技术性处理)
我们辩方始终坚持:胡某某是彻彻底底之无辜者、案外人,其根本就不是本案适格之被追诉人,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而胡某某之所以向张三名下银行账户或张三指定之银行账户多次汇款,或微信转账,完全是被张三蒙蔽所致,或者系其过分信赖张三的偿付能力所致,但胡某某涉案行为与王五、谢某某、刘某某、张三的等等人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关联性。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王五向涉案毒品上家购进涉案2公斤冰毒之购毒行为与胡某某无关,其将上述2公斤冰毒出售给张三之售毒行为,也与胡某某无关;更为关键的是,胡某某根本就不认识王五、谢某某、刘某某等涉案人员,王五等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与胡某某涉案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关联性。
其二,张三向王五购买涉案2公斤冰毒应是客观存在的,张三对此也供认不讳。但胡某某与张三实施的涉案购毒行为无关,本案也没有确凿的证据链,可证实胡某某是张三之毒品下线,而张三指证胡某某系其毒品下线之孤证供述或证词,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之根据。本案单凭张三的当庭陈述胡某某与此事无关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实这一点。更关键的是,张三的当庭陈述,可直接证明胡某某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其根本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追诉人。
其三,张三从未向胡某某交付任何大额毒品的事实,足以证明胡某某没有毒品上线,更没有毒品下线,自然也无法向他人贩卖任何毒品,再结合自2018年3月起,胡某某不断被张三借款,却从未收取任何毒品实物的客观事实,即:胡某某不断“被骗钱或被借款”、“不断亏钱”却从未赚取一分钱的事实,足以证明胡某某是彻彻底底是受骗者、无辜者,更是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的案外人。
其四,张三名为向胡某某借款炒房,实为借款购毒,其蓄意利用胡某某对其本人的信任,以及胡某某法律意识不强,轻信朋友之弱点,直接将涉案款项汇给张三指定的王五之妻子谢某某和其外甥刘某某,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其蓄意实施的贩卖毒品之犯罪事实;而张三在涉案之涉案公寓被抓归案后,在面临人赃俱获、人头不保之窘境下,其蓄意诬告陷害无辜者胡某某,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推卸、减轻其自身罪责,达到保命目的。这就是其蓄意陷害胡某某的动机,张三的当庭陈述也证实了这一点,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五,就胡某某涉案行为而言,其自2018年1月起至2018年7月10日案发被抓之日止,其除了在受骗或受蒙蔽情况下多次向张三名下微信、名下银行账户或张三指定的谢某某、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汇款外,其没有实施过任何与贩卖、运输毒品直接相关的涉毒行为,本案也没有任何确凿证据可证实胡某某意图购毒的事实是客观存在。
其六,张三向涉案人陈某名下银行账户汇款40万元之客观事实,恰好证明胡某某与张三之间仅仅存在借贷关系。办案机关单凭此事实,便蓄意推定胡某某具有两次汇款购毒之意图及行为,便推定胡某某已支付了购毒定金五万元,其推理逻辑明显谬误,且明显犯了蓄意有罪推定的常识性错误。
其七,本案关键证人李四多次向张三指定之谢某某、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汇款应是客观事实,不管是李四或胡某某以何名义向张三指定之谢某某、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汇款,但胡某某及李四两人汇款次数越多,金额越高,恰好证明其两人被张三诈骗或受其蒙蔽之事实客观存在,恰好证明胡某某与张三、刘维明、王五、谢某某、刘某某等人之间存在的毒品交易行为无关。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胡某某是彻彻底底之无辜者、案外人及受骗者,其与张三等人实施的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其根本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附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