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0-30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物证不足是实务中刑事案件最常见的无罪情形之一,核心情形包括:关键物证已灭失、抓捕未果关键物证已被销毁或未查获、可能存在的涉毒物品已被吸食或丢弃、关键的毒品疑似物证经鉴定为白糖、在案物证证明力不足,或者是缺乏关键的痕迹、DNA等物证物证,致使关键物证的所有权人存疑或权属不明,或者是在案物证恰好证明作案者另有其人;或者是,因涉案人数众多,指纹、DNA等生物物证无法证实何人实际控制或管理涉案物品。因此,有罪案例处处有,无罪情节、无罪理由多又多!生活不缺乏美,缺乏的是发现,刑辩之道亦如此!简略图解如下:
物证系首要的证据种类,在证据体系的构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站在辩方立场,从物证视角分析案件,察觉蛛丝马迹,如能否决的物证的证明力,也就意味着打破了控方证据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无疑这对取得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是非常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