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董建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9-09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案 号:(2019)黑0127刑初47号
审理法院:木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牛红、牛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好,已通过黑龙江日报及木兰县电视台公开发表了道歉声明,并赔偿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费用,故均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对牛红、牛建、牛强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有效辩点二: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支付土地恢复原状费用。
王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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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三: 采取整改措施,对危险废物已依规进行处置
审理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案发后被告单位已采取整改措施,对危险废物已依规进行处置,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被告单位浙江中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荣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效辩点四: 积极采取措施修复环境,基本消除污染影响,
郭仲翠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苏0812刑初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能积极采取措施修复环境,基本消除污染影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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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五: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
孙士和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孙士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士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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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有效辩点六: 主动与有修复资质的公司签订土壤修复合同,对厂区内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自愿承担了大部分的污染源处置费和土壤修复费。
周某鹏、胡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云鹏主动与有修复资质的公司签订土壤修复合同,对厂区内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自愿承担了大部分的污染源处置费和土壤修复费。鉴于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周云鹏的量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学鹏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承担部分污染源处置费和土壤修复费,且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相比被告人周云鹏作用小,鉴于以上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胡芳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承担部分污染源处置费和土壤修复费,且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相比被告人周云鹏、周学鹏的作用小,鉴于以上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经南昌市青山湖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周云鹏、周学鹏、胡芳进行调查,被告人周云鹏、周学鹏、胡芳符合实施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对被告人周云鹏、周学鹏、胡芳可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周云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学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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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点七: 张某某1的家属代为预交环境修复费及罚金,张某某2 的家属代为预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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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2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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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巨野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董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有效辩点九: 被告单位主动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高峰、王春泉、德清亮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亮剑公司主动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峰、王春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峰、王春泉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高峰、王春泉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德清亮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春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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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万立胜、高所扣、袁红丽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立胜、袁红丽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高所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立胜、高所扣、袁红丽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立胜、高所扣、袁红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万立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袁红丽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高所扣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有效辩点十一: 承担废物清除费用
孙立江、薛刚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一、被告人孙立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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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来凤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一、被告人刘乘荧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效辩点十三: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案 号:(2019)湘0624刑初24号
审理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雷志富、秦再明、金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提供、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湖南鑫天公司也成立自首。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金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雷志富、秦再明、金瑜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因本案被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已执行,可折抵罚金。被告人雷志富、秦再明、金瑜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湖南鑫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雷志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秦再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金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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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9豫0326刑初129号
审理法院:汝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所居住村委意见,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周朝选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朝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有效辩点十五:被告人孙某1与邹城市环保局委托处置单位达成追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处置后的土壤已不存在环境风险。
孙德建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孙某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孙某1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1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1与邹城市环保局委托处置单位达成追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处置后的土壤已不存在环境风险,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量刑情节,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某1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有效辩点十六: 刚试制就被及时制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间短
钟某枝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粤1581刑初71号
审理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钟某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清。
有效辩点十七: 民事部分赔偿与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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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8皖1623刑初584号
审理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夏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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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济阳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吴正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吴正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贾文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祁兴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崔保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裁判要点: 刚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法院观点: 被告人钟远宏、李祥、陈小松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话后即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远宏、李祥、陈小松所任职务及所起作用不同,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鉴于本案刚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且事后行为人积极整改,防止了损失扩大,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涉案单位已缴纳二十万元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综上,被告人钟远宏、李祥、陈小松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钟远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小松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审理法院: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人陈淮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集闽公司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被告人陈淮河缴交生态修复资金和相关款项,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均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淮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淮河依法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