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研究系列:从不起诉案例看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1-21


作者张毅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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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通过网络检索,就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例进行检索,虽然受贿罪不起诉案例有上千件,但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不起诉的案例只有29份,本律师对29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对案件事实和不起诉理由进行摘录。

不起诉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仅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收受财物

1、通二检职检刑不诉(2018)8号,2018年12月18日

不起诉理由:2004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机动处仓库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调节阀有限公司向**供应配件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多次收受**供应商**调节阀有限公司经理何某某贿赂款,用于个人消费。退回补充侦查时,**区监察委员会出具办案说明“关于杨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因案发时间较长,记载行贿人何某某行贿数额的表格已无法找到,除杨某某与何某某的供述外,对于确定受贿数额的其他证据无法提供。”本院认为**区监察委员会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荥检公诉刑不诉〔2018〕41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27日

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及队员蔡某某、史某某等在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利用担任荥阳市**局执法所执法人员的职务之便,为经过北邙牛口峪执法点的部分违法营运车辆提供方便,先后多次收受苏某某好处费三万多元。

 3、防区检刑不诉〔2018〕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2日

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于2002年至2005年、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先后通过黄某某收受庞某某和曾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无受贿主观故意(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及非法收受财物证据不足

4、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07月31日

不起诉理由:本院审查后退回补充调查二次,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涉嫌受贿罪部分,在共同故意方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共同犯罪的主观犯意联络不明显,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认知内容为房子的卖方是杨某某的亲戚而让利销售的合理怀疑,另外对杨某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承诺对方办理请托事项或为对方办理了请托事项也缺乏认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在主观方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杨某某最终是否偿还余下的60万元借款缺乏认知,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为杨某某已经还了的合理怀疑。

5、峨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3日

案件事实: 2014年春节,被调查人陆某某在其丈夫张某某的授意下,收受了云南省瑞丽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某送给其丈夫张某某的10万元人民币。后张某某回家拿走了这10万元人民币。

本律师认为,作为特定关系人,应当是事前通谋的证据不足。

6、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01月17日

案件事实:指控被不起诉人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本律师认为,共同犯罪中可能是证明事前共谋及收受财物的证据不足。

 7、温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115号,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5月16日

不起诉理由:本案中关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及同案犯刘某某事前通谋的证据仅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二人供述均予以否认,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郑某甲知道刘某某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根据现有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纸质账单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同案犯刘某某家庭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足以认定郑某甲与刘某某共同占有了非法收受的财物。综上。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8、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14日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区监察委员会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是受贿款仍与祁某某共同受贿,并帮助祁某某受贿的证据。鉴于认定王某某受贿一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9、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汇检职检刑不诉(2019)6、7号,2019年03月06日

不起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遵义市汇川区监察委员会认定张某甲与陈某某、徐某某、张某乙共同受贿证据不足,四人之间无共同受贿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10、云检诉刑不诉〔2018〕5号,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0日

案件事实:李某甲是原德庆县县委副书记陈某甲(另案处理)的配偶,系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的共犯。

本律师认为,作为特定关系人,应当是事前通谋的证据不足。

11、临检公刑不诉(2020)30号,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05月20日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实施犯罪事实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证据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2、麒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17日 

认定事实: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缪东胜和同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系缪东胜的妻子)分五次收受赵某甲、赵某乙现金人民币32万元,并在麒麟区文体局绿化景观改造工程和麒麟区八塔台古墓群建设工程中为赵某甲和赵某乙谋取利益。

不起诉理由:经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提交的取款交易明细以及出庭作证的证人当庭陈述与侦查部门之前调取的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侦查部门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犯罪达不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或金额存疑

13、益赫检公刑不诉〔2019〕126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09月20日

不起诉理由: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受贿金额达不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4、南检诉刑不诉〔2020〕42号,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日

认定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作为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利用其评标专家身份,伙同其他评标专家分别在南溪县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渠道配套工程、2010年宜宾学院A区学生宿舍13号楼以及长宁县2011年紫竹小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招评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7万元,其个人所得4.5万元。

不起诉理由:在南溪县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渠道配套工程中,郑某某等人实际送给评标专家的感谢费未查清,不能准确认定在该项目中郑某某非法收取财物的数额,因此,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五、提供劳务不构成受贿

15、舒检刑不诉〔2018〕23号,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24日

认定事实:本院原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担任舒城县**局**室工程师、副主任期间,单独或伙同室主任刘某某,利用掌握工程造价、参与工程监管等便利条件,在县**局实施或参与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束某某、陶某某、施某某等人制作或者检查修改工程标书及资料,以谋取竞争优势,共收受束某某、陶某某、施某某等人财物合计118000元,汪某某得款82500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原反贪污贿赂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方面,汪某某虽然帮他人制作或检查修改了标书,但无法确定其是否利用了自己或者刘某某的职务便利;另一方面,汪某某在制作或检查修改标书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务,现有证据也无法确定该劳务的价值。

 六、其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例

16、南检职检刑不诉〔2019〕1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3月07日

17、瑶检刑不诉〔2020〕235号,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日 

18、钟检诉刑不诉〔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4月12日

19、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54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06月06日

20、乌新检刑不诉(2020)2号,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02月10日

21、吉昌检职检刑不诉〔2019〕2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08月15日

22、大市检公刑不诉〔2019〕2号,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03月22日

2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施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2019年03月07日

 24、南检职检刑不诉〔2019〕1号,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3月07日

25、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01月17日

26、利检刑不诉〔2019〕9号,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3月04日

27、辽铁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号,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28、鞍千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22日

29、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96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08日

(以上是张毅律师对案件的研究分享,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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