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辩护与研究(十九):如何认识传销案件中的入门费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7-31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笔者前文分析传销犯罪的概念可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首要条件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名”,除此之外还有“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层级的规定”“骗取他人财物”等构成要件,本文将讨论“收取入门费”的有关问题。

 

那什么是“入门费”?“入门费”具有哪些特点?“入门费”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扮演什么的角度?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了“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关于入门费用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从上述规定可知,入门费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利诱或胁迫使得参与者向其缴纳一定费用或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或者消费一定金额的服务并要求参与者加入到传销组织以达到骗取参与者财物,并赋予参与者会员身份的一种手段。

 

参与者缴纳入门费用往往是在传销组织利诱、胁迫之下缴纳的,例如通过酒会、宣讲会、年会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同时“入门费”是参与者正式参与到传销组织的一个重要的标志,预示着参与者让出一定财物以获得了传销组织会员的身份,并在传销组织中承担义务,例如发展会员或者投入更大的资金;也是传销组织骗取参与者财物的实质性的第一步;等等。

 

从上述对入门费概念及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入门费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参与者参与到传销组织的关键的一步,是传销组织骗取会员财物的实质性的一步,同时,入门费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重要的构成要件。

 

虽然《刑法》分别规定了“入门费”式传销、“拉人头”式传销,但是从概念和实务中看,收取入门费在犯罪中并不是孤立存在,其往往是和拉人头、层级等交织在一起的,会员经他人介绍缴纳了入门费并又必须介绍其下线缴纳入门费以获取相应介绍费等奖励以形成传销组织的上下级关系。

 

以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刑初96号为例,根据被告人彭家秀供述,中国明明商的全称是“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只需缴纳3990元入门费用和20元资料费就可加入成为环民。……加入“中国明明商”的每一个‘环民’都要交4010元钱(含3990元入门费和20元的资料费)。每个‘环民’要发展2名根芽,发展的环民从第三个月开始得钱,先得200O元钱,第四个月500元钱,第五个月1000元钱。

 

从上述案例可知,“缴纳3990元入门费用和20元资料费就可加入成为环民”是典型通过缴纳一定费用以获取的加入中国明明商的资格;“每个‘环民’要发展2名根芽,发展的环民从第三个月开始得钱,先得200O元钱”环民通过发展根芽,拉人头形成传销组织的层级关系,以获得相应报酬回报。入门费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重要的表现形式,但又经常和其他构成要件紧密交织在一起。

 

综上,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入门费”是特定的法律概念,只有对“入门费”在法律上有了充分的认识,有利甄别不属于入门费的情形,当然在认定会员缴纳的费用是否属于“入门费”,也应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判断,例如会员缴纳费用购买货真价实的产品,也可能就是一种合法买卖关系。

 

因此,辩护律师要想对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不仅要对“入门费”深刻的理解,更应有全局观念,综合全案评析的行为人事实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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