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0起无罪案件全面梳理贩卖毒品案件无罪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7-26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曾办理全国首起走私芬太尼无罪案(央视等媒体报道为相当于“1.87吨海洛因)、陈某涉嫌贩卖260公斤冰毒无罪案、李某涉嫌贩卖500多克毒品无罪案。我们也正在办理多起毒品命案。因工作性质特殊,我们最重要的本职工作,就是根据在案的证据和事实,反复分析、论证、推理涉案被追诉人是否是大毒枭、毒贩子,或者是与涉案毒品无关的无辜者、案外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的天职,就是想方设法实现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至于如何侦查、审查起诉和判案,那属于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定职权。为此,我们从实证视角系统分析贩卖毒品案件的无罪、不诉案例,并总结出下述贩卖毒品案件无罪辩点,以供业界参考、斧正:

一、涉案时间、交付毒品地点、毒品数量等关键事实不明,行为人涉案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如:行为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时间、购买毒品人员、毒品数量不明;张三帮助李四送毒品的具体时间、地点、购毒者均未查清。

参考案号:雁检公诉刑不诉〔2015〕8号/湘慈检诉刑不诉〔2016〕20号

二、法定无罪情形

其一,行为人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号:石检刑不诉〔2015〕44号

其二,案件根本就不存在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

参考案号:蒙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其三,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且涉案大毒枭、毒贩子在逃,涉案毒品属他人所有,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应属他人所为。

真正实施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的大毒枭、毒贩子在逃,进而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证案例甚多。在案证据能证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案发场所系公共场所,行为人被押解到案发现场时,侦查人员竟发现案发现场还有其他涉案人员,且无证据证明被羁押人员曾碰触过案发现场的毒品实物。

参考案号:(2015)揭普法刑重字第1号

其四,行为人否认贩卖过毒品,或行为人确实没有犯罪事实。如:行为人到案后否认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辩解,公安机关认定行为人涉嫌贩卖毒品仅有同案犯的孤证供述,无其他证据给予相互印证。

参考案号:渝北检刑不诉〔2016〕88号/株天检公刑不诉〔2016〕10号/钦南检刑不诉〔2016〕1号/蒙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三、居间不牟利,且是否有居间行为存疑

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证据不足,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从中牟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道检公诉刑不诉〔2015〕45号/并杏检公诉刑不诉〔2017〕88号/弋检刑不诉〔2015〕4号

四、行为人不存在非法销售毒品行为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其不具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其一,行为人有向他人购买冰毒,但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其购买冰毒是为了贩卖,虽然其欲购买冰毒的数量较大,但未达成交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客观也未实际持有毒品,应认定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参考案号:兰检公刑不诉〔2018〕28号

其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故意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

参考案号:渝碚检刑不诉〔2016〕12号/沪检铁分诉刑不诉〔2015〕2号/鱼检公刑不诉〔2017〕9号

五、行为人没有实施有偿交易毒品的行为

如:涉案毒品来源、毒品数量均未查证属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参考案号:湘晃检公刑不诉〔2018〕25号/阳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33号

六、行为人未实质性控制、支配涉案毒品,无法排除涉案毒品属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

其一,涉案毒品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理权均在他人处,涉案被追诉人并没有实际控制过涉案毒品。如: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涉案毒品系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或者是,虽然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毒品是从张三携带来的手提袋中查获,但该房间的实际所有人为李四,李四系贩毒人员,不排除上述毒品为李四所有的可能性。

参考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16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7〕2号

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曾控制与支配过涉案毒品。如:没有直接的客观证据证实行为人对上述毒品存在控制和支配。被追诉人持有毒品的行为都不存在,自然也不存在其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如: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系行为人将涉案毒品卖给下家的,也不能证实行为人参与了运输或实际控制涉案毒品。证实上述查获的毒品为张三所有或者受张三控制与支配的证据不足。上述毒品均不是在张三实际控制的房屋内查获,不排除上述毒品为他人所有的可能性,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张三对上述毒品存在控制和支配。

参考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7〕2号/固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13号

其三,用于保管、仓储涉案毒品的出租屋、仓库及相应房屋的钥匙,用于夹藏涉案毒品的服装、机器、包装盒子、行李箱、旅行袋等关键物证,一直处于案外人实际控制中。因涉案房屋产生的租金款项,因委托他人运输夹藏涉案毒品货物所产生的运费,均有其他涉案人员支付;决定将涉案毒品转移的决定权也掌握在他人手中。基于在案证据和客观事实,使得辩方有理由怀疑涉案毒品一直由其他涉案人员实际控制中。

