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9-25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因篇幅因素,其他成功辩护案例不再赘述。今天,我们将涉毒之不诉、无罪及保命案例有效辩点问题进行汇编、整理。具体如下:
冤假错案篇
一、“张冠李戴”型涉毒冤假错案
2015年“6.26”国际禁毒日央视专门报道之经典案例,即我们经办的吴某某涉嫌走私“相当于1.87吨海洛因”芬太尼毒品大案中,被追诉人吴某某与墨西哥人IVAN(化名)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IVAN无偿借用吴某某的仓库堆放了夹藏有毒品的箱子,企图利用吴某某出口货物,以此达到将涉案毒品走私到境外的目的。在海关缉毒人员抓获吴某某等疑犯时,真正涉案“大毒枭”以及涉案公司的诸多高管人员早已潜逃境外。而吴某某持香港籍护照,也有机会逃避国外避免被抓捕,但因其确实自己是被蒙骗者,坚持自己无走私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是个彻彻底底的无辜者,为此其始终拒绝潜逃。最后,有良知及职业操守的办案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使得未婚未育且系独生女之吴某获不捕释放,该案现已被撤销。否则,吴某某的人生必将无比悲催。
显然,蓄意谋取毒品暴利之大毒枭之可恶,与竭尽全力挽救无辜者吴某某之正义力量及背后的人性之善,恰好形成最鲜明的对比,背后深层次的东西更值得我们思索。
二、“交友不慎”型毒品冤假错案
就我们亲办的诸多涉毒无罪案件而言,被追诉人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知情的情形最为常见,其中交友不慎被坑害型也最为典型。如:2015年之涉嫌贩卖260公斤冰毒的李某某之所以被无罪释放,根本原因是其被曾经一起坐过牢的狱友“坑害”了,幸好其狱友还有点良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李某某并没有参与其中,且完全不知情,致使在案证据链中断,不足证实李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2018年,我们办理的另外一起涉毒无罪案,其中涉嫌贩卖500多克毒品的陈某某之所以获无罪释放,根本原因也是其确实系被朋友张某某“坑害”的无辜者、案外人。须知,案发后,指派其陈某某到案发现场接收涉案毒品的作案真凶张某某早已潜逃,就是此案重大疑点所在。从证据采信角度分析,因可能的涉案真凶在第一时间潜逃,导致该案无法排除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陈某某客观上系被蒙骗、主观上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结婚有风险,交友须谨慎;毒品不可碰,毒友不可交。这既然生活常识,也是我们一线毒辩律师办理诸多毒品命案之后发自内心的忠告。
三、“受骗持毒”型毒品冤假错案
凯检公诉刑不诉〔2015〕7号不起书决定书载明:张某是有帮助杨某某持有冰毒袋子的客观行为,但在案证据能证实张某不明知袋子装有涉案毒品,故张某没有持有毒品的犯罪故意,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
主体篇
一、多名被追诉人在案发现场被抓,一人被判刑,两人另案处理,一人持毒不成立,出现在案发现场不等于必然涉及贩毒,不排除单纯为了购毒自吸,不排除单纯就是自吸持毒
不诉案号:惠检公刑不诉〔2015〕49号。
二、单纯介绍吸毒者给贩毒者认识,并没有参与涉案毒品行为的实质性环节
不诉案号:兴仁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三、作案者未归案,购毒者证言缺失,案件存疑,不足以定案
不诉案号:青市北检公诉刑不诉〔2015〕79号
不诉理由:真正贩毒者尚未归案,在案缺失关键证据证实被追诉人是否有协助他人贩卖毒品的主观认识,同时缺少购毒者的关键证言,致使案件不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实施了贩毒行为。
四、委托购毒者在逃,致使在案证据链不完整,不足以定案
不诉案号:赣检诉刑不诉〔2015〕5号。
五、毒品上家在逃,被追诉人获不诉结案
不诉案号:博检公诉刑不诉〔2015〕106号/博检公诉刑不诉〔2015〕82号/博检公诉刑不诉〔2014〕120号/东三区检刑不诉〔2015〕63号/深宝检刑不诉〔2016〕292号/肇端检刑不诉〔2015〕16号
六、毒品上下家未归案
实证案例,不诉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24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先后四次帮助李四向毒品上家支付毒资或转账。但涉案毒品买家李四没有归案,涉案毒品卖家是何人不详,本案也缺乏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单凭张三本人的认罪孤证,不足以定案。
实证案例,不诉案号:忠检刑不诉〔2015〕101号。
不诉理由分析:毒品来源上家未归案,致使被追诉人购毒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存疑。
七、关键同案犯未归案,致使案件无法定案
不诉案号:兴仁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不诉理由分析:多手居中介绍购买毒品的,关键同案人尚为归案,无法查清被追诉人是否有居中介绍购买毒品的行为,致使案件重要事实未能查清,犯意引诱之嫌疑。
八、因人多事杂,无法确定作案人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虽然证明在庄某出租屋的卧室里搜查到毒品,但同时也证明侦查机关在该毒品包装物及吸毒工具锡纸上没有提取到庄某的指纹。庄某及在现场的陈某丙、江某丁、江某丙均辩解不清楚上述毒品及吸毒工具的来源;在案证据表明,庄某的出租屋除了其本人居住之外,江某丁、陈某丙、江某丙均曾在该出租屋居住或出入,侦查机关在出租屋外的楼梯里抓获庄某,当侦查机关进入出租屋搜查时,该出租屋内已有其他人在场,且出租屋内全部房间均没有上锁处于开放状态,认定庄某持有该毒品的结论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来源:(2015)揭普法刑重字第1号
九、无法排除作案者另有其人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他人蓄意陷害的合理怀疑
须知,涉案场所具有流动性,无法排除涉案毒品为他人在搜查阶段放置涉案毒品的合理怀疑。
法院观点:质证的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晚田某带领侦查人员到其租赁屋搜查时,石某已在该租赁屋内,证明该租赁屋并非系封闭的空间,而是有他人进入,因此也无法排除他人将毒品放入房间的合理怀疑。
来源:(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88号
十、“真凶在逃”致使被追诉人不适格
其一,同案犯取保在逃,致使控辩双方无法对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有效质证。
参考文书案号:(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5号。
其二,涉案毒品上家、涉案毒品下家及诸多其他涉案同案犯在逃,并未归案,直接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诉案号: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21号/(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5号。
其三,关键证人未到案,致使案件缺乏其证言,自然也缺乏询问证人过程的监控视频。
不诉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94号
其四,由于被追诉人虽承认有贩卖毒品行为,但对贩卖毒品的种类及收取的毒资供述极不稳定,且未找到关键证人复核犯罪事实。参考文书案号:不诉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94号。
