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跨罪名研究之从三个无罪案例看行贿罪案件的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13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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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主要分为四种:一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 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是此时的行为如果构成行贿要求行为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行为人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属于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对行贿罪无罪案件的研究,既能体现各地区法院对该类刑事案件作出无罪判决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行贿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行贿罪无罪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总结行贿罪无罪辩护规律,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搜索近几年行贿罪的无罪判例,从中节选出最具参考价值的部分,从法院的无罪裁判理由整理对应的裁判要旨。

 

无罪裁判要旨1:案件审理期间,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调整,上诉人行贿的数额未达到新法所规定的追诉标准。

 

相关无罪判例:鲍伟行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刑二终字第00116号】


 

无罪理由:本院认为……2007年至2018年每年端午节、中秋节前,被告人鲍伟为能顺利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送给原中国工商银行仪征胥浦支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赵某1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院审理期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数额进行了调整(以3万元作为行贿罪追责起点),上诉人行贿的数额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标准,故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判决结果: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伟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2:上诉人存在被索贿情节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无罪案例:程某某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94号】


 

无罪理由: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程某某为获得审计报告向潘炯江行贿8万元,仅有程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为获取审计报告,上诉人程某某送给审计人员吴某某5万元,系被索贿,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程某某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上诉人程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3:被告人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谋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无罪案例:周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656号】


 

无罪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虽然实施了为了他人请托事项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某从受贿人处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亦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某实施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周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和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4:证人所提供的结算付款明细上均无被告人的签字认可,且明细反映的应付款与公诉机关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不能完全吻合。

 

无罪裁判要旨5:公诉机关在事实、证据、罪名、适用法律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原有证据变更指控被告人,指控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相关无罪案例:严某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061号】(注:本案涉及多罪名的起诉,本文仅就其中的行贿罪一罪进行研究


 

无罪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严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的指控。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尚存诸多事实无法查清,且存在程序问题:1、公诉机关以蒙某某提供的结算付款明细为主要证据,但该明细上均无被告人严某某和刘某某等人的签字认可,且明细反映的应付款与公诉机关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不能完全吻合。2、被告人以公司和自有设备为该工程出人力、物力参与工程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被告人本人投入的人力、物力,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难以分清。3、2015年1月16日,公诉机关以因本案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有证据证明有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对该指控进行撤诉。2015年2月27日公诉机关在事实、证据、罪名、适用法律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原有证据变更指控被告人严某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为55万的指控,因该指控程序明显存在瑕疵,此项指控依法应予退回。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严某某无罪

 

(注:2020年以来,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研究中心陆续推出跨类罪、罪名无罪辩护研究系列文,这是金融犯罪辩护无罪等成功经验的跨界应用,也是金融犯罪伴生跨界犯罪辩护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虚拟货币犯罪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研究;成功辩护;成功取保;取保候审;中国刑事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律师;暴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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