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曾实际控制、支配、持有过涉案毒品实物,也是其涉案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重要理由之一。

七、无偿赠送少量毒品给他人,对他人转卖毒品事宜不知情

如:张三辩解其系将毒品赠与李四,且不明知李四将毒品转用于贩卖,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张三将毒品交给李四时收取了毒资,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三明知李四贩卖毒品而将毒品提供给李四。

参考案号:北检刑不诉〔2017〕39号

八、行为人涉嫌实施的是帮助行为,且情节轻微或在案证据不足

其一,行为人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

参考案号:竹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

其二,认定行为人帮助贩卖毒品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灌检诉刑不诉〔2016〕22号

其三,现有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张三在客观上实施了驾车搭载李四去交易毒品的行为,但不足以证明张三主观上明知李四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了帮助。

参考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5〕3号/吴利检公诉刑不诉〔2018〕33号

九、陪伴他人贩毒不是共同贩毒

如:张三明知李四要去贩卖毒品,仍陪同李四一同前往毒品交易现场而被抓获归案。但涉案毒品是由李四提供的,也是由李四联系买家、交易地点、数量等,张三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仅是陪同李四到达贩卖地点,没有促成交易,也不是毒品交易的任何一方,且毒品系由李四带到交易地点,张三也没有运输毒品等作用,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张三和李四有贩卖的共谋或者张三从中牟利,故不能将张三的“陪伴”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犯。

参考案号: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6〕125号

十、行为人并非受雇而参与贩毒

如:张三系李四雇佣帮助贩毒之人证据不足。

参考案号: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16〕9号

十一、行为人共同吸毒而非共同贩毒

如:张三辩解自己是去找李四一起吸毒耍,并没有贩卖毒品,张三与李四的聊天记录也不能证实张三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认定张三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故意的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李四支付的100元毒资系吸毒者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的合理怀疑。

参考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77号/洪检诉刑不诉〔2014〕5号/泸古检公诉刑不诉〔2016〕20号

十二、共同贩毒指控不成立

如:虽然有同案张三指证李四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

参考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13号

十三、代购不牟利

如:张三供认其伙同李四共同贩卖毒品给王五的经过,但张三辩解其不知道李四要卖毒品给他人,没有获利帮其代买毒品;在案证据证明张三接受李四购买毒品的委托后,从他人处购得毒品交给李四,不能排除其行为系代为购买毒品的合理怀疑,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张三从中获利;为他人代买而未获利;行为人系代他人购买数量较小的毒品,在案证据能够查实;但对于是否从中获利无法查清,存在两种可能性,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取得有效定案证据,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第77号/北检刑不诉〔2017〕38号/参考案号: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7〕33号/同检刑不诉〔2017〕8号/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98号/澄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68号

十四、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不为罪

如:张三私自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并没有征得李四的同意,且与李四的毒品交易行为还未完成就被民警抓获,这部分私自截留的毒品是否能从中谋利不清楚,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参考案号: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6〕34号

十五、毒品上下家或同案犯在逃、未归案

其一,同案犯取保在逃,致使控辩双方无法对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有效质证。

参考案号:(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5号

其二,同案犯早年潜逃,现已归案,其供述和辩解证实行为人系冤假错案的无辜者,最后证实行为人系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的无辜者。

参考案号:(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7号

其三,涉案毒品上家、涉案毒品下家及诸多其他涉案同案犯在逃,未归案,直接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关于张三让李四给王五、陈六送冰毒的事实,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不能提供王五、陈六的真实身份及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该起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认定;行为人供述其向张三、李四等人贩卖过毒品,但办案人员没有找到具体购买毒品的张三、李四,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他购毒人眼王五、陈六虽然证实向行为人购买过毒品,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参考文书案号: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21号/石检刑不诉〔2018〕45号/葫检公二刑不诉〔2017〕5号/(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5号/阳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33号/武检诉刑不诉〔2015〕19号

十六、孤证不得入罪

其一,行为人否认贩卖过毒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涉案的贩卖毒品犯罪行为。

其二,行为人认罪口供属孤证,或案件仅有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如:认定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主观故意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只有行为人供述孤证,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参考案号:吴利检刑不诉〔2015〕31号/怀检刑刑不诉〔2018〕1号/石检刑不诉〔2018〕45号。