其五,核心证人不适格,案发时涉案证人根本就不在案发现场,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追诉人犯贩卖毒品罪。
其六,因涉案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致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参考文书案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54号。
其七,涉案关键证人出具虚假证言,甚至涉嫌和办案人员串供,出具伪造的虚假书证,导致案件无法排除被追诉人被诬告陷害、错误追诉的合理怀疑。
十一、上下家不明,唯凭被追诉人的口供不足以定案
不诉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24号。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先后四次帮助李四向毒品上家支付毒资或转账。但涉案毒品买家李四没有归案,涉案毒品卖家是何人不详,本案也缺乏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单凭张三本人的认罪孤证,不足以定案。
十二、具有夫妻、情侣等亲密关系,一方涉毒不一定能够推定另一方知情,更不能以此推断另一方参与其中。须知,毒品犯罪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在许多情形,一方并不知晓对方有涉毒行为也不违背常理,毕竟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并非吸毒人员,虽然在犯罪嫌疑人舒某甲与舒某乙两次毒品交易时均在场,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毒品交易时间短暂,方式比较隐蔽,均是在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当场查获虽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处扣押了500元毒资,但常某某辩解舒某甲挣的钱全部交由其管理,能够得到犯罪嫌疑人舒某甲和证人舒某丙、范某某证言的印证,足以排除其参与犯罪的嫌疑。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不诉案号:青检公诉刑不诉〔2015〕8号
侦查篇
一、非法手段收集被追诉人有罪供述
不诉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5〕3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不起诉人张三体表的打伤斑痕无法排除系刑讯逼供造成,张三两次有罪供述应当排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诉理由分析:经调取张三在人民医院、第一拘留所、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记录,证明张三的双足颈踝部确有明显伤情。经调查询问上述场所的医生、法医及管教民警,询问办案民警并让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询问同监舍人员,讯问被不起诉人张三和犯罪嫌疑人李四,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张三的伤情系被使用械具所致。虽然侦查人员证实对张三使用械具系在案发现场因情况紧急而为,但张三及李四均否认该情节,亦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该情节,结合李四关于听到张三在审讯期间痛苦喊叫的供述,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张三供述的情形。
二、现行刑法禁止“犯意引诱”,被追诉人因被引诱而涉毒不应入罪
不诉案号:翠检诉刑不诉〔2015〕42号/琼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遵检公二刑不诉〔2015〕10号
不诉理由分析:不能排除该案存在犯意引诱,且该案是在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对于存在犯意引诱,应对被追诉人作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
三、毒品买家被警方控制后引发的毒品交易案,无法排除犯意引诱之合理怀疑
不诉案号:深宝检刑不诉〔2015〕798号。
不诉理由分析:李某某在民警监控下通过电话与陈某某联系,向陈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冰毒。
四、侦查人员取证不作为,未能及时制作讯问口供,单凭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反映被追诉人的原始供述,致使在案证据不足以定案
法院观点:公安机关没有在田某所谓主动交代非法持有毒品时制作讯问笔录或录音录像。因此侦查员出具的是田某在侦查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下主动交代租赁屋里藏有毒品的情况说明证明力不足。
来源:(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88号。
五、搜查程序违法,致使毒品来源不明
不诉案号:东三区刑检不诉〔2015〕63号。
六、侦查人员滥用职权,违规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且搜查、扣押程序上也存在重大违法,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不诉案号:深宝检刑不诉〔2015〕798号/渝璧检刑不诉/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5〕31号。
不诉理由分析:侦查人员在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采用控制下交付,且搜查、扣押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无法证实在案毒品的来源合法性。
七、控制下交付不诉
不诉案号: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5〕31号
不诉理由分析:零星交易少量毒品,控制下交付,酌情不诉。
八、被追诉人无贩卖毒品的故意,其犯意系被引诱而产生的
不诉案号:随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25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53号/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定中刑初字第11号(荆爱国被控运输毒品宣告无罪案)。
不诉理由分析:赠送少量毒品给他人吸食的情形不属于贩卖毒品,且涉案毒资来源于涉案侦查人员,导致案件无法排除涉案侦查人员蓄意“双套引诱、犯意引诱”的合理怀疑;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由原临洮县公安局分管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伙同马进孝共同策划,蓄谋制造,全程控制的一起案件。证实本案的主要证据是非法收集的,法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荆爱国的行为不会对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造成实际的危害,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荆爱国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九、被追诉人之所以会涉嫌贩卖毒品案,根源是被涉案侦查人员犯意引诱而起,相关案件更无法排除其被“犯意引诱、双套引诱”的合理怀疑
不诉案号:随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不诉理由分析:赠送少量毒品给他人吸食的情形不属于贩卖毒品,且涉案毒资来源于涉案侦查人员,导致案件无法排除涉案侦查人员蓄意“双套引诱、犯意引诱”的合理怀疑。
