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二审阶段应当如何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6-18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的辩护问题

我们常说,刑事案件越早解决问题越好,对于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如果能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充分的无罪、罪轻辩护理据,则会最大程度上将案件往有利的方向引导。

但是司法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案件最终还是会走到审判阶段,需要在法庭上做最后的抗争,甚至很多案件一审之后,仍需通过二审去争取。

可能很多人会说,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已经做出,案件结果基本尘埃落定,二审的希望已经渺茫。这样的看法确有一定的道理,与我们司法实务中刑事案件的处理规律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很多时候又是片面的。

近期有多起涉套路贷、诈骗罪二审案件找到金律师,基于上述情况,我们首先会向当事人、家属强调二审案件的难度,并听取当事人、家属对案件的意见。如果是针对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阶段完全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我们会直接建议当事人、家属不用再折腾。

但是不少认定为诈骗罪的案件,即使是到了二审,也会存在诸如罪名认定、主从犯、数额、自首认定等多方面的争议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会针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进行充分的分析,厘清二审阶段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向,如果当事人家属认同我们的思路和方向,再具体沟通二审阶段的详细辩护意见。

对于不同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来说,很多人会在一开始就选择放弃,也有不少人即使是申诉被驳回,也会基于内心无罪的确信,继续抗争和争取。不同的案件,案件事实各有不同,立场也会不同,只要是基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都无可厚非。

二、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整体的辩护方向

刑事案件二审无非是三种结果:维持原判、改判、或是发回重审。从当事人和律师的角度来说,我们要争取的是改判或发回重审,要规避的是维持原判。改判是直接在二审判决书中改变一审的定性或量刑;发回重审则是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通过将案件发回的方式,再次将案件回到一审程序中去解决问题。

如何争取二审改判或是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有具体的条文规定,本文不去一一列举,其本质是针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一审判决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

此外,二审阶段辩护与一审阶段辩护的另一不同之处,在于二审阶段比较明显的纠错、挑刺特点,挑刺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挑刺的内容即上述事实、证据、定性、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看似孤立,很多时候都会成为影响当事人最终能否改判或是发回重审,能否改变一审定罪量刑的核心因素。

至于二审阶段辩护的可行性问题,我们不去谈宏观上的概率,不同的案件不具有可比性,但是近一年来我们经办的此类涉诈骗罪案件中,二审减轻处罚、发回重审的案例都是存在的,也希望此类案件能成为我们办案的指引和参考。

三、亲办案例---陈某某涉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通过定性辩护,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关于本案一审、二审阶段的详细辩护意见,金律师在之前的办案札记中已经详细阐释,这里不再重复说明。本案二审法院能够发回重审的关键因素,仍然是来源于案件事实、证据本身,甚至是来源于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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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套路贷案件本质特点的人都知道,上述事实是司法解释认定套路贷案件的核心要点,在侦查机关明确本案不存在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强行认定套路贷和诈骗罪,无论是从刑法的立法本意、还是司法解释的入罪逻辑,都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等问题。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来说,是否需要在二审阶段提出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自然不用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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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亲办案例---黄某某涉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量刑的辩护探讨

本案除定性的争议之外,还涉及到数罪并罚量刑过重的问题。关于该问题,直接以我们在二审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分析:

“七、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认定黄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黄某某成立自首、且一审庭审中认罪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量刑明显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并非事实而是法律定性,在涉案人员于借款时已经明确告知借款人能够实际到手多少钱、借款周期、到期要还多少钱、逾期责任,借贷双方对于核心的借款事实均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不管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但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该事实再次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

此外,即使是按照一审判决的入罪逻辑,一审判决对于黄某某的量刑也明显畸重。

一审判决已经认定黄某某成立自首、且黄某某一审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判处黄某某诈骗罪六年九个月、敲诈勒索罪十一年五个月(交通肇事罪三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三罪总和刑期为二十一年两个月,故黄某某最终应在十一年五个月至二十年之间进行量刑(总和刑期未超过三十五年)。

按照数罪并罚与自首的处理原则,一审判决在对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作出量刑时,已经考虑了黄某某的自首情节,才分别对两罪作出六年九个月、十一年五个月的量刑结果,在一审法院看来,两罪的量刑已经是基于自首情节而“轻判”了。

但是辩护人强调,根据黄某某两罪的涉案情节,即使按照每个罪名量刑区间内的顶格判处(诈骗罪3-10年、敲诈勒索罪10年以上),黄某某三罪总和刑期仍不超过三十五年,其数罪并罚最终刑期仍不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见,即使两罪分别按照各自区间顶格判处(不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黄某某数罪并罚后的最终刑期也不超过二十年(此时作出十九年有期徒刑的判罚都已是顶格重判)。但是在两罪都已经因为自首情节,已经“轻判”为六年九个月、十一年五个月的情况下,其数罪并罚后仍判处十九年有期徒刑,量刑明显畸重。

该重判结果对于自首后如实陈述,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且一审阶段认罪认罚的黄某某来说,无疑未体现出自首从宽处理的原则,恳请二审法院从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从轻改判,将涉案人员的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予以体现。

关于量刑辩护的其他几个核心问题

金律师2020年办理的四川省某涉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中,涉及到自首的认定问题。办案机关一审阶段提出当事人投案后没有认罪认罚、不属于如实陈述,不成立自首的意见,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这就衍生出套路贷案件应如何有效自首,以及自首的认定问题。

除此之外,关于套路贷案件中主从犯、涉案金额、涉恶等定性、涉案事实的认定、数罪并罚后如何量刑等问题,同样都是值得探讨和挑刺的,本文不再一一详述。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翰明律师对涉套路贷、诈骗罪案件辩护的归纳和总结,以期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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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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