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0-08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被控职务侵占罪案件的无罪辩护,需要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对控方的入罪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具体而言:行为是否有侵害到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财产利益;当事人是否有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涉案的组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是适合主体;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此外,本罪的追诉数额亦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职务侵占罪相关判例315个,并从中筛选出32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职务侵占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

一、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未侵害其所在公司的财产权益

(二)涉案财产非公司财产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不符合“利用职务便利”要素

(二)涉案行为不是行为人实施的

(三)被告人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并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四)职权范围内的支出,符合公司正常开支及公司规定,不属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三、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股东不属于本罪主体

(二)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不符合本罪主体范围

四、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没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公诉机关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侵占了公司财产

(二)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涉案财产无法认定归属,无法认定被告人具有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

(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

六、未达本罪追诉标准


一、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未侵害其所在公司的财产权益

无罪案例:袁某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案

案号:(2003)深福法刑初字第81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袁某被控职务侵占罪部分,从现有的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综合分析看,基础工程公司对魏某某欲把工程的难题沉管灌桩部分交回公司做一事是持否定意见的,被告人袁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找到魏某某要求承包该项目,属于私自分包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和规定,如有纠纷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同时,从现有证据看,基础工程公司对于管理人员承接工程并无明文的禁止规定。公司实行二级管理,项目经理承包的工程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均由项目经理个人解决,公司则只收取管理费和税费。证据显示,涉案的万华豪情项目的各项公司应收费用均已由魏某某交纳完毕,被告人袁某被控侵占的款项不属于公司应收款。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袁某私自分包公司项目经理的承包工程,并获取利润,未侵害其所在公司的财产权益,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涉案财产非公司财产

无罪案例:薛俊玲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武刑初字第52号

裁判要旨:因此XX公司武强项目部从其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上讲,其与XX公司并非是缔属关系,而是一种挂靠关系,属于自然人、合伙组织经营的范畴。所以,被告人薛某指使项目部财务人员刘某甲转支项目部的工程款项,也并不应该认定为是支取XX公司的工程款项。

无罪案例:程冬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屯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要旨:吴某乙将该两辆车作为股份入股黄山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只拿该两辆车的租金,其和邵某某均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盈亏均与其无关。车辆列入公司名下只是为了规避风险,且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际上为程冬夫妻经营,该两辆汽车在名义上属于神行汽车租赁公司,实质上仍然系邵某某所有。

无罪案例:林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樟刑初字第98号

裁判要旨:该款是被告人林某非法取得,但作为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办事处业务经理的被告人林某,其侵占的财产不属于本公司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不符合“利用职务便利”要素

无罪案例:鞠光友、王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万源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要旨:从客观行为上看,被告人鞠光友在该村道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公路线路,未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导致工程实际造价仅为41万元。被告人从中获利的39万元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的资金80万元系D5项目部作为村道公路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其资金所有权属于工程业主而非鞠家坝村委会,被告人从中获取的39万元也不属鞠家坝村委会所有。也就是说D5项目部向鞠家坝村赔偿的是一条合格村道公路,而不是80万元现金。至于被告人鞠光友未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应由其依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从行为内容看,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首先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其次必须是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可以由单位承揽的业务变为个人承揽,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承揽合同获取利益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无罪案例:杜某某虚假出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案号:(2007)桂刑再字第12号

裁判要旨:杜某某在案发期间已不是深圳银湾公司的总经理,无职务上的便利,而发货单上的发货人兼收款人是深圳银湾公司的员工,无证据证实是杜某某指使或亲自销售北海银湾公司的产品,认定其侵占产品私自以深圳锐博公司名义进行销售也证据不足。

