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命案有效辩护之:毒品命案背后再现“1+1=3”现象原因何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28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针对毒品命案有效辩护问题,我们之前已撰写多篇关于数学计算常识的文章。今天我们再撰文论述毒品命案背后之数学计算常识问题。

基本案情简介:张三意图向李四购买两公斤冰毒,每公斤冰毒单价是15万元,合计毒资30万元。但办案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张三已汇毒资23万元。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

其一,23万元不等于30万元,这应是常识。

其二,在没有收到毒品实物的前提下,张三预付23万元购毒款的做法本来就不具有合理性。

其三,退一步来说,假定张三之前已预付5万元毒资,或者是李四之前欠张三款项5万元,此案可认定已汇或已付毒资:23+5=28万元。但28万元明显不等于30万元。显然,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明显违背生活常识,且明显涉及计算错误的常识问题。

其四,我们再退一步来说,因李四尚未实际支付涉案毒品实物给张三,张三暂且先付23万元或28万元预付款,其余款项待李四支付毒品时再支付余款7万元或2万元,这样的说辞是否具有合理性呢?当然不具有合理性。原因很简单,涉案款项的误差问题,以及上述数学计算错误问题,涉案被追诉人应陈述清楚涉案款项23万元或28万元的来龙去脉,对为何存在2万元购毒款的问题也应作出合理解释,办案机关也应核实上述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对此案存在诸多违背经验法则和生活常识的问题提出强烈质疑,也对该案涉及的数学计算错误情形百思不得其解。当然,根源很简单,某些办案人员习惯于凭口供定案,习惯于有罪推定,习惯于否定被追诉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显然,我们深信此案另有隐情,我们也坚持为被追诉人作无罪辩护。

我们将持续深耕毒辩领域,将提供更多毒辩常识供业界参考。你的关注就是我们持续前进的最大动力。

【关键词】 走私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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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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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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