十、侦查行为不当致使案件事实存疑
不诉案号:渝检沙刑不诉〔2015〕108号
不诉理由分析: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侦查人员对涉案毒品检查行为存在瑕疵,且不可弥补;讯问笔录合法性、客观性存疑。基于上述原因,致使案件事实存疑。
行为篇
一、介绍陌生人相互认识行为,与实施贩毒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
不诉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18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供述其介绍张某某与李某某认识,但无证据证实其有贩毒行为。
二、代购时私下克扣少量毒品行为不为罪
不诉案号:黄检公诉刑不诉〔2015〕8号
不诉理由:被追诉人为他人代购毒品,私底下扣留所买部分毒品,不应认定为以获利为目的。
三、涉毒数量少,代购不牟利行为不为罪
不诉案号:宁乡县院公诉刑不诉〔2015〕83号。
不诉理由分析:关于“牟利”,新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批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2015年5月18日)认为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牟利。但涉案行为人帮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介绍费”、“劳务费”,即不能证实其从中牟利。事实上,涉案的路费都是行为人自己支付的客观事实,进一步证明行为人系代购不牟利的无罪行为。
四、代购蹭吸,并无从中获利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东检一诉刑不诉〔2015〕10号/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21号
不诉理由分析:行为人参与其中,目的仅仅是代购蹭吸,并无从中获利,更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77号/黄检公诉刑不诉〔2015〕8号。
法院观点:被追诉人参与涉案涉毒行为,但其目的仅仅是代购蹭吸,并无从中获利,更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五、无偿代购毒品,无牟利无加价,不能认定被追诉人有贩卖的故意,更不能认定其无偿代购行为系贩卖毒品行为
不诉案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39号。
法院观点:原审被告人陈勇受人委托,仅为他人无偿代购约1克冰毒吸食,主观上无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对代购毒品无加价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查获的0.32克冰毒是用于贩卖,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2015)赣刑一终字第31号。
在司法实务中,无偿代购毒品,从中无牟利无加价的不诉案例甚为常见
不诉案号: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228号
不诉理由:无法查明被追诉人李某某实施的是有偿交易毒品的行为还是无偿替张某代购毒品。
六、行为人没有变相加价的涉毒行为,致使其涉案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有偿交易的行为本质
不诉案号:(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
不诉理由分析:行为人参与其中,目的仅仅是代购蹭吸,并无从中获利,更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再如:行为人李四并没有收取吸毒人员张三的“介绍费”“劳务费”,而吸毒人员张三向李四购买毒品也仅用于自已吸食,不是用于贩卖,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四私自扣留的部分毒品用于贩卖。李四仅仅是二次帮张三代购并蹭吸。参与购买少量毒品,参与吸食少量毒品,目的仅仅限于吸食,没有贩卖的主观目的,也没有从中获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有偿交易毒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涉及违法问题,但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
不诉案号:隆检公诉刑不诉〔2015〕29号。
七、在案证据无法辨别被追诉人赵某某是无偿代购毒品还是加价倒卖毒品,无法证实赵某某生实施的就是是贩卖毒品行为的唯一结论
不诉案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39号
八、公安机关不能单凭被追诉人形迹可疑,在其身上搜查到小量的毒品,就以此认定被追诉人故意,被追诉人被抓时,该案尚未进入在毒品交易环节,也无实质证据证实行为人有贩卖毒品主观意向以及客观行为
不诉案号:临翔检公诉刑不诉〔2015〕17号
九、代购或者贩卖之行为定性存疑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宜检公诉科刑不诉〔2015〕27号 /益检公二刑不诉〔2015〕1号
不诉理由分析:在案无证据论证出被追诉人是代购毒品还是贩卖毒品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忠检刑不诉〔2015〕101号
不诉理由分析:公安机关认定彭某某向孔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包括孔某某与彭某某的QQ聊天记录等书证、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彭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称只是帮孔某某代买毒品,本案关键证人即彭某某毒品来源的上家“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两次退查仍未找到,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彭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银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14号
不诉理由:缺乏通讯记录等书证证实被追诉人毛某某与宋某某存在犯意联络,不能查证毛某某与宋某某是否就买卖毒品进行洽谈、磋商,更不能查证毛某某是为他人代购毒品还是以倒卖为目的,请托宋某某代为购买毒品,因此,单凭宋某某的口供是不足以认定涉案所查获的毒品与毛某某存在关联性。此外,由于在涉案毒品的外包装上未能检测出毛某某的指纹等人特异性基因,不能证实毛某某曾经触碰过涉案毒品,更不能以此论证毛某某对该毒品拥有所有权属,涉案毒品在毛某某的管理、控制范围之内,故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毛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十二、陪同行为还是贩毒共犯行为之行为定性存疑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仁怀检公刑不诉〔2015〕55号
不诉理由分析:证实被追诉人程某某参与了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程某某是单纯的陪同行为还是贩卖毒品的共同正犯。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长检刑二刑不诉〔2015〕19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作无罪辩解,在案证据只有同案人的口供指认,不能确定被追诉人是否参与了贩毒,不能排除被追诉人为受他人蒙骗而实施的单纯陪同行为。