(二)涉案行为不是被告人实施的

无罪案例: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洮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承包的盐碱地置换到地力好的地块,并占有多置换出承包费及承包地的差价款人民币130215元。经查,置换土地是被告人李某甲的父亲李清山行为,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参与,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被告人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并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无罪案例: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等职务侵占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辽14刑终139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五被告人在领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工资的同时,依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用村集体的资金发放村干部报酬补差款,并按规定和流程报乡政府“代理办”审批入账,该行为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而且是公开的,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无罪案例:被告人张丙华职务侵占、张丙华、何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库刑初字第9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丙华与六家子镇大坝村村委会签订了大坝村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若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随时收回水库,收回后乙方必须给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款,到合同期满为止”,被告人张丙华欠交大坝村水库承包费的行为是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故被告人张丙华欠交大坝村水库承包费53000.00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被告人张丙华收取的2009年度大坝村承包费28550.00元,被告人张丙华及其辩护人辩称手中持有大量支出票据,经核实,被告人张丙华保存的未入账的正常支出票据45746.50元,证人冯某某证实其中有1700.00元不属于村上支出,应予扣除,辩护人提供的一份2007年12月30日的支出单据5500.00元、加油费用15350.00元,证人薛某某、冯某某认可,故被告人张丙华保存未入账的正常支出票据应为64896.50元,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张丙华保存的未入账核销的正常支出单据45787.00元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张丙华手中持有的正常支出票据足以冲抵其收取的大坝村承包费28550.00元,因此被告人张丙华收取的大坝村承包费28550.00元也不构成犯罪。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丙华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丙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闫伟健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鲁10刑终124号

裁判要旨:闫伟健通过万隆公司与荣圣公司的并购行为已将该672万元归还万隆公司。荣圣公司拍得土地后,闫伟健与于某1签订了并购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闫伟健将注册公司的30万元及拍卖土地642万元均追认为并购款,即指控闫伟健侵占的资金已通过公司并购的方式又还给了万隆公司,闫伟健并未侵占该资金。

(四)职权范围内的支出,符合公司正常开支及公司规定,不属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无罪案例:梁月星与何保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伊州刑二终字第358号

裁判要旨:梁月星、何某某在实际共同经营期间,通过公司法人批准和许可后,财务人员报销了其亲属飞机票款,属于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支出,是否符合公司正常开支及公司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所用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股东不属于本罪主体

无罪案例: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案发时,抚州金巢区皇家至尊娱乐中心系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后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此时被告人徐某已退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同时《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应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故娱乐中心也不属于“其他单位”。综上,被告人徐某作为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名股东,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其在本案中将货款9万元未支付给交易的对方,也未退还娱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不当,犯罪不成立。

(二)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不符合本罪主体范围

无罪案例:周小翔、周妃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0823刑初14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周妃尼是受王王某1邀请加入纪家林场后朗林队王王某2砍伐工班从事林木砍伐工作的,其与纪家林场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直接达成口头雇佣协议,只是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其参加砍伐林木与否未受纪家林场规章制度的约束,不是纪家林场的工作人员,与纪家林场不存在编制隶属及劳动关系,不是适格的职务侵占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没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

无罪案例:曹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成刑初字第9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乙不是村集体成员,主观上没有侵占村集体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所得款5000元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起点,故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无罪案例:袁亮等寻衅滋事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益法刑一终字第126号

裁判要旨:经查,虽然曾某春用单位资金为自己缴纳11824元的社保,但曾某春符合缴纳社保条件,不能证明曾某春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不能认定曾某春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魏某甲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617号

裁判要旨:综上,本案在投资主体不明、企业性质存疑、财产归属不明、涉案数额存疑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且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秉持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被告人的犯罪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田某某1等偷税、职务侵占、非法持有弹药案((2012)天刑初字第02号)

案号:(2012)天刑初字第02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1犯职务侵占罪所依据的证据关联性不强,没有形成刑事证据要求的证据链条,不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不能必然得出被告人田某某1犯职务侵占罪的结论。

无罪案例:徐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徐某甲职务侵占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丰刑初字第45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金川院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垫资为村整修道路,现金川院村委会尚欠徐某甲部分款项,徐某甲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徐某甲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无罪案例:雷双春职务侵占罪审判监督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长刑再字第3号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指控雷双春犯职务侵占罪,以下事实不清:1、绒革厂与汇源公司关系不清。绒革厂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且双方曾签订承包协议,约定雷双春定额上缴利润,雷双春作为厂长有较大的自主决策权;1990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使汇源公司和绒革厂的关系是否为上下级单位,更加不明晰。2、职务侵占客体不清。本案中无证据显示汇源公司对涉案羊绒业务有资金直接投入,绒革厂以自己名义签定的合同,但同时有证据显示货源来自清河县第三方羊绒业主,由绒革厂代销或组织货源商检、代为诉讼,执行回的款、物处理应为绒革厂与第三方民事纠纷,并已经省、市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处理,分配给清河县第三方羊绒业主。据此,虽然绒革厂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并诉讼,但销售的货物来源不清,直接导致职务侵占客体不清。3、指控侵占数额不清。原审审计采用证据不全,缺少1997年、1998年财务收支情况,定案的证据不充分,认定侵占数额不准确。综上,认定雷双春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雷双春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

