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5-06
张王宏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无罪,是刑事辩护最美的皇冠。在中国的刑辩界,不管你是哪一门,哪一派,只要你以自己的专业,帮当事人辩冤白谤,得了无罪,都应当得到同行的尊重。
——题记
这是一起指控总额达到1.6亿元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终结时,起诉意见书中,指控嫌疑人涉嫌933万的诈骗罪,审查起诉后减少为450万,而在最后的审判阶段,经张王宏律师的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变更起诉决定,撤销了对诈骗罪的指控。
这是一起从2018年3月21日自首开始,就委托律师的案件,经历侦查、审查起诉,直到340日后判决作出的那天,靴子才终于落地。
一个悬在当事人头上的利剑,一个可能判处无期的重罪,终告灰飞烟灭。
(原起诉书指控450万的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数额特别巨大”,指五十万元以上。
无罪的秘笈是什么?
历数4年来13案31人取保(2人为检察院阶段非无罪取保,1人为侦查阶段的非无罪取保,其他为实质无罪之取保)、1名法庭阶段无罪、1名检察院阶段无罪的刑事辩护履历。张王宏律师相信,无罪=相信法律的当事人+专业尽责的刑事律师+法治理想永存的法官。
而江苏史某某案被控非法集资案,便是最好的注脚。
当事人史某某不知经历了多少个日夜的煎熬,当她通过成功案例循线找到笔者时,自首?还是外逃?是她内心的疑惑。
基于资深警察的工作经历,张王宏律师从她当事人角度,进行了入情入理的分析,建议当事人自首,获得了史某某的认同。
毕竟,长年在境外生活的花费不是一笔小数目,而去国怀乡、远离故土亲友,特别是不能与儿子相见的滋味,她无法想象。
自首,其实是个技术活儿
沟通过五日后,张王宏律师如约来到江苏这个地级市,见到了被烦恼困扰的当事人:面容枯槁、头发灰白,一个未足五十岁的女人,一根接一根地吸烟,使整个房间烟雾缭绕。
时间来不及了,简单沟通后,当晚8时开始,面对堆积如山的证据撰写文书,截止凌晨4时半,《关于事关某州市地方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之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犯罪投案自首书》及附件《史某某投案自首之初步证据材料》、《关于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犯罪一案的法律问题分析》完稿。
第二天,4月21日上午9时,律师带领当事人一同来到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完交接手续,律师返回广州。
22日上午9时许,张王宏律师突然接到案发地经侦大队,接案警官打来的电话,称投案人史某某已失联,并询问其下落。
原来,“归案”当晚,警方以无人报案为由,将史某某释放,此后打电话时发现联系不上。
22日中午12时许,身在广州的张律师,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发来的短信:“我在乐购超市对面维也纳1106房间被绑架快联系警官”“不好”“接”“快点”“在卫生间”“偷偷打”。
火石电光的一刹那!
基于十多年基层侦察民警的经验,律师断定:这是千里之外,当事人发来的求救信号!
立即,拨通办案警官的电话,告诉他这个信息。
电话那头,却犯了难:你还是找派出所吧,我们去到现场不方便,也没那么快。
一秒钟左右的时间,同样是基于多年警察的经验,律师认同了警官的观点,迅速拨通了当地的报警电话。
一通专业、精准的沟通。
6分钟后,手中手机再次响起,那头是当事人的声音:我昨天投案后,公安说没人报案,所以又放我出来了,晚上就被他们控制在酒店了…
原来,被警方释放的当晚,众多的投资人得到消息,原本不知道资金链断裂的实情,此时突然失去理智,几人一拥而上将史某某拘禁在一个酒店房间内,直到第二日中午。
3月23日下午,警方才对史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
但自首的认定,困难重重,直到审判阶段才获得认可,对此,后文将陆续述及。
取保释放:P2P暴雷潮中另一种自由的味道
2018,恰好是P2P暴雷频发的一年。
经历自首、释放、非法拘禁、解救、刑拘,接着,张律师开始了漫长的给当事人申请不捕、取保的过程。
原因:当事人身体不适合羁押。
虽然结果是成功的,但在一路走来的过程中,却是充满未知的变数。
算起取保的申请,在刑事拘留后第31天,即“黄金37天”中案卷材料去到检察院的第一天,办案律师即来到侦监科检察官的办公室。
C姓检察官,年轻、干练,阅读法律文书后,对远道而来的律师表现出敬意。
但谈到取保问题后直言不讳:“案值较大,涉及人员这么多,而且没有退赔受害人,这个案子是不可能取保的。”
张律师的回应,直指案件关键:“史某某既然能自己投案自首,也没理由再自己跑掉。而且,她的身体状况,确实身体肌瘤存在癌变的可能,这种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病历我们已经彩色复印了,希望您可以先不急着答复,待看完材料后请示完领导,再作决定,到时我会打电话了解的。”
然后,还是批捕了。
接下来,一程又一程,先后数数,到取保成功,竟跑了十二趟!