其三,毒品上家否认犯罪,行为人本身也否认犯罪,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质上仍属于孤证不得入罪的范畴。

参考案号:颍检刑不诉〔2018〕3号。

其四,行为人不认罪,除了同案犯的孤证认罪口供外,案件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仅有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证,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贩卖毒品或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运输,故行为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赤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同检刑不诉〔2015〕1号/渝北检刑不诉〔2016〕88号/吴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十七、购毒者证言属孤证

如:只有购买者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参考案号:怀洪检公诉刑不诉〔2014〕6号

十八、同案犯供述属孤证

如:认定张三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只有同案犯李四的指证,再无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证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收集到新的有罪、无罪的证据,本案在客观上也没有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因此认定张三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认定张三与李四系共同贩卖毒品犯罪,只有张三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张三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号:吴利检公诉刑不诉〔2016〕73号/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十九、同案犯口供“一对一”而无法定案

如:张三、李四二人供述矛盾,证实张三主观故意的证据是“一对一”,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

参考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第77号

二十、关键证人不到案

其一,关键证人未到案,致使案件缺乏其证言,自然也缺乏询问证人过程的监控视频。

参考案号:同检不诉〔2016〕3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94号

其二,核心证人不适格,案发时涉案证人根本就不在案发现场,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追诉人犯贩卖毒品罪。

其三,由于行为人虽承认有贩卖毒品行为,但对贩卖毒品的种类及收取的毒资供述极不稳定,且未找到关键证人复核犯罪事实。

参考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5〕第94号

其四,因涉案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致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参考案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54号

其五,涉案关键证人出具虚假证言,甚至涉嫌和办案人员串供,出具伪造的虚假书证,导致案件无法排除被追诉人被诬告陷害、错误追诉的合理怀疑。

二十一、见证人不适格

其一,毒品提取、封存、扣押现场无见证人见证,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二,见证人不适格,案发时见证人根本就不在案发现场。经查该见证人案发时未在现场,故证明行为人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充分。

参考文书案号:渝铜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第102号/ 渝津检刑不诉〔2014〕96号

二十二、单凭在案证人证言、被追诉人口供不足以定案

如:现仅有田某某、秦某某等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定案;在案言辞证据无法排除系涉案人员“串供”的合理怀疑。

参考案号:潞检公刑不诉〔2017〕14号/晋检诉刑不诉〔2018〕5号

二十三、行为人翻供且辩解合理,或无法排除其辩解成立的合理怀疑

其一,案件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明力高的可入罪证据,行为人翻供本身就具有合理性。

在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被追诉人翻供情形是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认罪,却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翻供。被追诉人在审判阶段再翻供的情形也经常出现,但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信被追诉人的不认罪辩解。但在相关案件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明力高的可入罪证据,甚至在仅有行为人本人有罪供述的前提下,行为人翻供并获办案机关认可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尽管真实案例不多。

参考案号:渝铜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葫检公二刑不诉〔2017〕5号

其二,行为人无罪辩解获办案机关认可。

参考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15号/渝巴检刑不诉〔2016〕21号

其三,本案证实行为人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只有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曾经做过的三次有罪供述,以及行为人的妻子陈某某向户名为王某的账户打款记录等部分客观证据,在行为人已经推翻原先供述,且无证据能够排除其辩解内容合理性的情况下,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青检公一刑不诉〔2017〕6号

其四,被追诉人翻供的同时证人证言也发生变化。如:案件有罪证据仅仅是言辞证据,但行为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同时发生变化,均作为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显然,在此前提下,在案证据链已发生根本性改变,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参考案号:耒检公诉刑不诉〔2018〕101号

二十四、涉案毒品权属、来源、数量、纯度及真假不明,毒品的数量与成分不确定

如: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毒品究竟是谁的,因此在毒品究竟由谁提供上,存在疑问,同时本案中商量交易的毒品数量与实际查获的毒品数量也存在差异,导致无法查明涉案的数量、成分、纯度等案件核心事实。

参考案号:渝北检刑不诉〔2015〕336号/渝武检刑不诉〔2018〕32号/石检刑刑不诉〔2015〕74号

二十五、毒品实物已灭失或已被吸食

如:涉案毒品已灭失,贩卖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行为人给下家的毒品已经被吸食,无法核对毒品数量。

