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36个缓刑案例看污染环境罪案件的20个有效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董建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9-09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编者按: 污染环境罪案件属近年来新类型案件, 专业性较强通过对其缓刑判决的研究, 发现有效辩点对律师辩护有作用 。 笔者从把手案例,无讼等搜索平台查询了2019年136份污染环境罪案件一审缓刑判决, 总结岀20个缓刑有效辩点。分析探讨法院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缓刑判决的理由和思路, 对律师做好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有一定意义 。 从这些缓刑判决书中可看岀律师不能消极等待法院缓刑判决从天而降, 应有扎实的专业功底, 给法官提供有利的判处缓刑武器, 才有好的效果 。

有效辩点一:赔偿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费用

牛红、牛建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黑0127刑初47号

审理法院:木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牛红、牛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好,已通过黑龙江日报及木兰县电视台公开发表了道歉声明,并赔偿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费用,故均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对牛红、牛建、牛强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牛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 、被告人牛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有效辩点二: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支付土地恢复原状费用。

王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鲁0306刑初152号

审理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支付土地恢复原状费用,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可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倾倒、处置等活动。

类似案例:

 

吴金生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闽0721刑初24号

审理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

 季兴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苏0812刑初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三: 采取整改措施,对危险废物已依规进行处置

孙荣根、浙江中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浙0411刑初329号

审理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案发后被告单位已采取整改措施,对危险废物已依规进行处置,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浙江中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荣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孙荣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有效辩点四: 积极采取措施修复环境,基本消除污染影响,

郭仲翠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苏0812刑初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能积极采取措施修复环境,基本消除污染影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类似案例:

 何辉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湘0903刑初206号

审理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临安荣盛科技有限公司、纪丙虎、卢建荣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浙0185刑初4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杨清江、杨某大污染环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鲁0683刑初635号

审理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五: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

孙士和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湘0111刑初299号

审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孙士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士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士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类似案例:

 华某甲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苏0205刑初1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六: 主动与有修复资质的公司签订土壤修复合同,对厂区内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自愿承担了大部分的污染源处置费和土壤修复费。

周某鹏、胡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赣1002刑初575号

审理法院: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云鹏主动与有修复资质的公司签订土壤修复合同,对厂区内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自愿承担了大部分的污染源处置费和土壤修复费。鉴于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周云鹏的量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学鹏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承担部分污染源处置费和土壤修复费,且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相比被告人周云鹏作用小,鉴于以上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胡芳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承担部分污染源处置费和土壤修复费,且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相比被告人周云鹏、周学鹏的作用小,鉴于以上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经南昌市青山湖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周云鹏、周学鹏、胡芳进行调查,被告人周云鹏、周学鹏、胡芳符合实施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对被告人周云鹏、周学鹏、胡芳可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云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学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胡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类似案例:

 蒋正建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赣0824刑初2号

审理法院:新干县人民法院

姚某、张某1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鲁0811刑初98号

审理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刘超海、钟如宝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皖1125刑初398号之二

审理法院:定远县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七: 张某某1的家属代为预交环境修复费及罚金,张某某2 的家属代为预交罚金。

张某某1、张某某2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赣0192刑初202号

审理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1的家属代为预交环境修复费及罚金,被告人张某某2的家属代为预交罚金,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1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2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类似案例:

 

梁全进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湘1081刑初276号

审理法院:资兴市人民法院

周某某、陈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粤1523刑初5号

审理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八: 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报告。

董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鲁1724刑初104号

审理法院:巨野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有效辩点九: 被告单位主动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高峰、王春泉、德清亮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浙0521刑初161号

审理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亮剑公司主动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峰、王春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峰、王春泉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高峰、王春泉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德清亮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春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类似案例:

 阮慧锋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闽0426刑初65号

审理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十: 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缴纳罚金。

万立胜、高所扣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苏1202刑初376号

审理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万立胜、高所扣、袁红丽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立胜、袁红丽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高所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立胜、高所扣、袁红丽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立胜、高所扣、袁红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万立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袁红丽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高所扣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有效辩点十一: 承担废物清除费用

孙立江、薛刚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鲁1327刑初122号

审理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已承担废物清除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立江已承担废物清除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立江、薛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立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薛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类似案例:

无锡鸿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沈某甲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苏0205刑初703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十二: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造成地下水及土壤主要指标超标。

刘乘荧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鄂2827刑初5号

审理法院:来凤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刘乘荧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造成地下水及土壤主要指标超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乘荧污染环境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乘荧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效辩点十三: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湖南鑫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雷志富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湘0624刑初24号

审理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雷志富、秦再明、金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提供、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湖南鑫天公司也成立自首。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金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雷志富、秦再明、金瑜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因本案被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已执行,可折抵罚金。被告人雷志富、秦再明、金瑜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湖南鑫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雷志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秦再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金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效辩点十四: 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所居住村委意见

周朝选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豫0326刑初129号

审理法院:汝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所居住村委意见,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周朝选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朝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有效辩点十五:被告人孙某1与邹城市环保局委托处置单位达成追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处置后的土壤已不存在环境风险。

孙德建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鲁0883刑初253号

审理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孙某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孙某1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1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1与邹城市环保局委托处置单位达成追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处置后的土壤已不存在环境风险,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量刑情节,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1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有效辩点十六: 刚试制就被及时制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间短

钟某枝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粤1581刑初71号

审理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鉴于被告人刚试制就被及时制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间短,可予酌情处理,且被告人系初犯,庭审时能认罪悔罪,确能真诚悔过,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可对钟某枝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清。

 

有效辩点十七: 民事部分赔偿与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

夏磊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皖1623刑初584号

审理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已就民事部分赔偿与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鉴于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效辩点十八: 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祁兴利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鲁0126刑初10号

审理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贾文武、祁兴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其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崔保柱、田均旭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其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是从犯,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济阳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吴正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吴正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贾文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祁兴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崔保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田均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有效辩点十九: 刚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钟远宏、李祥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刚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案  号:(2018)粤0306刑初7013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钟远宏、李祥、陈小松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话后即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远宏、李祥、陈小松所任职务及所起作用不同,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鉴于本案刚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且事后行为人积极整改,防止了损失扩大,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涉案单位已缴纳二十万元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综上,被告人钟远宏、李祥、陈小松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远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小松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有效辩点二十: 集闽公司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被告人陈淮河缴交生态修复资金和相关款项

集闽建材(漳州)有限公司、陈淮河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闽0603刑初219号

审理法院: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陈淮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集闽公司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被告人陈淮河缴交生态修复资金和相关款项,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均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淮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淮河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集闽建材(漳州)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陈淮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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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明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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