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涉毒命案背后之“不牟利反蒙受巨额亏损”现象及辩点探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7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关于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之主观要件不符的核心辩护观点(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改及技术性处理)

 

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应是主观要件不符之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胡某某在没有财产担保的前提下,愿意大额借款给张三,且不要求张三立即还款及支付利息之客观事实,以及张三当庭作出的胡某某曾明确告知张三不要碰毒的当庭陈述,可直接证明胡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胡某某根本就不存在其可运输毒品的时空条件,更不存在贩卖、运输毒品必备的时间、地点、人物、交付、接收、仓储、运输线路及方式等基础事实。更关键的是,张三明确胡某某与涉案毒品犯罪活动无关的当庭陈述,侦查人员审讯张三的审讯视频,以及胡某某的无罪辩解及对应的审讯视频,李四的证言,特别是证明力更的、实际借款金额远远高于涉案45万元(对应3公斤冰毒)、30万元(对应2公斤冰毒)、75万元(对应胡某某全案涉及之5公斤冰毒)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证据,均可证明胡某某根本就没有汇款购毒、贩卖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胡某某没有下家,没有任何售毒渠道及任何不法收入的客观事实,以及其实际损失金额高达上百万元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其没有任何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或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合意或共谋、动机等主观故意;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明显是主观要件不符的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具体论述:

其一,胡某某在没有财产担保的前提下,愿意大额借款给张三,且不要求张三立即还款及支付利息之客观事实,以及张三当庭作出的胡某某曾明确告知张三不要碰毒的当庭陈述,可直接证明其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其二,胡某某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毒品上家及下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过任何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致使其根本就不具备贩卖、运输毒品的时空条件,致使其根本就不会凭空产生贩卖、运输毒品的时空条件。

其三,张三明确胡某某与涉案毒品犯罪活动无关的当庭陈述,侦查人员审讯张三的审讯视频,以及胡某某作出的无罪辩解及其被审讯时的审讯视频,关键证人李四的证言,特别是证明力更的、实际借款金额(高达130.9万元)远远高于涉案45万元(对应3公斤冰毒)、30万元(对应2公斤冰毒)、75万元(对应胡某某全案涉及之5公斤冰毒)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证据,均可证明胡某某根本就没有汇款购毒的主观故意。

其四,单凭在案证据,本案根本就无法论证出胡某某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动机、犯意流露,或者是其意图与他人一起贩卖、运输毒品之共谋、合意的结论。本案单凭胡某某没有毒品下家,没有任何售毒渠道及任何高额违法所得的客观事实,单凭胡某某实际损失金额高达上百万元或更多损失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明其没有任何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或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犯意、合意或共谋、动机。

同时,办案机关没有查获任何胡某某下线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胡某某根本就没有贩毒牟利的主观故意和作案动机。须知,胡某某案外人陈六王五张三涉案行为根本性区别是:胡某某从未有大额款项进账;反之,陈六王五张三等人均有明确、具体的毒品下家稳定的大额款项进账。须知,有买没卖,有购毒款不断支出却无稳定售毒款进账的大额贩毒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侦控机关的办案逻辑明显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

因此,假定其接收并持有涉案的数公斤冰毒,胡某某也根本就没有可出售毒品并兑现成大额进账的售毒渠道,且在没有毒品下家,没有稳定、持续的售毒款进账,没有确定且可靠的售毒渠道的前提下,现有在案证据足以反证胡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及作案动机,致使本案无法论证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

其五,本案案发前,在关键证人李四汇款23万元款项给张三指定的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之前,张三实际拖欠胡某某及李四涉案款项金额已达107.9万元,加上上述的23万元款项,两项合计130.9万元,远超张三、王五所述的涉案5公斤冰毒之售价75万元,而张三、王五供述胡某某还应向张三或王五支付购毒款2万元的供述,这进一步证明其口供有假,进一步证明张三涉嫌蓄意捏造事实陷害胡某某。本案庭审中,张三当庭陈述胡某某并没有涉毒的客观事实,恰好印证了这一点。

此案明显是张三涉嫌蓄意诈骗炒房借款,然后用于购毒,结果购得毒品后当场案发被抓。为此,以图保命、推卸罪责的张三,在办案人员的诱供下,蓄意诬告陷害胡某某,这就是胡某某涉毒案的实质;反之,张三、王五作出的认罪口供内容,以及张三涉嫌恶意诈骗胡某某及李四总额达90.9万元款项(涉案借款总额是130.9万元,还款40万元)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胡某某根本就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及动机。