参考案号:沪检铁分诉刑不诉〔2015〕2号/渝武检刑不诉〔2018〕32号

二十六、毒资、毒品来源不明

如:本案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未排除矛盾,且本案扣押的毒资、毒品来源不明,证明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凉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二十七、是否支付毒资存疑,是否交付毒品存疑

如:涉案的700元人民币是从李四住处的沙发上提取,并非从张三身上提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三收取了毒资;虽然李四指证从其身上提取的毒品是张三向其贩卖的毒品,但张三辩解没有向李四贩卖毒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所提取的毒品系张三交付给李四的。

参考案号:北检刑不诉〔2016〕229号

二十八、检材来源不合法

如:本案卷内证据中虽然行为人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卷内证据中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封存笔录等中记载的时间、地点存在矛盾,且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存疑,导致本案中“毒品”检验的检材来源合法性存疑。

参考案号:渝北检刑不诉〔2015〕189号

二十九、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或犯意存疑,或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

如:张三、李四事前没有约定收取费用,事后张三说自己没有钱吃饭,属于慨括犯意,也没有明确金额,李四自己许诺给张三100元钱费用并没有实现,李四打电话让朋友通过微信转100元钱红包过来的电话还未打通两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谋利目的能否实现不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事先明示或者默示向吸毒人员索取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的现金利益,也无法证实其意图以贩卖为目的分取代购的毒品。

参考案号: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7〕128号/普定检公诉刑不诉〔2016〕29号/渝巴检刑不诉〔2018〕39号

三十、在案证据链不完整

其一,行为人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是否牟取利益以及贩卖毒品的重量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号:济历城检公刑不诉〔2017〕8号

其二,毒品封存笔录表述与证人证言、称量笔录表述与同步录音录像细节不相一致等,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渝足检刑不诉〔2016〕1号

其三,行为人在是否存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以及是否受贩毒者的委托等主客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济历城检公刑不诉〔2018〕54号

其四,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涉嫌贩卖毒品,但未现场抓获、未提取到毒品、缺少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号:晋检诉刑不诉〔2017〕100号

其五,行为人虽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按照其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来看,双方在交易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方面不能一一印证,导致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7〕16号

其六,张三供述的其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与两名证人李四以及王五的证言不相印证。

参考案号:吴检诉刑不诉〔2016〕55号

其七,行为人是贩卖毒品还是帮吸毒人员代购、在金钱方面是否获利、从给他人的毒品中分取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还是用于贩卖的事实不清。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涉嫌贩卖毒品罪。

参考案号:渝武检刑不诉〔2018〕32号

其八,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封闭性证据锁链。

如:虽然吸毒人员李某某、唐某甲、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述从行为人处购买毒品的事实,但行为人供述从未给他人贩卖过毒品,亦未指使刘某乙、刘某甲、张某乙给他人贩卖过毒品,且刘某甲、张某乙均未归案,吸毒人员龚某某、张某甲、尹某某、廖某某证明直接从刘某乙处购买毒品,故本案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湘辰检公刑不诉〔2017〕21号

其九,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时间、钱数及毒品零包次数的证据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15〕64号

三十一、侦查机关补侦未果

如:检察经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陈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或者其将上述涉案毒品贩卖给他人的证据,但侦查机关补侦未果。

参考案号:沪检铁分诉刑不诉〔2015〕2号

三十二、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行为人有罪供述被排除

其一,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行为人供述的情形。对行为人在入所前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行为人入所后的有罪供述,鉴于侦查机关未变更讯问人员,上述证据亦应予以排除。

参考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5〕3号

其二,行为人系被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者的无辜者、案外人。事实上,案发前涉案侦查人员没有收集到任何物证、书证等证明力高的证据,以证实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确实是已归案被追诉人所为。或者是,单凭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追诉人实施了涉案的贩卖毒品行为。

参考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摘录:《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被告人“全身多处外伤”、“双足双前臂肿胀”。检查医生为彭某甲,日期为2013年3月19日;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25号

三十三、案件存疑不起诉

其一,因本案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号:桦检刑不诉〔2016〕2号/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6〕177号。

其二,案件经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对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客观性无法作出补证和合理解释,导致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无法作出唯一结论。

参考案号:平塘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三十四、侦查人员办案程序违法

其一,公安机关在称重、提取等重要环节未让行为人参与,称重时又出现混合称重的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