手边花花绿绿的登机牌,就攒了一大把。
为什么会见这么频繁?
经历两进两出,真正走进看守所后,史小姐才体会到自由的珍贵:活动空间受限、人际距离狭窄、夏天没有空调、洗澡没有热水…
而且随着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大量当事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付款凭证、记账簿、银行流水、电子网银转账调取..当事人直接查找、核对才是最方便的。
每次会见结束,当事人都会扯着噪子:“你下星期什么时候再来看我?”
时间久了,当事人也对外面的人际关系开始怀疑:我的会计有没有帮你打印到那些账簿?冯这次安排你在哪里住?陈某怎样现在这样说我?龚的女儿、儿子托人找关系的事情如果揭发对我有什么好处..
但有一点,她是坚定的:我是外地来某州市发展的,对当地人际关系我是不相信的,无论如何,我不相信通过关系能“捞”我出去。
术业专攻:取保的窍门在哪里?
肖文彬律师有言云:有效辩护主要依赖于律师的书面辩护。
此话有理。
既然当事人系主动归案,回头又为她申请取保候审?不是自相矛盾?
所以,2018年8月底,听到律师说“很可能取保出来”,旁边史的朋友瞪大了眼珠子,脱口而出:“这怎么可能!”
因为他知道,这个外地来的律师,在当地肯定没有任何关系。
可是,专业辩护真正能那么神奇?
但随即他又笑逐言开:“那你弄吧,你真要是能弄的出来,我们和家人肯定感激你!”
此后的事实证明,专业刑事律师专业解决各种不可能。
这种专业,确实是通过一份份法律文书表达:
《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M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M某某与C某间资金往来明细》、《关于M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的调取可以证明M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证据申请书》、《关于对M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申请书》、《M某某案人物关系图》、《M某某案资金流向及比例图》、《关于M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与法律文书一同递交的,还有经过律师团队工作,整理和收集的初步证据。
另外,根据多次会见,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存在威胁、指名问供等情况。
这些情况汇总起来,形成一份份法律文书递交给检察官。
所有的工作,也都在加深检察官对案件存在重大问题的认识。
而这种认识,都有力促成了取保候审的推进。
当然,所有工作,都是基于案件事实的,但是通过专业工作体现出来。
单就取保候审来讲,律师先后递交的申请就包括:《M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取保申请书》、《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M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对M某某进行身体检查并办理取保候审之紧急申请书》…
而之所以一次次递交取保申请,而且依据不同,乃在于随着对案情了解的深入,乃在于当事人身体情况的变化。
这个案子,取保候审申请的依据,更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延伸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及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规定等“法律的细节”:
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同时,对“社会危险性”的评判,需要援引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凯歌,奏响在坚韧不拔的努力过后
10月16,某州市已然秋高气爽,广州也是少见的凉爽宜人。
张王宏律师的电话响起。
又是熟悉的某州市号码:接到通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然而,倒退到国庆前,律师接到驻所检察官打来的回复电话:考虑到案件情况,检察官最近对嫌疑人再次进行了体检,经征求办案公安机关的意见,决定不予取保候审。
然而,倒退到9月中,律师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还是递上了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紧急申请书。
…
事后证明,重返自由的四个月,为寻找有利证据,争取其后成功辩护,赢得了宝贵时间。
中国式无罪:撤回后的变更起诉
虽然,经过三番多次的申请和沟通,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七个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身体原因,使当事人获取保,重返自由世界。
但是,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原来《起诉意见书》的933万诈骗罪的指控,仍保留在《起诉书》中,但因为律师的争取,数额减少到450万元。
这样的指控,同样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至无期徒刑。
至今,还会经常想起和史某某家人在酒店旁边小庭院里散步时,家属的忧虑:“张律师你说能判几年?七年?四年?五年?
