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28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诈骗罪的本质是骗
金律师在之前的系列文中就已经指出过,司法实务中对“套路贷”案件的审查极易陷入一个误区,即首先没有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审查,反而首先去评价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有没有“套路”,只要有一定形式的套路,就先定性为套路贷,因为是套路贷所以就可以定诈骗罪。
从一般人的常识,这样的逻辑似乎是能说得通的,套路嘛就是骗钱,骗钱就是诈骗。在这种逻辑下,很多砍头息被认定是套路,从而定性为诈骗,很多只要出现借条上的金额与借款人实际取得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也极易被认定为套路,再定性为诈骗罪。
但是这种认定实际上是以一种概括性的行为特征,对一系列行为进行入罪,忽视了诈骗罪的本质特点,以及定罪量刑是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简单点说,诈骗罪的本质特点是骗,具体拆分为:有人实施欺骗行为,有人被骗,如果不符合这样的逻辑,就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既遂过程。
二、从亲办案例解读没有骗借款人的高利贷、砍头息模式不构成诈骗罪
今年年初,笔者办理了一起套路贷案件,笔者在辩护词中指出:
涉案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收款过程中,即使存在“砍头息”以及约定过高利息的情况,但在放款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对于借款与还款的数额均已达成合意,即使利息过高也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涉案人员亦是按照事先约定收回款项,根本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第二,借款人对于存在“砍头息”的情况、能够实际取得多少款项、承担多少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周期、续期费用等事实都是明知的,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基于认识而支付高额利息,涉案人员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起诉书》错误的将双方事先约定的“砍头息”、因砍头息而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形成所谓的“虚假的银行流水”、超出民事法律规范保护范围的过高利息、逾期利息等同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很多人会说这是在狡辩,如果借款人知道有砍头息、知道实际到手的金额与需要还款的金额不一致,就不可能向涉案平台借款。对此我们也无法反驳,只有通过证据予以说明:
上述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借款人对于实际取得多少款项、要还多少钱等事实都是明知的。针对该类证据,笔者指出:本案涉案人员与借款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的实物证据材料,是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借款人到底有没有产生认识错误的关键证据材料。且根据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要高于言词证据,且是审查言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因此辩护人整理了控方收集的证据材料中,能够直接证明涉案人员已告知借款人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借款周期、逾期责任等,证明本案诈骗罪不能成立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作为辩护词附件提交,此类证据一共有50多页,几乎覆盖了办案机关收集的每一个“被害人”。
在前述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很多人认为此类辩护意见不能被办案机关采纳,不能推翻类似案件中诈骗罪的定性。笔者认为,如果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做出解读的意见,都无法“打动”办案机关,那当事人又能依靠什么?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
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四、套路贷案件让有罪之人罚当其罪,无罪之人免受错误追究
笔者反复强调该文件,并非是说所有模式的套路贷案件都不构成诈骗罪,比如恶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的,就明显属于具有诈骗性质的套路贷模式。
但是法律的尊严在于被正确解读、理解、实施、适用,有罪的应当定罪、量刑,无罪的也要敢于做出无罪处理。
很多当事人、借款人对套路贷案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有一定的认识,有人会有疑问,说纯粹的高利贷或者是纯粹的高利贷+砍头息,只会涉嫌违法而并非是犯罪行为,为什么公安会抓这些放贷人,既然抓了还不是说明你就是有犯罪行为?
笔者接触过类似的案件,比如很多案件中借款人会同时向近10个平台借钱,而这10个平台中,有的是具有诈骗性质的套路贷,有的是只有砍头息,有的纯粹就只是高利贷。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部分平台会进行催收,或暴力或软暴力。借款人无力承担时就会报案,而报案时一般是不会对这些平台进行区分的,只是会说自己从哪些平台借了钱,每个平台借了多少钱,其认为被犯罪犯子套路了,所以来报案。
而办案机关在初查期间或者是侦查阶段初期,也很难精准认定哪些平台在诈骗、哪些平台只是在放高利贷,所以也会出现不加筛选一并抓过来的情况。
五、被错抓的当事人和家属应该怎么做?
当事人被错抓了应该怎么做?有的家属会说既然是错抓,那等公安查明案情放人不就行了?
个人认为,刑事案件无小事,没有人能够等得起。如果确实是存在辩护空间的案件,首先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把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解释清楚,通过讯问笔录把有利于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固定下来,同时要主动提出案件中存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没有诈骗事实,比如前述的微信聊天记录。
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涉案经营模式做出无罪辩护,如何通过在案事实和证据证明辩护观点和辩护意见,那就要看律师是否出具专业的法律文书,以及在文书中能不能说的清楚了。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