参考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第77号

其二,本案毒品提取、封存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导致认定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存疑。

参考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7〕4号

其三,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侦查人员对涉案毒品检查行为存在瑕疵,且不可弥补;讯问笔录合法性、客观性存疑。

参考案号:渝检沙刑不诉〔2015〕108号

三十五、侦查人员“双套引诱或犯意引诱”

其一,举报人不适格。举报人举报他人涉嫌贩毒的情况在先,办案人员安排举报人与涉案行为人在案发现场交易毒品的事实在后。此案因涉及犯意引诱问题,最后行为人获无罪释放。

参考案号:深龙检刑不诉〔2018〕342号

其二,举报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无法排除举报人蓄意诬告陷害的合理怀疑。典型案例:广州中院宣告女子宝马车内藏毒案无罪。办案人员在涉案女子宝马车内搜出一公斤冰毒,该女子被诉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最后因证据不足两年多后获判无罪。

其三,购毒者系侦查人员的线人。公安机关安排的购毒人员张三电话联系行为人李四购买两公斤冰毒,致使李四在交易毒品现场被抓归案。

参考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其四,行为人无犯罪故意,系在犯意引诱下实施涉案行为的,应认定其没有犯罪事实。

参考案号:深宝检公一刑不诉〔2018〕46号

三十六、行为人事中知悉涉毒即主动离开

行为人在高速路上才知晓他人意图贩卖毒品,后驾车离开,并未参与后续的毒品交易事宜。

参考案号:桐检公诉刑不诉〔2014〕74号

三十七、具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

其一,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参考案号:江海检公刑不诉〔2017〕1号

其二,行为人到案后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案号:渝垫检刑不诉〔2017〕2号

三十八、行为人情节轻微,且属未遂犯

其一,行为人贩卖假毒品,数量不足一克,虽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行为人涉案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妨害,故犯罪情节轻微。

参考案号:清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

其二,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属于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参考案号:澄检公诉刑不诉〔2016〕15号/澄检公诉刑不诉〔2016〕15号/玉区检公刑不诉〔2016〕43号

其三,数量过少,不需要判处刑罚。如:贵州省印发的《关于处理少量毒品违法犯罪的若干意见》凡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不需要判处刑罚。

参考案号:荔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其四,行为人具有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罪刑、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认定其涉案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最后获无罪释放结案;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家杨某某,有立功表现;因其仅贩卖5瓶止咳水,数量较少,情节较轻;其归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理。

参考文书案号: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28号/ 深福检刑不诉〔2017〕110号

三十九、行为人涉案行为情节轻微

其一,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参考案号:渝中检刑不诉〔2015〕119号

其二,行为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涉案毒品数量较少,均被查缴,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予以训诫。

参考案号:沪黄检诉刑不诉〔2018〕19号/穗花检公刑不诉〔2015〕15号

其三,行为人具有从犯和坦白情节,涉案行为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从犯情节。

参考案号:水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39号

四十、行为人收取报酬合理,不具有高度的异常性

如:张三系出租车驾驶员,且与李四系朋友关系,案发期间张三接送李四并收取较高报酬的行为并不具有高度的异常性,不足以以此推定张三主观上明知李四在贩卖毒品。

参考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5〕3号

四十一、行为人虽逃跑但能作出合理解释

虽然张三在被抓获的过程中有驾车逃跑的行为,但张三辩解其作为吸毒人员,因担心吸食毒品被查处而逃跑,该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故亦不能以张三驾车逃跑的行为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李四在贩卖毒品。

参考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5〕3号

四十二、按有利嫌疑人原则无罪处理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涉案行为属于贩卖毒品,只能按照存疑有利嫌疑人原则,就低认定其系毒品代购行为且无牟利,毒品数量也未达立案标准且毒品已全部吸食,故亦无法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罪。

参考案号:秀检公刑不诉〔2018〕6号

四十三、行为人是在读大学生

其一,行为人属在校学生,具有立功情节,涉案行为情节轻微。

参考案号:渝涪检公诉刑不诉〔2015〕23号

其二,行为人具有坦白情节,贩卖大麻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其系在校大学生的情节。

参考案号:呈检公诉刑不诉〔2017〕82号

综上所述,我们虽列举了诸多贩卖毒品案件的无罪案例,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正义也会迟到。我们衷心期望所有人远离毒品,珍惜生命;远离涉毒之人,远离毒品冤案!


阅读量:372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