“要是四年我们就不上诉了,要是真判了十年或是无期,我这辈子接下来什么都不干了,高院不行,我就上最高院,她这个案子根本不构成诈骗的。”
然而,诈骗是明明白白地写在《起诉书》上,而且金额达450万之巨。
根据我国刑法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数额特别巨大”,指五十万元以上。
怎样把当事人亲友眼中的“根本不构成”,转化为法官听得明白的语言?才是当时律师琢磨,并在此后解决的的核心问题。
12月中,案件去到法院后,朱法官曾电话通知张王宏律师递交委托材料。
朱法官曾任庭长,在她宽大的办公室,律师借着交材料的机会,跟她陈述了自己的疑问:“案子是不构成诈骗的,因为诈骗,需要基于对方的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实际上,该案中的陈某,在交付450万时,根本不存在认识错误。她自己在笔录中的陈述也是说,自己存钱给史某某是为了赚点利息。也就是说,你拿钱去干什么都行,我只要高利息就行了。另外,史某某所讲做资金拆借、承兑汇票生意,也没有虚构,因为这种资金生意的特点,就是需要不断的资金流转。事实上,在案证据也证明了史某某借来的资金全部用于资金经营了。”
以上是基于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专业沟通,也是写在最初辩护意见中的核心内容,但是,为了解开法官的心结,张王宏律师基于穷尽法律法规和案例搜索,还准备了另一套版本:
“如果因为还不上借款,就定诈骗的话,那就不存在非吸罪了。
“因为非吸都是最后还不上钱才出事的,那所有的非吸都会变成’非吸+诈骗’。但我查了全国的判例,这样的判例一个没有。严格的讲,只是有一件,但从2005年前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三次再审,2018年广东省高院已作出了第三次再审的裁定。”
同时,张王宏律师也陈述了对自首不认定的质疑:自首的材料都附在卷宗中,《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却只字不提明显与事实不符。
回头来看,正是此次沟通,正是案例研究与专业解释的双管齐下,加上长年司法工作的经验,尤其是十多年体制内工作的沟通经验,终于解开了法官的心结,也打开了无罪之门。
十多天后,法官打电话给张王宏律师: 案件退回检察院后,变更起诉决定,已经撤销了对诈骗罪的起诉,同时,认定了自首。
无罪之后,涉案金额1.6亿的非吸获顶格轻判
虽然,可能被判处无期的诈骗罪被撤销了,总额达到1.6亿、造成损失6000多万的的非吸仍可能判处十年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结合法释[2010]18号文第三条第二款,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也就是说,单单从犯罪金额看,史某某仍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所以,直到一审宣判作出前,张王宏律师一刻没有懈怠,从数额辩、法理辩、情理辩几个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
数额辩:无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经济案的有效质证
非法集资案件,一般会对涉案金额作司法会计鉴定。但也有不作鉴定的。史某某案即为如此,根据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核对,发现大量已偿还的金额,单方面按报案人陈述计入了犯罪金额,总额上千万。
有人认为,非法集资,海量的金额,多几千万或者少几千万,也是无关紧要的。
张王宏律师却认为,单纯从判决结果看,可能是这样的,但刑事辩护的魅力在于其动态、全息的过程。
辩护律师通过专业、尽责、坦诚的作为,其目的,当然是争取法律上的有利辩点,但同时,在证成这些辩点过程中的方法与努力,所体现出来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专家品质与工匠精神,所传递出的直击人心的力量,才是达到无罪辩护、有效辩护的“硬核”。
在史某某案中,辩护律师先是经与当事人沟通,确定了王某、陈某等8人归还数额存在重大缺失,同时,经过20多天的梳理、核对,整理出8名重点人员的还款证据,并制作出目录清单。
但是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在15次笔录中对已归还数额均有辩解,而且辩解内容一致时,审判法官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研究,要求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2017年一年中归还顾某某利息一千多万元证据的审核,并要求7天内提交。
由于第二天还要去东北办案,张王宏律师经与法官协商,达成了出差后尽快提交的意向,同时,在迅速与当事人确认这笔利息支付情况后,将重点放在提交的形式上。
一定意义上,证据是什么很重要,证据能不能说明想要说明的问题更重要,而证据以什么样的形式被提供出来,能确保被采信才是最重要的。
