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1
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套路贷”相关犯罪案件辩护专项中心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之前本律师撰文写过,“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一样,都会涉及多个罪名多个事实,因此辩护工作必须细致再细致,具体就是针对每个罪名进以及每个罪名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辩护。
关于具体的辩护方案,很多同行包括本律师已经撰文颇多,具体的效果需要实务判决的支出,本文特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刑初96号罗杰涛、冯玉田诈骗、非法拘禁、高利转贷、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罗列说明。
本案共指控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帮助毁灭证据罪6个罪名,其中诈骗罪指控诈骗14次,非法拘禁2次,寻衅滋事4次,最后经过精细化的辩护,法院对于诈骗中的6宗事实,寻衅滋事中的1宗事实,高利转贷罪没有认定。外行看着可能觉得只是打掉几宗事实和一个罪名,没什么了不起。但是直接将诈骗罪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到3年以上10年以下,寻衅滋事减少一宗大致可以减少半年的刑期,而高利转贷罪就直接减少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原来的指控金额,主犯至少可能也是15年左右的刑期,经过这么辩护,最后主犯罗杰涛三个罪名加起来只有8年有期徒刑。下面就看看经过有效辩护后法院具体不认定的理由:
一、关于诈骗的犯罪事实
【第一宗事实】
公诉人指控:2016年7月5日,被害人陈某1在睿韵担保公司欲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罗杰涛安排谭某1荣与被害人陈某1签订一份借款金额为13.25万元虚假借款合同,扣押了被害人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房的购房合同以及身份证等证件,并要求签订一张空白的租赁合同,随后谭某1荣给了被害人人民币现金10万元。2016年8-10月,被告人罗杰涛安排谭某1荣收取被害人还款人民币18500元。2016年10月31日,被害人因无法偿还欠款,又向某担保公司借款人民币17000元。2016年11月底,因被害人无法还款,被告人罗杰涛安排谭某1荣等人利用原有空白的租赁合同逼迫被害人一家离开并占用该房,2017年9月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49500元。
法院认定:经查,有陈某1的陈述、民事诉状、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等书证,证实陈某1向某担保公司借款10万元但签订13.25万元的借款合同,在无法偿还欠款再次借款1.7万元后,其因另有债务被法院查封房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谭某1荣持13.25万元及1.7万元的借款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1归还本金及利某,其与谭某1荣通过民事诉讼达成还款14.95万元的民事调解书,并达成协议从法院另案拍卖其房产得款中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及同案人实施了“套路贷”诈骗,公诉机关指控该宗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该宗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第二、三宗事实】
公诉人指控:2017年6、7月,被害人秦某1在睿韵担保公司欲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罗杰涛与被害人秦某1签订一份借款金额为4万元虚假借款合同,将人民币4万元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痕迹。随后,让被害人秦某1到银行提现人民币2万元交回罗杰涛,同时以“中介费”、“上门费”和当月利某收取被害人服务费。
3.2017年6、7月,被害人陈某2在睿韵担保公司欲借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罗杰涛与被害人陈某3签订一份借款金额12万元虚假借款合同,并将人民币12万元转入陈某3的账户,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痕迹。随后,让被害人陈某2到银行提现人民币6万元交回罗杰涛,同时以“服务费”、“中介费”、“上门费”和当月利某收取被害人人民币12500元,被害人陈某2实际获得金额人民币47500元。
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3宗诈骗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均无被害人的报案及相关陈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两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上述两宗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第八、九宗事实】
公诉人指控:8、2017年10月19日,被害人彭某1在睿韵担保公司欲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罗杰涛与被害人彭某1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合同,并将人民币5万转账给被害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36),随后以“服务费”、“上门费”和当月利某收取被害人人民币11000元,被害人彭某1实际获得金额人民币39000元。
2017年11月,同案人陈某4收取被害人还款6417元,并以房产抵押利某低、逾期还款收取违约金为由诱骗被害人将房产抵押贷款50万元。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彭某1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道南109号长信御景峰某房抵押向某担保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罗杰涛将人民币50万转账给被害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53),并以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收取被害人人民币85500元,被害人彭某1实际获得金额人民币416500元。
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彭某1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道南109号长信御景峰某房抵押向某担保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罗杰涛将人民币20万转账给被害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94),并以“服务费”、“中介费”收取被害人人民币26680元,被害人彭某1实际获得金额人民币173320元。