主观篇
一、款项性质不明,收款不等于收取购毒款
不诉案号:邵检诉一刑不诉〔2015〕1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从他人手中接到14.9万元,但单凭收款行为,不足认定其意图帮助他人购毒的行为客观存在。
二、女友帮忙男友打款,不等于其参与其男友涉嫌实施的贩毒行为
不诉号码:湘张检诉刑不诉〔2015〕4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男朋友赵某某出于贩卖的目的购买了大量冰毒,朱某某明知赵某某购毒而帮助赵某某打款、处理毒品。但被追诉人是否参与涉案贩卖毒品活动存疑。
三、不知情而帮忙邮寄数十公斤冰毒不为罪
不诉案号:晋中检公诉一刑不诉〔2015〕12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有罪与否,不完全取决于涉案毒品数量,而是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符合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
四、“邮件藏毒”型毒品冤假错案
采用邮寄方式运毒是涉毒人员常用伎俩。涉毒人员利用虚假姓名,利用不知情者帮忙邮寄毒品,且在快递单上蓄意不填写具体收货地址,货到目的地后再雇请不知情熟人,或雇佣不知情案外人前往物流中心取货,这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涉毒分子采取种种反侦查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加交易的安全性,避免被抓归案。
我们以宿检刑不诉〔2015〕2号不起诉决定书为例,证实“邮件藏毒”型毒品冤假错案绝非个案。当地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涉案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的被追诉人张某某明知快递包裹内有毒品,仍然帮何某某领取,不能排除张某某是受他人所欺骗而帮助持有毒品的合理怀疑,最后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又如,宁检公诉刑不诉〔2015〕10号不起书决定书载明:马某某受马某一的指示,前往西宁市某某物流中心帮助马某一接收快递,马某某把涉案的消毒柜搬装上车后,在物流中心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消毒柜子的闸板上搜查出10小包共计486.171克冰毒,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马某某对购买和邮寄毒品的事情知情。
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被追诉人之间具有贩卖毒品的合意,或有相反证据可证实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有偿交易毒品的客观事实
实证案例,不诉案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53号。
不诉理由分析:行为人之间无论是在事前以及事中、事后均未就毒品交易达成合意,所谓的100元毒资不排除系行为人提供毒品服务所得报酬的合理怀疑;行为人检讯时辩解称未事先约定购买毒品的报酬,事后亦未收取报酬,且有通话录像印证。
六、不知者不为罪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宁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不诉理由分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明知肖某某购买毒品而为其实施帮助,不能排除张某某没有持有毒品故意的合理怀疑。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64号。不诉理由分析:无法证明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没有证据排除王某某对毒品来源的辩解。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宁检公诉刑不诉〔2015〕10号。不诉理由分析:马某某受马某一的指示,前往西宁市某某物流中心帮助马某一接收快递,马某某把涉案的消毒柜搬装上车后,在物流中心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消毒柜子的闸板上搜查出10小包共计486.171克冰毒,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马某某对购买和邮寄毒品的事情知情。
实证案例四,不诉案号:宿检刑不诉〔2015〕2号。不诉理由分析: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某公安分局认定的被追诉人张某某明知快递包裹内有毒品,仍然帮何某某领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张某某做出不起诉。
实证案例五,不诉案号:晋中检公诉一刑不诉〔2015〕14号。不诉理由分析:在同案人不认罪,被追诉人辩解未认识到涉案物品性质的情况下,现无证据证实被追诉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听任胡某某的指使,帮助其打包寄送毒品。因陈某某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故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七、被追诉人收取报酬证据不足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23号。
不诉理由分析: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收取毒品作为酬劳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行为人无从中牟利的主观意图,更没有贩卖毒品或协助他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渝涪检公诉刑不诉〔2015〕55号
不诉理由分析:一是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郑某某因自己联系吸毒人员况某某购买的毒品数量不够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毒品拿给况某某,是为了补足况所购买毒品的数量,其目的不是为了贩卖毒品。二是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具备毒品交易的行为特征。本案中,吸毒人员况某某是委托郑某某帮忙联系找他人购买毒品,郑某某客观上确实为况联系到使况找李某某购买了毒品,但郑某某并未从中获利。况某某一直没有提出向郑某某购买毒品的意思表示,郑某某也未提出贩卖毒品给况某某的意思表示,二人更从来没有毒品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进行事前约定,二人的行为不符合毒品交易的一般行为特征;三是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动收取毒资200元的行为不合常理。公安机关从况某某处缴获甲基苯丙胺1.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28克,其中查获毒品数量包括郑某某交给况某某的甲基苯丙胺0.31克,由此证明况某某从李某某处用400元购买的毒品数量为甲基苯丙胺0.7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28克。况某某一直以李某某处购买毒品数量不足而多次表示不满,但又自愿用一半的价格购买不到一半数量的毒品,况某某的行为不合常理。
八、在案证据证明力不足,无法证明被追诉人明知或推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蓄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
