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1-06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法律规制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研究毒品犯罪,首要研究的也是涉毒行为。但在实务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形,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代购不牟利的行为,代购蹭吸的行为,是否为贩毒行为?销售假毒品与诈骗罪的关联何在?非法持有毒品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乃至互换毒品又该怎么处理?为情、为性赠送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等等。为此,我们的脑海不时会浮现出一系列问题。根据多年从事毒品案件辩护实务研究所遇到的案件,我们将通过图说形式,将一些实务案例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照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人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要件相符。行为构成要件是否相符,无疑是刑事辩护的基础所在,行为要件不符,指控自然不成立。固然,以上的几种情形属于毒辩中的常识问题,也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类型,暂且当作抛砖引入之切入点,期望更多同行能通读诸多实证案例,对自己专研领域进行更深入的实证研究和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