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毒辩律师黄坚明:剖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系列无罪情形(不诉篇)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08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已推出一系列毒品案件无罪案例,还将推出一系列毒品命案系列法律文书、毒辩常识系列文章。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我们期望更多毒辩爱好者关注我们。今天我们将分享剖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系列无罪情形(不诉篇)专题内容。

 

第一部分  行为篇

一、行为要件不符,被追诉人存在丢弃毒品的重大嫌疑,但不能据此推定其持有毒品的行为客观存在

不诉案号: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不诉理由:马田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赶往现场蹲守,在抓获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逃跑,把手上的涉毒物品也抛弃了,抓获后在某一小区门前找到一白色塑料袋,涉案毒品包括冰毒和麻古共50克。

不诉案号:匀检公诉刑不诉〔2016〕42号

不诉理由:2016年5月10日14:20分,在公交车站,办案人员将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在逃跑、被抓过程中,李某某把红色硬壳黄果树香烟抛弃在路边。后,办案人员发现烟盒内有疑似毒品冰毒共10.6克。

不诉案号:庐检公诉刑不诉〔2015〕35号

不诉理由:禁毒大队办案人员在前进西路红路灯处抓获陈某某,抓获时,在地面查获一包毒品,经过鉴定,重18.33克,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不诉案号:三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不诉理由: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发现陈某与另外一名男子(外号老三,在逃),可疑,抓捕时,两人逃跑,陈某把其携带的3包毒品疑似物仍在地上,后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64.1343克,还在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搜出一包晶体块状物品0.82千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一名男子尚未归案,检察院认为能证明三包毒品是从陈某从扔弃的事实只有证人麦某某的证言,致使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追究刑事责任。

二、持有毒品是对毒品的现实控制、支配,不包括将来或曾经

不诉案号: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不诉理由:吴某某为购买毒品联系潘某某,在潘某某还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侦查人员所截获,涉案毒品还在潘某某的实际控制之下,双方没有进行实际上的交易,吴某某也没有实际占有、持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该涉案毒品,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不诉案号:泸徐检公诉刑不诉〔2017〕27号

不诉理由:张某某事先约定向方某某购买毒品,在到达约定地点后,被潜伏在小区门口的民警抓获,交易尚未完成,张某某未实质持有毒品,认定张某某持有毒品的证据不足。

不诉案号:施检公诉刑不诉〔2016〕7号

不诉理由:何某某与刘某某约定购买毒品,在刘某某运输毒品到约定地点时被侦查人员抓获,毒品尚未进入交易环节,何某偶并无对涉案毒品有实际的控制、支配权,不能认定何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被“双套引诱”而持有毒品的行为不应被认为具有非法性

不诉案号:鹿检公诉刑不诉〔2016〕103号

不诉理由:本案举报人员为负案在逃人员,举报线索可疑,毒品交易地点异常,无法排除本案存在“双套引诱”的可能性。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第二部分 主观篇

一、被追诉人不存在明知系毒品仍帮助他人持有的主观故意

不诉案号:深检刑不诉〔2015〕15号

不诉理由:涉案疑犯是同居男女关系。公安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男疑犯后,在其住所搜查的7包毒品疑似物。但男疑犯涉毒,不等于其同居女友明知男疑犯涉毒,仍蓄意实施了帮助男疑犯持有毒品的结论,更也不能证实女疑犯也实际持有涉案毒品的结论。最后,检察机关对涉案女疑犯作出不诉决定。

不诉案号:宿检刑不诉〔2015〕2号

不诉理由: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被追诉人张某某明知快递包裹内有毒品,仍然帮何某某领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张某某做出不起诉。

不诉案号:宁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不诉理由: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明知肖某某购买毒品而为其实施帮助,不能排除张某某没有持有毒品的故意的合理怀疑。

不诉案号: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64号

不诉理由:无法证明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无法排除王某某对毒品来源不知情的合理辩解。

二、不能排除被追诉人系受他人欺骗而持有毒品,实质上其主观上并不知晓涉案物品为毒品,起码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不诉案号:萝检公诉刑不诉〔2014〕23号

不诉理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伙同叶某某驾驶粤LA**小轿车,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往广州,后叶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另案处理,公安机关从粤LA**小轿车后排座位所搜查到的毒品疑似物上未能检测出张某某的指纹,不能排除张某某受叶某某的欺骗而携带毒品。

不诉案号:凯检公诉刑不诉〔2015〕7号

不诉理由:张某是有帮助杨某某持有冰毒的袋子的客观行为,但在案证据能证实张某不明知袋子装有涉案毒品,故张某没有持有毒品的犯罪故意,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

三、不能以被追诉人对涉案物品的性质存有怀疑为由推断行为人具有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

不诉案号:渝万州检刑不诉〔2015〕26号

不诉理由:根据在案的证据只有幸某某直接指认冰毒为张某某,其他人的证言都是间接证据,且互相矛盾,现有的证据不能得出毒品是张某某所有的唯一结论,认定张某某持有毒品证据不足。