不诉案号:深检刑不诉〔2015〕15号。
不诉理由分析:涉案疑犯是同居男女关系。公安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男疑犯后,在其住所搜查的7包毒品疑似物。但男疑犯涉毒,不等于其同居女友明知男疑犯涉毒,仍蓄意实施了帮助男疑犯持有毒品的结论,更也不能证实女疑犯也实际持有涉案毒品的结论。最后,检察机关对涉案女疑犯作出不诉决定。
九、无帮助贩毒之主观故意
不诉案号:随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不诉理由分析:从毒资视角分析,单凭在案的转账凭证,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十、无意帮助并非贩毒的共犯行为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晋中检公诉一刑不诉〔2015〕13号。
不诉理由分析:在案无充分证据证实被追诉人在穆某某购买100千克海洛因时提供了帮助行为。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东三区检刑不诉〔2015〕127号。
不诉理由分析: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追诉人陈某某明知涉案物品为毒品仍然帮助运输予以贩卖
十一、无帮助贩毒之主观故意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狮检公刑不诉〔2015〕301号/长天检诉刑不诉〔2015〕97号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219号/雁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不诉理由分析:在案证据只能证实被追诉人王某甲有帮助廖某某购买毒品行为,尚无证据能够证实王某甲在明知廖某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购买。因认定王某甲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故对被追诉人王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资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
不诉理由分析: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能证实被追诉人钟某某明知涉案物品为毒品仍然帮助贩卖。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合检公一刑不诉〔2015〕3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汪某某客观上有运输同案被追诉人钱某某的行为,但在案证据无法论证汪某某明知钱某某有帮助运输毒品的行为后仍然接送运输。
证据篇
一、关键物证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
法院观点:对于在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的一台自动麻将机内搜查出的毒品19.6克(毛重),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无充分证据证实为被告人张三所贩卖的毒品,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2015)祁刑初字第00054号。
二、涉案毒品权属不明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青检公刑不诉〔2015〕44号
不诉理由分析:无法确定涉案毒品的权属,不能证实被追诉人李某某对桌球台上的涉案毒品拥有所有权属,更无证据能够论证出李某某实施了贩卖行为。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祁检公诉刑不诉〔2015〕60号
不诉理由分析:人多事杂,在多名被追诉人不认罪,且口供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涉案毒品的具体归属,更无法论证被追诉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关键证人证言出现修改痕迹,且在案证言相互矛盾,不足以定案
不诉案号:湘汉检刑不诉〔2015〕51号。
不诉理由分析:陈年旧案,被追诉人不认罪,关键证人的证言笔录出现多处被修改的痕迹,且多份证言之间相互矛盾。
四、孤证证言不足以定案
毒品交易的极高隐匿性致使许多毒品案件的侦破并非人赃并获。涉案侦查人员通常利用吸毒人员的证言作为线索,从而深挖推定出背后的嫌疑毒贩是常态。但由于距离案发的时间较久,大部分证据均已灭失,致使部分涉毒案件的侦查人员所能搜集的有效证据,只有购毒者的证人证言。当在案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被追诉人是被冤枉的情形下,办案机关应遵循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对被追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其无罪。
不诉案号:肇端检刑不诉〔2015〕16号
不诉理由:并非人脏并获,并无查获涉案毒品和毒资,不能单凭购毒者口供认定行为人有购毒行为。
其他不诉案号包括:博检公诉刑不诉〔2015〕106号/赣检诉刑不诉〔2015〕5号/博检公诉刑不诉〔2015〕82号/东检一诉刑不诉〔2015〕10号/冀唐北检公诉刑不诉〔2015〕32号
五、单凭被追诉人的口供不足以定罪
被追诉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其口供为直接证据,能够直接反映案件发生过程,更清楚知悉其是否是无辜者。基于现实国情,诸多办案人员习惯于“唯凭口供”定案,口供也被某些办案人员“信奉”为“证据之王”,致使诸多办案人员往往以获得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作为侦破案件的首要突破点。但被追诉人的口供具有双极性,既能最直接证明案件真相,但口供虚假性也最高,故现代司法文明要求办案人员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也是刑诉法的明文规定。若在案证据只有被追诉人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则应宣告无罪。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不诉理由分析: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共同贩卖毒品犯罪,只有王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18号
不诉理由分析:仅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其介绍赵某某与张某某认识,无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19号 。
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供述其向他人介绍“小姐”,其证言与毒品犯罪行为无关。
实证案例四,不诉案号:吴利检刑不诉〔2015〕31号。
不诉理由分析:所谓同案犯孤证供述不足以定案