相关案例:迟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3)蛟刑再初字第1号、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再审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

无罪案例:穆某甲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长刑初字第17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依据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用某公司股权转让前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所得差额部分,让被告人穆某甲举证资金去向,经核实不能确定是某公司支出项目即认定为被告人穆某甲侵占公司财物的数额,这种指控方法加重了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本案系公诉案件,应由公诉机关负责举证被告人的有罪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甲将某公司的借款打入其个人账户,进行侵吞,经查某公司在法人变更前,共有两笔借款,一笔是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0万,另一笔是向赵某借款367万。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证明:某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0万中有100万元转入了马某个人账户,马某用其中的60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置于其子穆某乙名下。被告人穆某甲辩称该车是用自己家的房子作抵押,从农业银行贷款并加上其家庭财产出资购买,另其供称其将家庭财产500万元投入到某公司中;马某的证言:穆某甲从家里拿走了300万左右,所以才将小额贷款中的100万元转到自己名下。被告人穆某甲夫妻二人所述关于用其家庭财产投入到某公司的数额虽有差异,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其家庭财产与某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可以确认。现本案已经公诉机关两次退补侦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仅凭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穆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一)公诉机关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侵占了公司财产

无罪案例: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龚小燕犯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因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侵占公司财产,故对其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宣告无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持的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无罪案例:张庆彦职务侵占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安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任职安塞县化子坪镇黑泉驿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将部分以现金方式领取的赔偿款项直接付给村民后,又在侦查机关为了侦查案件需要核算该村收支情况时,将该赔偿款项计入需经财政报账的支出中;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到财政部门报销过上述赔偿款项,并据为已有;亦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与下任村委会主任交接账务时,村委会给张某某支付过该款项,故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现金领取的赔偿款再次报销并据为己有,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刀梽曜、李珍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云28刑终94号

裁判要旨: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刀梽曜、李珍犯职务侵占罪所列举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刀梽曜、李珍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刀梽曜、李珍无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相关案例:刘世忠、汪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延刑重字第1号、

(二)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无罪案例:刘X2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甘刑初字第2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职务侵占一案,根据长山乡永青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及证人证言证实,刘某某家有三口人,土地数为35.4亩,刘某某的妻子李X2的土地都在一屯分的。而一屯屯长李X3证实2005年李X2分的12亩地是在二屯分的,在一屯的土地台账上下的账。上述证据间存在的矛盾使得刘某某在二屯应分得多少土地事实不清。根据长山乡永青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及2011年至今粮食补贴明细,证实刘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其侵占土地的时间段内实有土地数为97.2亩,再加上2008年退回村里的33.3亩,总计130.5亩,应有土地面积是35.4亩,得出侵占土地面积为95.1亩,而2008年甘南县公安局对刘某某侵占的地块进行实地测量,测量出的结果是106.89亩。上述证据间存在的矛盾,使得刘某某实际耕种多少土地事实不清。刘某某作为长山乡永青村的家庭户,其应分得多少土地事实不清,其实际耕种多少土地事实不清,致使其土地是否多,多多少无法查明。此外,指控其以李XX、李X1名义多分土地除刘某某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综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三)涉案财产无法认定归属,无法认定被告人具有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

无罪案例: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湘1222刑初7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和占用老街村资金修建的桃花休闲山庄房产,一直没有办理合法产权登记,产权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两被告没有实际控制该财产,不能用工商注册登记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对两被告人和三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

无罪案例:程玉洁挪用资金、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黑07刑终7号

裁判要旨:关于检察机关指控及原审法院认定程玉洁犯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证据存在瑕疵,未予审计程玉洁个人财产是否与**木业资金存在混同的情况,资金权属不明,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实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因此,在犯罪构成要件存疑的情况下,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公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罪不成立。程玉洁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六、未达本罪追诉标准

无罪案例: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嘉刑初字第46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成都市庆韵速递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价值4800元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但因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不以犯罪论处。

无罪案例:被告人成XX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7)晋05刑终5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成XX在任XXX镇XX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其在单位账上报支个人因私花费53905.37元的行为,因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无罪案例:苏连博职务侵占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03刑再1号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苏连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2250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其行为造成该单位财产至今无法追回的不良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系职务侵占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依法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该条并无“数额加情节”的具体规定。因该《解释》第一条受贿罪、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3万元,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起点应当为6万元。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苏连博犯罪数额为22500元,其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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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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