四、受他人欺骗而帮助取快递,主观无持毒故意

不诉案号:宁检公诉刑不诉〔2015〕10号

不诉理由:马某某受马某一的指示,前往某市某某物流中心帮助马某一接收快递,马某某把涉案的消毒柜搬装上车后,在物流中心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消毒柜子的闸板上搜查出10小包共计486.171克冰毒,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马某某对购买和邮寄毒品的事情知情。

不诉案号:北塔检刑不诉〔2018〕12号

不诉理由:刘某某供述称是一个叫做“刚伢子”的人要其取快递的,其不知快递中藏有毒品,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明知是毒品而仍然持有。

 

第三部分 物证篇

 

一、尽管办案人员在涉案房屋查获涉案毒物,但没有充足的证据排除涉案毒品为曾经居住的案外人所留

不诉案号:湘临检公诉刑不诉〔2016〕5号

不诉理由:涉案公寓原本由高某所租住,在2014年11月低至12月期间,高某把涉案公寓交给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居住,张某某对此不认罪,陈某到案后承认在公寓查获的涉案毒品为自己所有,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张某实际上也控制、支配了涉案毒品,案件事实存疑。

不诉案号:进检公诉刑不诉〔2016〕6号

不诉理由:行为人张某某到案后不认罪,涉案毒品的外包装上未有检测留有张某某的指纹,在案的证据无法排除公安机关在其入住的宾馆房间洗手台暗槽里所查获的二十多克冰毒为他人所留。

不诉案号: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63号

不诉理由:2015年11月17日,某边防派出所在李某某住处查获了冰毒共计12.1912克冰毒疑似物,检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认房子是自己居住的,但不承认毒品是自己的,称为其朋友吴某某所有,吴某某因为贩卖毒品已被判处刑罚,经过讯问,吴某某不承认毒品为自己所有,在案证据无法说明冰毒的来源。

不诉案号:南市宾检刑不诉〔2017〕32号

不诉理由:房屋并非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所承租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涉案房屋内所查获的毒品是黄某某所有的,还是房屋的承租人所有。

二、因缺乏指纹鉴定,无法确定涉案毒品为被追诉人所持有

不诉案号:乳检公诉刑不诉〔2014〕7号

不诉理由:公安机关未能从涉案毒品的外包装提取到张某甲的指纹等生物信息,无法确定在涉案车辆后尾箱所搜查的毒品是汽车的所有人孟某某、还是汽车的借用人张某乙、还是汽车的使用人张某甲所放置,本案认定张某甲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

不诉案号:宁乡市院公诉刑不诉〔2018〕79号

不诉理由:未在毒品外包装上提取到指纹,不能证明毒品的归属。

不诉案号:银金检刑不诉〔2017〕6号

不诉理由:侦查机关在张某的租住的房间的管道井内查获到的2640.26克海洛因,没有对毒品的外包装作指纹鉴定,不能排除涉案毒品为他人所留。

不诉案号:新检公诉刑不诉〔2017〕120号

不诉理由:民警在新化县某宾馆某房间搜查到10.0835克冰毒,在毒品的外包装上并没有提取到朱某某的指纹,在案的证据不足以确定的毒品来源。

三、因同居而导致无法查明在涉案房屋内所查获的毒品,系被追诉人持有,还是另一同居人持有

不诉案号:东刑三区检不诉〔2015〕83号/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5〕185号

不诉理由:在案证据不能确定所查获的毒品为同居人所有,还是张某持有,案件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同约一室吸毒,致使涉案室内毒品为其中一人独立持有,还是共同持有存疑,案件真相难明

不诉案号:雁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渝九检刑不诉〔2018〕34号/渝璧检刑不诉〔2016〕14号

不诉理由:黎某某、孙某某邀请张某某在其住处吸毒,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对在黎某某、孙某某住处所查获的涉案毒品有控制、支配权。

 

第四部分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篇

 

其一,口供“一对一”情形难以定案

不诉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6〕2号

不诉理由:尽管涉案毒品是办案人员在黄某某家中所查获,但在案证据不能确定涉案毒品是由叶某某带来,还是黄某某的丈夫吴某某所持有,还是黄某某持有,黄某某和叶某某均不认罪,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黄某某对涉案毒品拥有支配权,故决定对黄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

不诉案号:禄检诉刑不诉〔2014〕39号

不诉理由:杨某某与陈某某驾车经过禄丰324国道时被民警截获,在陈某某所在座位的脚垫下搜查到毒品海洛因20克,杨某某和陈某某均不承认持有该毒品,在案证据无法查清涉案毒品的持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诉案号: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141号

不诉理由:在案证据不能查清民警在被追诉人刘某某、许某某居住的某某小区内所查获的33.58克冰毒的具体持有人,刘某某与许某某归案后拒不认罪,侦查机关没有在毒品外包装上提取与刘某某相关的生物信息,认定刘某某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

