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之毒辩常识:唯凭口供何以不能定案?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30


毒品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之毒辩常识唯凭口供何以不能定案?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因篇幅因素,其他成功辩护案例不再赘述。

被追诉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其口供为直接证据,能够直接反映案件发生过程,更清楚知悉其是否是无辜者。基于现实国情,诸多办案人员习惯于“唯凭口供”定案,口供也被某些办案人员“信奉”为“证据之王”,致使诸多办案人员往往以获得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作为侦破案件的首要突破点。但被追诉人的口供具有双极性,既能最直接证明案件真相,但口供虚假性也最高,故现代司法文明要求办案人员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也是刑诉法的明文规定。若在案证据只有被追诉人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则应宣告无罪。今天,我们来分享因被追诉人的口供为孤证,而其获不诉或宣告无罪的相关判例。

一、唯凭口供不足以定案之不诉案例

实证案例一不诉案号:黄检公诉刑不诉〔2017〕41号。不诉理由分析:因案发时间久远,除了行为人归案后的言辞证据外,其他证据已灭失,补正困难,导致案件无法定案。比如,有些案件因办案机关未能及时掌握行为人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更无法及时抓捕涉案行为人,导致行为人归案时诸多关键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灭失,致使除了行为人本人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行为人曾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七茄检诉刑不诉〔2018〕3号。不诉理由分析:张三通过微信联系李四,帮助王五购买了少量毒品,然后王五将涉案毒品贩卖给陈六,但实际购毒者王五在逃,涉案毒品上家也没有归案,涉案毒品下家陈六也没有归案,致使此案无法查明王五实际购买毒品的数量和种类,涉案毒品来源也不明。对此,我们假定张三帮助王五购买毒品是客观事实,但王五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来源不清,没有言辞以外的其他证明力强的证据佐证,致使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定案。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6〕57号。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张三向李四贩卖毒品20余次,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无证据,不起诉,唯凭被追诉人口供定案的做法不可取。

类似案例:怀检刑刑不诉〔2018〕2号/怀检刑刑不诉〔2018〕1号/石检刑不诉〔2018〕45号。

实证案例四,不诉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24号。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先后四次帮助李四向毒品上家支付毒资或转账。但涉案毒品买家李四没有归案,涉案毒品卖家是何人不详,本案也缺乏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单凭张三本人的认罪孤证,不足以定案。

二、唯凭口供被法院不予认定的错误指控

实证案例一,文书案号:(2019)粤03刑终1022号。法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方某某、卢富锴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在上诉人黄咏琳家缴获的毒品系三上诉人于2017年12月12日在惠州购买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上诉人黄咏琳住所缴获的毒品系2017年12月12日在惠州购买的事实仅有黄咏琳本人的供述,此外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供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为,该部分毒品不应计入上诉人方某某、卢富锴贩卖毒品的数量中,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实证案例二,文书案号:(2016)青刑终54号。法院观点: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马文福、马瑞宏的供述,无关联性客观证据和其他直接证据。同案人冶金义一直不认罪,上诉人马国斌当庭否认参与贩毒,公诉机关也未将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提交法庭。纵观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晋检诉刑不诉〔2017〕82号。不诉理由分析:办案人员认定张三、李四于2016年7月期间曾贩卖毒品。案件起因是2017年7月期间,张三、李四均被羁押在戒毒所戒毒,李四辨认出曾向其贩卖的张三,并举报张三;张三到案后,对其曾贩卖毒品给李四的事实也供认不讳。但除了张三、李四的言辞证据外,本案缺乏其他证明力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且案发时间已久,最后检察机关只能对张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唯凭口供不足以定案的根源何在

作为一线毒辩律师,我们深知现实法治实际运作的情况,深知某些办案人员唯凭口供定案是一贯办案思维习惯,深知某些办案人员蓄意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深知某些办案人员取证不作为情况甚为严重,深知某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蓄意冤枉无辜者的真实案例仍时而有之,甚至在一些毒品命案中出现。法治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而口供具有不稳定性,时供时翻的现象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而诸多毒品冤案何以酿成,根源就是办案人员过分相信口供的证明力,而忽视在案证据链是否完备,是否能论证出唯一性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相比而言,毒品案件的入罪证据要求更低,为此,强调唯凭口供不足以定案司法理念,更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办案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认定诸多涉案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重要理由所在。

综上所述,现代司法文明不予许单凭被追诉人有罪供述而认定其有罪,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我们应为其坚持无罪辩护到底。须知,在司法实务中,被追诉人本人始终认罪且从未翻供,但最后办案机关认定其无罪的案例也很多。我们将持续深耕毒辩领域,将提供更多毒辩常识供业界参考。你的关注就是我们持续前进的最大动力。

【关键词】 走私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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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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