六天后,辩护律师寄出装订精美、名目精细、说明精准的两套证据材料。
年后,朱法官就辩护律师提出已归还当事人戚某某、王某某、仲某某利息部分,还专程召集三人质证。
事先,法官专程致电张律师,称这个质证,主要是确认三人对证据的意见,考虑到路途遥远,律师可以不用来了。
然而,宣判一日未作出,法律风险仍是未知的。张律师仍是如期赶到案发城市。
在质证过程中,亲眼目睹了三名证人与被告人的沟通,其中深深的友情,尤其是戚某某与史某某沟通过程中,史某某被戚某某动情的话语感动,默默地抹眼泪,完全印证了辩护律师“借款发生在认识多年的朋友间”的观点,而目睹这一场景,无疑也对身在其间的法官,形成轻判的内心确信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理辩:走类罪化专业辩护律师的厚积薄发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公开宣传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认定中的一个难点,而且往往是洞穿所有构成特征的关键。一旦存在公开宣传,投资参与人必然构成“社会不特定公众”,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天然的利诱特点与实际上被虚置的“非法性”特征,决定被评价的行为人已然构罪。因此,对宣传性特征的辩析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辩护的成败,而在这方面,对“口口相传”的认定又是辩护的重中之重。
在笔者之前参与旁听的广东阳春市卢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多罪案中,卢某被认定宣传的方式为“通过朋友带朋友、亲戚带亲戚等方式,口口相传方式联系介绍集资对象,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他们吸收资金的对象不仅仅是熟人、朋友,而直接指向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卢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近1.6亿元,造成损失1.1亿元,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四十万元。
无独有偶,近期办理的北京国某私募基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陈某某所在公司为合法备案的基金公司,且严格按照私募基金销售法规落实“双录”措施,签订调查问卷和风险告知书,也不存在拼凑投资的问题,她严格按公司规定从不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基金销售的信息,但由于几个损失较大的投资人,并非直接认识的亲友,存在被认定为“口口相传”宣传的风险(陈某某4月19日已被成功取保,非无罪)。
沉重的现实,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案子只要进入了司法程序,公权力机关总可以依据一些规定,找出理由入当事人的罪。所以怎么辩护也没用。
真相确实是这样的吗?
在江苏某州市的这起案件中,史某某是不存在公开宣传行为的,所谓出借人,均是认识多年朋友间。但口口相传,确实是各地法院认定中的“显规则”。
对此,张王宏律师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特征、既有判例的偏差与争议等进行阐述。
对于这次辩护中,围绕“口口相传”认定宣传性的合法性问题,相对数额辩,不妨称之为法理辩。
可能有人会认为,一般意义上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不都是法理辩吗?
确实,刑事辩护都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
但唯独对既有司法性文件的不合法理之处,进行辨析,显然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辩护区别较大,因为,就低位阶的司法类文件中,甚至仅仅是最高司法机关某一方观点,与法理不符部分进行反向的辩驳,更强调就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类文件,与法律精神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相悖之处进行披露、揭示、阐述,明显不同于仅仅遵循法律规定,就法律条文规定,就适用问题的正向引导发表意见。
鉴于法理辩,需要运用系统的法学知识,需要运用辩证认识论的推理方法,而且要对个罪的设立与沿革有相当的了解,并对相关司法性文件的出台及争议有一定的研究,故而说理难度与辩护技巧都较高。
有人又会疑惑,司法性文件都这样规定了,或者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都这么说了,这么些个案子都判下来了,还有什么好辩的?
