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之毒辩常识:唯凭购毒者证言不能定案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31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因篇幅因素,其他成功辩护案例不再赘述。

 毒品交易的极高隐匿性致使许多毒品案件的侦破并非人赃并获。涉案侦查人员通常利用吸毒人员的证言作为线索,从而深挖推定出背后的嫌疑毒贩是常态。但由于距离案发的时间较久,大部分证据均已灭失,致使部分涉毒案件的侦查人员所能搜集的有效证据,只有购毒者的证人证言。当在案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被追诉人是被冤枉的情形下,办案机关应遵循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对被追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其无罪。为此,我们无意再陈述过多个人的观点,坚信实证案例胜于雄辩。具体分析如下:

实证案例,不诉案号:衡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的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排除其认罪口供后,此案仅剩毒品买家的孤证供述或证言,致使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实证案例文书案号:(2018)辽14刑终198号。法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刘凤树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刘凤树向张某3、张某2、苗红月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认定刘凤树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买毒人的陈述,刘凤树对此始终予以否认,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故对此节上诉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实证案例文书案号:(2014)长刑终字第210号。法院观点:原审在未查获毒品、无法对毒品成分含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仅凭吸毒人员代X的证言,就认定涉案毒品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混合物不当。

实证案例,不诉案号:汀检公刑不诉〔2017〕7号。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和李四交易毒品后,毒品买家李四取得毒品后,除了吸食了部分毒品外,还租赁车辆将其余毒品运输回家,结果在回家路上被抓归案。据此,办案机关认定涉案毒品是李四从张三处购买的,但因办案民警并非是在毒品交易现场将张三抓获归案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涉案毒品确实来源于张三处,最后检察机关对张三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办案机关可以怀疑涉案毒品来源于张三处,但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办案机关不能凭空认定张三是大毒枭、贩毒者,系涉案毒品的上家。

实证案例,文书案号:(2013)皖刑终字第00297号。法院观点:综合在卷证据分析,一审认定李刚第一、二起贩卖毒品的事实,主要依据韦某发的供述,由于韦某发关于李刚于2012年3月份两次贩卖219.94克毒品海洛因的供述,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系孤证,认定李刚第一、二起贩卖毒品的事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一审认定李刚此节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二审予以纠正,对李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类似案例不一而足,购毒者与案件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是值得怀疑的。基于许多吸毒者被抓后,企图通过讨好办案人员,逃避行政处罚,逃避强制戒毒的动机下,或在侦查人员不法利诱下作出违背事实的证言,此种现象在司法实务是较为普遍。倘若在案的证据只有购毒者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明力强的证据佐证,在案证据根本就无法形成完整的、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结论,我们应为此类案件无罪辩护到底。

我们将持续深耕毒辩领域,将提供更多毒辩常识供业界参考。你的关注就是我们持续前进的最大动力。

【关键词】 走私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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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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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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