实证案例五,不诉案号:临翔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不诉理由分析:唯被追诉人的口供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作为一线毒辩律师,我们深知现实法治实际运作的情况,深知某些办案人员唯凭口供定案是一贯办案思维习惯,深知某些办案人员蓄意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深知某些办案人员取证不作为情况甚为严重,深知某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蓄意冤枉无辜者的真实案例仍时而有之,甚至在一些毒品命案中出现。法治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而口供具有不稳定性,时供时翻的现象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而诸多毒品冤案何以酿成,根源就是办案人员过分相信口供的证明力,而忽视在案证据链是否完备,是否能论证出唯一性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相比而言,毒品案件的入罪证据要求更低,为此,强调唯凭口供不足以定案司法理念,更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办案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认定诸多涉案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重要理由所在。
六、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
不诉案号:渝綦检刑不诉〔2015〕25号
不诉理由分析:购毒者李四在各诉讼阶段的证言前后矛盾,且与被不起诉人张三的供述就毒品交易时间、地点、交易前如何联系、毒资面值构成等方面均有出入,不能相互印证
七、唯凭证人证言不足以定案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冀唐北检公诉刑不诉〔2015〕32号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77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陈某某辩解无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公安机关所提取的通讯记录也不能反映陈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能单凭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予以认定陈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73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只有证人付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上述事实经补充侦查仍无法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八、关键证人证言缺失,案件疑点未能查清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东三区检刑不诉〔2015〕53号
不诉理由分析:公安机关对毒品交易实施控制下交付,购毒者在交易完成后趁机逃跑,在案因缺乏毒品物证,缺乏证人证言,在被追诉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无充分证据证实被追诉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94号
不诉理由分析:由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承认有贩卖毒品行为,但对贩卖毒品的种类及收取的毒资供述极不稳定,且未找到证人廖某某复核犯罪事实,导致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贩卖毒品的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存疑。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39号
不诉理由分析:由于涉案的购毒者当场逃跑,无法收集到其证言,单凭在被追诉人身上搜查毒品不能证实该涉案毒品是用于贩卖牟利。
九、口供反复,且无法排除被追诉人串供的合理怀疑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渝綦检刑不诉〔2015〕25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不起诉人张三供述反复,后又与吸毒者李四关押在同一个戒毒室,无法排除串供的可能。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24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先后四次帮助李四向毒品上家支付毒资或转账。但涉案毒品买家李四没有归案,涉案毒品卖家是何人不详,本案也缺乏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单凭张三本人的认罪孤证,不足以定案。
十、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被追诉人赵某某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案件的真相未能查清
不诉案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54号。
十一、核实被追诉人之间关于涉案毒资金额的口供内容是否相互印证
被追诉人与所谓同案人就毒资数额的口供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相互印证,直接关系到其口供内容的真实性,致使案件无法排除侦查人员故意作不实记录或被追诉人口供有假的合理怀疑,致使得案件疑点重重,无法排除侦查人员扣押在案的钱财与本案无关的合理怀疑。
如,(2015)宁刑终字第11号判决书载明:上诉人张某在一审、二审中都提到被扣的现金是14000元且退了6000元,同时在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质证意见中也清楚的说明“除扣押的8000元外,其余已退还家属”,抓获经过则反映只从张某身上扣押了8000元现金,本院认为抓获经过所反映的扣押现金情况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故该扣款8000元的证据与本案缺乏证据的关联性印证,8000元现金是否为李某付给张某购卖毒品的赃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
十二、在案证据属“一对一”,不足以证明被追诉人具有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不诉案例:沅检公刑不诉〔2015〕22号不起诉决定书/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21号
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始终坚持不认罪,在案证据属一对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足以定案。
十三、在被追诉人不认罪,证人的前后证言不一致,且多个证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侦查机关重新收集相关证言,未能查清案件真相,致使案件事实不清
不起诉理由:忠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第一次贩卖毒品给陈某某的事实,在案证据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朱某某的供述对朱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毒品交易事实讲述相互矛盾,侦查机关未重新调取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和核实相关情况,因此朱某某贩卖毒品给陈某某的事实不清。移送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第二次贩卖毒品给袁某某的事实,袁某某在案证言和审查起诉环节电话询问情况前后说法不一致,侦查机关未能重新获取袁某某的证言。另外,袁某某证言中关于如何得到朱某某联系方式的证言与向朱某某核实情况矛盾,因此在案袁某某的证言真实性存疑。且朱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否认贩卖毒品事实,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出第一次讯问过程的视频,未对朱某某关于其与袁某某频繁联系的辩解理由进行核实,朱某某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某贩卖毒品给袁某某的事实。综上,认定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诉案号:忠检刑不诉〔2015〕32号。