不诉案号:维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不诉理由:和某某与同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查清侦查机关在涉案房间所查获的毒品为何人持有,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和某某贩卖、运输或者携带毒品。

二、同案人在逃,无法确定涉案毒品的真实持有人

不诉案号:南市宾检刑检刑不诉〔2017〕55号

不诉理由:派出所民警对宾馆涉案房间进行搜查,重要的涉案人员“牛黑超”、“来宾佬”翻墙逃跑,民警在现场抓获了吴某某、陆某某、雷某某,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在案发现场所查获的毒品的实际持有人是在逃的“牛黑超”、“来宾佬”还是吴某某等在案人员。故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第五部分 证人证言篇

 

一、不能单凭证人证言定罪

不诉案号:天检公诉刑不诉〔2018〕50号

不诉理由:侦查机关未在王某某身上搜查毒品,不能仅凭同案人员周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认定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

不诉案号:石检公诉刑不诉〔2018〕182号

不诉理由:雷某某归案后一直否认自己贩毒,也否认自己持有毒品,侦查机关未在雷某某的身上搜查到毒品,在案证据认定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只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在案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不诉案号:景检公诉刑不诉〔2017〕308号

不诉理由:侦查机关未在杨某甲身上搜查到毒品,在案证据认定杨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只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形成了孤证,不能以此认定杨某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缺关键证人证言,致使案件事实未能查清

不诉案号: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16〕61号

不诉理由: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克数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由于关键证人詹某某已经死亡,无法调取证据予以核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六部分 程序篇

 

一、涉案侦查人员扣押、查封、称量毒品程序重大违法

不诉案号: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6〕46号/惠检公刑不诉〔2015〕35号/渝九检刑不诉〔2016〕33号/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286号/开检公诉刑不诉〔2016〕17号/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不诉理由:本案存在扣押程序重大违法,无法确定毒品来源与被追诉人有关。

不诉案号:渝长检刑不诉〔2015〕15号/穂云检公诉刑不诉〔2015〕51号/赤检公刑不诉〔2018〕26号/长天检诉刑不诉〔2016〕117号/中检二区刑不诉〔2015〕254号/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

不诉理由:侦查机关在毒品的查获、封存、扣押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导致毒品数量无法采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诉案号:佛三检刑不诉〔2017〕3号/内市公诉刑不诉〔2017〕22号

不诉理由:同案犯不认罪,涉案毒品的收集程序存在重大违法,仅有被追诉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

二、见证人不适格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不诉案号:化检公诉刑不诉〔2017〕105号

不诉理由:见证人为公安机关民警,见证人主体不适格,不能证实涉案毒品搜查程序合法,毒品的来源不明。

不诉案号: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55号

不诉理由:由于搜查物证程序违法,搜查、扣押时被追诉人杨某某不在现场,见证人为联防队员和辅警,被追诉人杨某某翻供后无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导致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不能采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缺乏录音录像,涉案毒品的权属不明

不诉案号:梁检公诉刑不诉〔2016〕42号/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320号/渝万州刑不诉〔2016〕125号

不诉理由:搜查毒品的过程无录音录像,没有见证人,不能证实搜查合法性;搜查处毒品的住宅不只有被被追诉人居住,且该地为其非经常居住地,不能排除涉案毒品系他人所有的可能性。

 

第七部分 法律适用篇

 

一、情节显著轻微,法定不诉;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不诉

不诉案号:怀鹤检刑不诉〔2016〕9号

不诉理由: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案发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不诉案号:祁检未刑不诉〔2018〕1号/渝沙检刑不诉〔2019〕129号/彬永检公诉刑不诉〔2018〕83号/零检公诉刑不诉〔2016〕78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24号

不诉理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行为。

不诉案号:睢检诉刑不诉〔2017〕17号

不诉理由:查获白色晶体共计13.03克,李某某认罪,情节轻微,坦白,从犯,可免除刑罚,不起诉。

不诉案号:泸闵检诉刑不诉〔2018〕55号

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持有毒品时间短,及时带领公安查获涉案毒品,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故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

二、孤证不能定罪

不诉案号:琼检一分公诉一刑不诉〔2015〕1号

不诉理由:不能查获到毒品实物,不能单凭同案犯的口供认定是张某某购买的毒品。

不诉案号:吴利检公诉刑不诉〔2016〕26号

不诉理由:孤证不能定罪。只有吸毒人员吴某某的供述在丁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的后备箱所搜查的毒品为丁某某所持有,在案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涉案的毒品为案外人所放置的合理怀疑。

三、涉毒数量未达到入罪标准

不诉案号:江检诉刑不诉〔2015〕41号/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8号

不诉理由:数量没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起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我们将持续深耕毒辩领域,将提供更多毒辩常识供业界参考。你的关注就是我们持续原创、持续进步的最大动力。


阅读量:66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