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程某1在睿韵担保公司欲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罗杰涛安排谭某1荣与被害人程某1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扣押了被害人的房产证,并签订了一份虚假预售合同和20年的租赁合同。随后将人民币20万元转入被害人账户后,以“服务费”、“上门费”和当月利某收取被害人人民币41030.44元,被害人实际获得金额人民币158969.56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同案人谭某1荣收取被害人还款27000元。2018年3月、4月,被告人罗杰涛、梁启明收取被害人利某人民币18000元、续期费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8、9宗诈骗犯罪事实,经查,彭某1陈述第一次无抵押借款5万元签订5万元的借款合同,第二、三次是以房产抵押借款50万元和20万元均签订同额的借款合同,均无签订“虚高债务”的合同,在每次借款时有收取“服务费”等费用;程某1陈述其以签订预售房产合同方式向公司借款20万元并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无签订“虚高债务”的合同,取得借款时有收取其手续费,其到约定归还本金时提出续期,罗杰涛收取其续期费1万元。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及同案人实施了“套路贷”诈骗,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两宗事实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上述两宗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第十一宗事实】
公诉人指控:2017年12月6日,被害人李某1在睿韵担保公司欲借款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罗杰涛安排谭某1荣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8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将被害人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白水塘某房抵押给睿韵担保公司。随后将人民币80万转账到被害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90),以“服务费”、“上门费”、“入押费”和当月利某收取被害人人民币68000元,被害人李某1实际获得金额人民币732000元。2018年1-3月,同案人谭某1荣收取被害人还款人民币43200元。2018年3月11日,同案人谭某1荣以被害人逾期还款为由,单方面认定违约,收取了被害人“滞纳金”人民币24000元。2018年4月、5月,被告人罗杰涛、梁启明等人向被害人收取利某12960元、提前解押违约金32000元和本金80万元。
法院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1宗诈骗犯罪事实,经查,有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李某1以房产抵押与谭某1荣签订8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无签订“虚高债务”的合同,至于借款还款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及滞纳金、提前解押违约金李某1是知情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1是在受到威胁、强迫才支付履行,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某均已全部履行完毕。综上所述,结合现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该宗事实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上述该宗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指控:2、2018年1月,因被害人陈某2未按期偿还债务,被告人罗杰涛安排同案人谭某1荣、陈某4,去到被害人陈某2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镇虎榜村市场对面住所,在上址大门喷红漆、写大字、堵塞钥匙孔,任意毁损财物,恐吓、滋扰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
法院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宗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经查,现有证据仅有同案人陈某4的供述和被告人罗杰涛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指控该宗事实构成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该宗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罗杰涛与其父亲罗某1密谋筹备资金开设睿韵担保公司,被告人罗杰涛让其父母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东路8号碧翠苑悦翠居某房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套取该银行信贷资金123万元作为睿韵担保公司的贷款资金,并以其母亲的名义向该银行申请一张授信额度为123万元的消费贷款卡(卡号:62×××77),将该信用卡的资金刷卡套现。随后,被告人罗杰涛将贷款资金以1.5%至7%不等的高额月利某转贷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l00多万元。
法院认定:经查,现有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罗杰涛与其商量并将其夫妇共有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资金123万元及申请一张授信消费贷款卡交由罗杰涛用于睿韵担保公司的资金运转;被告人冯玉田的供述证实其用档口POS机以刷卡消费虚构交易的方式持授信消费贷款卡套现共641万元,其中有493万元转账至罗杰涛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杰涛供述将其母亲名义的消费贷款卡交由冯玉田用档口POS机以刷卡消费虚构交易的方式套现交回其工商银行账户后,以1.5%至7%不等的月利某转贷给他人从中获利,公司获利约100多万元。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杰涛为了转贷牟利,有将银行贷款资金及利用其母亲名义的授信卡套取银行资金转到其工商银行账户后,将上述资金以高额月利某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关足以证实罗杰涛实施高利转贷的具体时间、人员、数额及通过此行为违法获利的金额的相关证据。结合现有证据分析,现有证据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杰涛犯高利转贷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最后还是一句话,任何案件只要细心查找,都会有辩护要点,既要看家属、当事人对于律师的信任程度,也要看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负责任程度,好的辩护,是需要三方配合的。否则本案的主犯至少可能也是15年左右的刑期,经过细致认真的辩护,最后主犯三个罪名加起来只有8年有期徒刑,等于直接减少了一半的刑期,到了监狱还可以减刑最少2年,实际可能坐牢不超过6年;如果判刑15年,监狱里减刑减刑也不会超过5年,实际坐牢必定在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