十四、陈年旧案,往往因缺乏涉案毒品物证,毒资、通讯记录等书证,而在案证据通常只有购毒者的证言或者被追诉人的口供,由于证据薄弱通常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在案证据尚未达到入罪的标准。
京石检公诉刑不诉〔2015〕10号/益检公二刑不诉〔2015〕2号/陵检公诉刑不诉〔2015〕22号/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21号/岳检诉刑不诉〔2015〕7号 /赤检诉刑不诉〔2015〕2号/长天检刑不诉〔2015〕25号/怀洪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匀检公诉刑不诉〔2015〕9号/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53号/东检刑不诉[2015]46号/穗南检公刑不诉〔2015〕6号/长检公诉刑不诉〔2015〕65号/榕检公一刑不诉〔2015〕10号/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5〕93号/渝合检刑不诉〔2015〕32号/狮检公刑不诉〔2015〕502号/桐检公诉刑不诉〔2015〕68号
十五、并非人脏并获型涉毒案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简检诉刑不诉〔2015〕35号
不诉理由分析:并非当场人脏并获,在无查获涉案毒品,未搜查到涉案毒资的前提下,单凭购毒者的证言难以认定被追诉人曾经实施过贩卖毒品行为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鼓检公诉刑不诉〔2015〕75号
不诉理由分析:并非人脏并获,在被追诉人陈某某身上搜查200元现金,在郭某某身上搜查到0.37克海洛因,但不能证实两者存在毒品交易。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有贩卖毒品行为。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长天检诉刑不诉〔2015〕50号
不诉理由分析:并非为人脏并获,涉案毒品疑似物已经灭失,公安机关未能收集涉案毒资以及通话记录,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追诉人与他人存在毒品交易,认定被追诉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
实证案例四,不诉案号:石检公刑不诉〔2015〕1号
不诉理由分析:本案并非人脏并获,在被追诉人身上搜查到现金,在张军身上搜查到146.95克海洛因,尽管有张军口供证实涉案毒品系从被追诉人李某某处购买,在李某某无罪辩解的情况下,无充分证据证实李某某身上的现金就是交易的毒资,而涉案毒品就是从李某某处购买,无法论证出李某某与张军之间存在毒品的交易。
实证案例五,不诉案号:桑检公诉刑不诉〔2015〕7号
不诉理由分析:李某某并非是在毒品交易现场被抓获,在案无充足证据证明李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在被追诉人住所搜查到的涉案毒品不能用作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物证
实证案例六,不诉案号: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303号
不诉理由分析:因案件侦破并非当场人脏并获,由于涉案毒品已灭失,无法查证涉案毒品的数量、种类、真假,而在案证据通常只有购毒者的证言或被追诉人的口供等言辞证据,证实证据不足以证实被追诉人是否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也不足以排除被追诉人实施的是为他人代购毒品而不牟利的行为,基于在案证据不能论证唯一性的结果,故对被追诉人作不起诉处理。
十六、多重毒品上下家,单凭某位被追诉人作出的言辞证据不足以定案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邵检诉一刑不诉〔2015〕2号
不诉理由分析:在多重上下家的毒品买卖中,单凭同案的毒品下家的口供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40号/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97号
不诉理由分析:多重上下家的毒品买卖,在下家交易毒品时被抓获,追根溯源到上家,多因距离交易时间长远,无法确定毒品物证,无法搜查到涉案毒资等问题,致使在案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追诉人曾经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十七、购毒者的前后证言在交易细节上存在矛盾,且被追诉人口供反复,不能排除
不诉案号:渝綦检刑不诉〔2015〕25号
不诉理由分析:(一)购毒人戴某某在各诉讼阶段的证言前后矛盾,且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就毒品交易时间、地点、交易前如何 联系、毒资面值构成等方面均有出入,不能相互印证;(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供述反复,后又与戴某某关押在同一个戒毒室,无法排除串供的可能。故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十八、直接证据属孤证,间接证据相互矛盾
不诉案号:渝万州检刑不诉〔2015〕26号。
不诉理由分析:根据在案的证据只有幸某某直接指认冰毒为张某某,其他人的证言都是间接证据,且互相矛盾,现有的证据不能得出毒品是黄某某所有的唯一结论,认定黄某某持有毒品证据不足。
法律适用篇
一、最优雅无罪理由之案件“证据发生变化”
不诉案号:怀铁检刑不诉〔2015〕7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54号。
不诉理由分析:详情不明的证据发生变化,证人证言发生变化。
二、行为性质存疑,存疑不诉之涉毒无罪行为
不诉案号:蓬检公刑不诉〔2015〕7号。
不诉理由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购买毒品或帮助他人购买的行为存疑,是否存在介绍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存疑,是否从中获利存疑,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结案。
三、持有毒品不诉情形分析
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实证案例,不诉案号:博检公诉刑不诉〔2015〕16号
其二,行为情节轻微不诉。
实证案例,不诉案号:中检公诉刑不诉〔2015〕42号。
其三,被追诉人无持有毒品之客观行为。
不诉案号:浑检公诉刑不诉〔2015〕8号。
其四,被追诉人主观上不明知而不诉。
不诉案号:湘临检公诉刑不诉〔2015〕15号。
其五,涉案毒品实际持有人存疑不诉。
不诉案号:固原检刑不诉〔2015〕18号。
其六,情侣涉毒何人实际持有毒品存疑不诉。
不诉案号:思检公诉刑不诉〔2015〕25号。
其七,不能排除行为人存在被陷害的可能,涉案毒品实际上可能为举报人所有。
不诉案号:晋检诉刑不诉〔2015〕59号
其八,单凭同案人口供不足以定罪。
不诉案号:惠检公刑不诉〔2015〕24号
其九,未能调取监控录像,不能排除涉案宾馆房间所查获的毒品为他人所留。
不诉案号:穂海检诉刑不诉〔2015〕6号
四、见证人不适格,致使被追诉人获不诉释放