就张王宏律师专注的金融犯罪案件看,法理辩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能够成功的,因为法理统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类文件,从世界范围内看,法理本身可以作为法的渊源,适用于具体案件审判。实践中,法理不通,则不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是为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所体认的。具体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法定犯,不同于盗窃、诈骗等自然犯、伦理犯,往往远离公众生活,更难以为一般民众所理解,其中难点,是如何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而这一点正是史某某案的焦点所在。
在此案辩护期间,张王宏律师发现,被广泛写入非吸案判决书的“口口相传”,其实是为《人民法院报》曾刊载的范志国被控非法集资犯罪二审所否定的。同时,深挖相关司法解释类文件,可以发现,“口口相传”并非司法解释,或类司法解释文件所明文规定的,非法集资中宣传手段的界定方法,而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归责于集资人,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很明显,《解释》未对此专门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对于通过口口相传进行宣传的行为,实践中可以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特征要件。
更进一步来讲,在史某某案中,因为能认定非亲友间的借款大部分已经偿还,则参照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可认定行为人对金融管理秩序破坏较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共向18人非法吸储,而据辩护律师统计,除去认识4年至19年的朋友外,真正纯粹因为出借款项赚取利息者仅7人,而其中5人本金已全部偿付完毕,即使未偿付部分,总额仅230万,总体危害较小。
情理辩:如何恰当地把握是重点
刑事案件审理中,关于案件事实的探究,应当沿着“生活经验与逻辑”的脉络去还原,而最终的裁决,也要考虑国民的预见可能性,其中当然也包括情理。
法谚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将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及对他人、社会公众或国家所作影响作出价值评判后,区分不同强度而作出的划分。
但是,刑事案件中的情理,必然涵盖在法理之中,或者说应当由法理统领。法理是一切情感与情理发挥的起点和归宿。刑事辩护中,不存在脱离刑事法律评价体系、天马行空的情理,把法庭变成一个讲故事、博眼球的所在当然也是极端错误的。
刑事辩护中的情理辩,应当成为推动法理逻辑推演的击发器,有时候,一句点到为止的陈述,一段不事张扬、稳妥而克制的过渡语,足以引人沉思,引起法官重视。
在史某某案件中,辩护律师基于长达近一年的交往,逐步了解到除了案件情况之外,包括当事人的家庭、身世、婚姻、亲情关系、父母的情况。
庭审中,律师在陈述被告人史某某十年前已离异,其母亲多年前离世而父亲又在她被羁押期间因车祸去世,她从事资金经营的借款对象,绝大多数为熟识4年以至10多年的朋友间,而经营的失败,已导致从外地来当地发展一度商业取得成功的被告人,朋友反目、房子存款等资产全没了。
接着提到,“再过12天,就是2月4日,除夕,也是我的当事人五十岁的生日。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合。但史某某已经脱离了多重社会关系,茕茕孑立,形影相吊,注定将在孤独、病痛中度过这个生日。”
在提交法庭的三万多字的法律意见书中,这样的文学化的情感式表达仅85字,志在唤起庭审对非吸案在本案中有无“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的反思,与非法集资犯罪中的“社会性”特征遥相呼应。
既有判例的引用:为有效辩护提供素材
案例的引用也是江苏史某某案的特点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非占有型犯罪和结果犯,而是数额犯,虽然所吸收资金即使偿还也会被计入犯罪金额,但如果投资本金全额退还的,仍可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行为人对金融秩序破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这方面案例很多,比如,根据深龙检刑不诉[2016]307号文,2014年3月,邹某某等注册成立深圳市不差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以非法融资。从2014年7月至案发,涉案公司吸收会员共6617名,截止2015年9月1日,会员充值剩余金额267万余元,累计投资金额7427万余元。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案发后,邹某某等人的家属已代为涉案人员清退该平台会员的投标及充值资金。故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宣传手法上,史某某案也未采取扩散方式宣传,相关情况在既有案例中,往往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案例。比如(2016)苏刑再10号张勇、周贤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因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被认定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比如(2013)黄埔刑初字第1008号,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吴丙借款方式为或当面或通过电话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金或明知他人将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
庭审中,张王宏律师一一简要陈述相关案例,提交法庭的书面辩护意见中,作为注脚详细说明。
2019年2月25日,史某某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6亿、造成损失5600多万,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五万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目前已生效。
(注:2015年以来,张王宏律师经办的无罪案例包括湖南欧阳某某案、浙江籍李某成案、湖北余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网络期货诈骗案、广西蒙某某案、江苏史某某案、北京焦某某案、安徽籍郭某某案、广州番禺梁某某案、广州越秀陈某某案、安徽籍胡某某案、吉林陈某案等共11起19人,其他案例可网搜或通过“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公众号查询)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