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31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因篇幅因素,其他成功辩护案例不再赘述。
毒品交易的极高隐匿性致使许多毒品案件的侦破并非人赃并获。涉案侦查人员通常利用吸毒人员的证言作为线索,从而深挖推定出背后的嫌疑毒贩是常态。但由于距离案发的时间较久,大部分证据均已灭失,致使部分涉毒案件的侦查人员所能搜集的有效证据,只有购毒者的证人证言。当在案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被追诉人是被冤枉的情形下,办案机关应遵循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对被追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其无罪。为此,我们无意再陈述过多个人的观点,坚信实证案例胜于雄辩。具体分析如下: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衡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人的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排除其认罪口供后,此案仅剩毒品买家的孤证供述或证言,致使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实证案例二,文书案号:(2018)辽14刑终198号。法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刘凤树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刘凤树向张某3、张某2、苗红月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认定刘凤树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买毒人的陈述,刘凤树对此始终予以否认,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故对此节上诉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实证案例三,文书案号:(2014)长刑终字第210号。法院观点:原审在未查获毒品、无法对毒品成分含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仅凭吸毒人员代X的证言,就认定涉案毒品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混合物不当。
实证案例四,不诉案号:汀检公刑不诉〔2017〕7号。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和李四交易毒品后,毒品买家李四取得毒品后,除了吸食了部分毒品外,还租赁车辆将其余毒品运输回家,结果在回家路上被抓归案。据此,办案机关认定涉案毒品是李四从张三处购买的,但因办案民警并非是在毒品交易现场将张三抓获归案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涉案毒品确实来源于张三处,最后检察机关对张三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办案机关可以怀疑涉案毒品来源于张三处,但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办案机关不能凭空认定张三是大毒枭、贩毒者,系涉案毒品的上家。
实证案例五,文书案号:(2013)皖刑终字第00297号。法院观点:综合在卷证据分析,一审认定李刚第一、二起贩卖毒品的事实,主要依据韦某发的供述,由于韦某发关于李刚于2012年3月份两次贩卖219.94克毒品海洛因的供述,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系孤证,认定李刚第一、二起贩卖毒品的事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一审认定李刚此节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二审予以纠正,对李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类似案例不一而足,购毒者与案件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是值得怀疑的。基于许多吸毒者被抓后,企图通过讨好办案人员,逃避行政处罚,逃避强制戒毒的动机下,或在侦查人员不法利诱下作出违背事实的证言,此种现象在司法实务是较为普遍。倘若在案的证据只有购毒者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明力强的证据佐证,在案证据根本就无法形成完整的、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结论,我们应为此类案件无罪辩护到底。
我们将持续深耕毒辩领域,将提供更多毒辩常识供业界参考。你的关注就是我们持续前进的最大动力。
【关键词】 走私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以黄坚明律师为主任的广强毒辩中心,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
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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