法院观点: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中的见证人陈某系派出所协勤人员,违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见证人的刚性规定,故该份《搜查笔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来源:(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88号
五、相对不诉情形
其一,行为人属在校学生,具有立功情节,涉案行为情节轻微。
不诉案例:渝涪检公诉刑不诉〔2015〕23号。
其二: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在涉案行为中未获取任何利益,具有偶然性,且具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及立功情节,同时其系在校学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刑罚。
不诉案例:渝潼检刑不诉〔2015〕22号。
不诉理由: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
不诉案号:鼓检公诉刑不诉〔2015〕87号/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260号/湘辰检公刑不诉〔2015〕23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47号
六、进入交易环节的按既遂处理
法院观点:被告人胡中平与任某某在肇东市五站镇内任某某的车中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捕获,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中平具有犯罪未遂情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应依法认定为既遂。
来源:(2015)绥中法刑一终字第45号。
七、以贩养吸酌定从轻
实证案例一,法院观点:被告人熊杰是一名吸毒人员,其手中持有的毒品既用于自己吸食,也用于贩卖,具有以贩养吸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在其车中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犯罪数量,但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204号。
实证案例二,法院观点:被告人杜保生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以兑钱的形式,多次在周口、许昌等地从一个叫“小强”的人手中购买毒品,二人将所购得的毒品平分,杜保生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另一部分卖给他人,以贩养吸。杜保生系以贩养吸人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来源:(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24号。
八、毒品犯罪前科不具有涉案行为不应具有关联性
实证案例,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抗诉机关以原审被告人王龙宇此前贩卖过毒品,涉案第二节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应当认定第二节行为属贩卖毒品的抗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宇第二节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以其之前曾贩卖过毒品就认定持有即贩卖毒品。法律没有规定非法持有冰毒30克、麻古40粒的数量即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因此,抗诉机关以上抗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2015)金刑再字第1号。
九、退货成功未遂
法院观点:2014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蓝礼驾驶小轿车从博白县新田镇携带2包毒品氯胺酮(K粉)到博白县城,通过“阿林哥”出卖给他人,“阿林哥”出卖未果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将毒品交还给被告人蓝礼,3时许被告人蓝礼在博白县某娱乐城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蓝礼驾驶的小轿车内缴获2包毒品氯胺酮(K粉,净重1003.41克)。
来源:(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44号判决书
十、涉案毒品疑似物实为假毒品,办案机关多以未遂处理
涉案毒品疑似物有危害性,但并非法定的毒品范畴,或者是因“货不对板”而未遂。如:涉案毒品疑似物属于一类精神药品,同样属犯罪对象不能犯的犯罪未遂情形。
法院观点:在第一宗贩卖毒品中,卢水木主观上是为双方介绍交易毒品氯胺酮,实际缴获的是普鲁卡因胺,对该宗犯罪事实,卢水木依法构成犯罪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21号
十一、因提前案发被抓而未遂
其一,被追诉人尚未进入交易场所,而是在前往交易场所,甚至尚未出发或刚刚出发数十米便被抓住归案了。如:(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19号载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辉以贩卖为目的携带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23.87克,在前往交易途中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贩毒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其二,行为人涉嫌交易毒品,但涉案交易行为尚未开始,行为人即被抓归案。其归案后,侦查人员在其住处查获涉案毒品若干,最后办案机关认定其行为属于未遂。简而言之,涉案毒品实物仍处于行为人住处,在毒品买家不明,涉案毒品实物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提下,办案机关利用认定其涉案行为属于未遂行为。
十二、未进入实质交易环节而未遂
实证案例,法院观点: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X被查获的3.56克毒品和被告人高X被查获的29小包(0.99克)毒品均未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2015)南刑初字第5号。
十三、尚未达到入罪标准
不诉理由:帮助购买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尚未达到非法持有罪的入罪标准的
不诉案号:道检公诉刑不诉〔2015〕45号
十四、被追诉人死亡,法定不诉
不诉案号:界检公诉刑不诉〔2015〕10号/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5〕84号
十五、封存、扣押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涉案毒品来源不明
不诉理由:抓获现场对毒品的扣押、封存无见证人见证,对毒品的扣押封存过程不连贯,存在证据瑕疵,导致毒品的来源不明,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存疑。
不诉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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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走私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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