其六,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或客观性证据,可证实胡某某具有购毒贩卖的主观故意,而从“形式上”能证实胡某某具有汇款购毒意图的唯一证据就是张三归案之后的口供,但如上所述,张三当庭“翻供”之客观事实,就足以证明此案有假。

尽管胡某某、关键证人李四多次汇款给张三本人及其指定的谢某某、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是客观事实,但汇款行为就是汇款行为,根据汇款行为便推定出行为人具有贩毒牟利主观故意的推论则明显谬误。须知,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日常生活中天天都在发生的资金往来行为。更关键的是,张三指证胡某某涉嫌购毒贩卖的供述、证词明显是孤证,而王五、谢某某及刘某某的供述或证言,只能证实张三涉嫌贩毒,并不能证实胡某某涉嫌贩毒;本案也不存在张三将其售毒渠道或下线告知其上线王五的事实,且这样的做法也明显违背毒品交易掩蔽性的生活常识。据此,我们坚持所有在案的言辞证据,均无法证明胡某某具有购毒贩卖的主观故意及动机。

其七,胡某某归案之后,一直都不认罪,办案机关也从未拿出真凭实据证实胡某某意图汇款购毒的事实客观存在;反之,张三与胡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两人之间是否存在款项往来的客观事实,都足以认定胡某某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但是,涉案侦查人员蓄意隐匿涉案两起所谓的毒品犯罪事实案发前,张三胡某某存在借贷关系、大额款项往来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此案是彻彻底底的错案

胡某某涉毒一案之所以案发,根本原因是案发前胡某某恰好到过张三住处,恰好张三归案后供述胡某某是其下线购毒者,恰好胡某某与张三之间的借贷关系缺乏书面合同,恰好李四与张三之间存在23万元的款项往来,但上述事实及据此认定胡某某涉毒的推定,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胡某某与张三认识时间很长,且胡某某或案外人陈某名下车辆仍寄存在张三处,在这样的前提下,胡某某出现在张三住处并不出奇;在胡某某与张三之间借款总额高达130.9万元的前提下,胡某某出现在张三住处,不具有异常性。

第二,涉毒之人,性命不保的前提下,在诸多大额进账无法解释清楚其合法来源的前提下,将其自身罪责推卸到其他同案人或案外人身上,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更关键的是,张三供述不具有稳定性,也存在庭前翻供的情况,更存在其孤证指证胡某某涉毒的情况。而涉案侦控人员单单根据张三供述及在案转账凭证,就认定胡某某涉毒的做法,本身就是荒谬的。

第三,胡某某借款给张三没有书面合同,如此做法确实比较少见,但胡某某文化程度低,其汇款给李四同样缺乏书面合同,其让张三汇款给案外人陈某时也缺乏书面合同,其将涉案车辆寄存在张三住处也缺乏书面合同,案外人陈某李四胡某某意图合作经营澡堂生意,也都缺乏书面合同。据此,我们不能单凭涉案借款行为或存在款项往来的客观事实,单凭涉案转账行为缺乏书面合同或直接汇款到张三指定之第三人名下银行账户,便认定其汇款行为异常,辩认定其借款辩解不成立。涉案侦控人员如此推定明显谬误,上述诸多客观事实足以证明这一点。

第四,张三以及涉案侦控人员,均涉嫌蓄意隐匿张三于2018年5月31日前,其收取涉案62.9万元款项前,胡某某曾于2018年3月、2018年4月14日先后多次汇款31.9万元(或更高金额)给张三的客观事实。本案单凭上述客观事实,就足以证明张三供词有假,就足以证明涉案侦控人员蓄意隐匿了可证明胡某某是无辜者、案外人的关键事实。须知,在案书证的证明力高于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口供证明力,这是法律常识。

第五,涉案侦查人员已掌握了于本案涉案两起所谓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案发之前,胡某某已多次汇款给张三的客观事实,但涉案侦查人员根本就没有让胡某某辨认涉案的汇款凭证及张三收款凭证,进而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无法排除涉案侦控人员蓄意隐匿可证实胡某某系无辜者、案外人之关键证据的合理怀疑。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本案单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胡某某具有汇款购毒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其根本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追诉人;反之,在案证据恰好证明其根本就没有汇款购毒的动机及犯意表现,恰好证明其和张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且与涉案期间无关的合法债权,客观上也存在张三还款40万元的客观事实,以及张三本人的当庭陈述,足以证实胡某某就是彻彻底底之无辜者、案外人。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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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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