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02
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暴力、污染环境辩护律师暨暴力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侦查阶段,律师看不到卷宗,无法知悉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律师对案情的掌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从表面看,辩护律师也无法准确、全面掌握案情,无法进行有效辩护。本律师则不这么认为。在侦查阶段,尽管辩护律师看不到卷宗,但是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权利,而且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相当一部分是保障和帮助律师了解案情的,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只要用足、用好这些法定权利,了解基本案情、实现有效辩护还是能够实现的。
综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享有以下权利:辩护律师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接受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对办案机关及监所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和申诉。辩护律师还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办案机关必须向辩护律师介绍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同时还必须向辩护律师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如上所述,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尽管看不到卷宗,难以了解准确详细案情,但并非无可作为。相反,在侦查阶段,案件证据尚无完全固定,案情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仅涉及到侦查机关一家,仅涉及到个别办案人员,涉及面窄,涉及人员少,案件纠正难度小。在此时,律师如果充分利用这些法定权利,提出强有力的辩护观点,且辩护观点正确,是完全有可能实现有效辩护的。
尤其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因为检察机关尚未介入,出于自身考虑,检察机关也不想因为错误批捕导致出现错案,给自身带来不利法律后果。哪怕出于自身考虑,他们一般都会认真审查,乐意甚至渴望看到律师有价值的辩护观点。如果律师的辩护观点正确,很有可能被采纳,检察机关很有可能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嫌疑人就会恢复自由,我们的辩护就取得了成功。本律师很多案件都是在审查批捕阶段介入,提供了强有力的辩护,辩护观点被检察机关采纳而作出不批捕的决定而获释的。
了解案情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尽管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看不到卷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就没有了解案情的渠道,污染环境罪的辩护律师有多种途径可以了解到案情。
一、会见嫌疑人。
嫌疑人是涉案行为的亲身经历者和直接参与者,他对案情了解最直接,也最有发言权。同时,嫌疑人被羁押,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也有可能是不相信辩护律师,故在向辩护律师陈述案情时,有可能会隐瞒真实情况,向律师作出现虚假陈述。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首先要取得嫌疑人的信任, 告诉他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为其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嫌疑人只有如实陈述案情,辩护人才能准确案情,才能为其提供精准辩护,引导嫌疑人把真实案情讲出来。
因为嫌疑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和直接参与者,对整个事件最清楚,而且我们是他的辩护人,职责就是为其提供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会见嫌疑人时,要详细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要详细了解嫌疑人是否存在排放行为,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式、实施了何种排放行为,排放了何种物质,是否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造成了何种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同时了解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排放的物质是有害物质,有什么危害,了解其是否具备与涉嫌排放的废物相关的教育背景,是否接受过相关培训,是否有类似的从业经历,以前是否因因似行为受到过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以此来综合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犯罪故意。同时,要了解其排放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还需要了解其在单位的任职情况,是否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负责人,是否属于单位的决策层,是否直接参与了排放行为的决策,他在管理层开会研究时的态度如何,是否是相关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何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指令其从事了排放行为,有什么证据证实,证据线索在哪里,如果嫌疑人不遵照执行的话,可能产生何种后果等等。辩护律师在会见时,要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要做好会见笔录,请当事人阅读、核实无误时签字确认。
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是了解案情的最重要的手段,要了解的情况很多,信息量很大,需要的时间也很长,辩护律师要有耐心,不要怕麻烦,要抽出足够的时间来会见。上午时间不够, 下午接着会见,一天不够用两天,直到把案情了解清楚为止。那种蜻蜓点水式的会见,会见不到半个小时就草草结束的会见,是在走过场,不可能详细了解案情,也起不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二、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
如前所述,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嫌疑人的信任,尽管已经会见了嫌疑人,嫌疑人也向我们详细讲述了案情,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其讲述的也并不必然就是尽善尽美,与真实事实存在差异也在所难免。这个时候我们就要通过其他途径继续了解案情,来印证嫌疑人介绍的案情是否属实。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成为我们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 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依《规定》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这就是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要求介绍案情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此为依据同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进行交涉,请求他们为我们介绍案情。
但是,因为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一般也是抱着有罪思维来办理案件的。尽管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涉案人的身份只是嫌疑人,但是因为为惯性思维的影响,办案机关已在心底把他当成了罪犯,他们认为而我们律师是为“罪犯”辩护的,是来挑刺的,办案机关已经把我们律师当成了对立面,他们对律师非常排斥,一般回避和我们辩护律师的接触,对于律师介绍案情的请求一般以案件正在侦查不方便介绍为由,予以拒绝。
这个时候,我们辩护律师第一要尊重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向他们表明我们不是来挑刺的,是帮助办案机关搞清楚案情,避免错案的发生,是来帮他们的,拉近与其距离。其次,要利用法律作为武器,和其展开有理、有利、有节的交涉。给他们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必要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办案机关介绍案情申请书》,列明相关法律依据及拒绝介绍案情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敏感案件,且律师态度诚恳、坚决, 经过友好交涉,办案机关是会满足我们要求的。本律师在侦查阶段曾数次成功地和办案人员进行了友好的交流,办案人员也都如实向本律师介绍了案情。办案人员对本律师的坚持、执着、敬业也表示了赞赏,我们还成了很好的朋友。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办案人员工作很忙,能向我们介绍案情已属不易,我们不可能如同会见嫌疑人那样让办案人员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我们详细介绍案情,一般情况下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抓住几个关键点来了解,:嫌疑人是否存在倾倒、处置、排放的行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排放何种物质,该物质具有什么样的毒性和有害性,是否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嫌疑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是否明知该物质具有有毒、有害的危险性,有何依据,嫌疑人如何归案的,是否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否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出于顾虑,尤其是对于存在争议的案件,办案人员可能会隐瞒一些问题,甚至于回避一些问题。此时,辩护人不要穷追猛打,办案人员的有意隐瞒和回避恰恰说明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从其隐瞒、回避的内容即可推断出案件的薄弱环节,为我们下一步的辩护提供了打击方向和重点。
三、向嫌疑人亲属了解案情的相关情况。
嫌疑人家属对于详细案情可能并不十分了解,但必经是嫌疑人的亲人,和其朝夕相处,对于嫌疑人的工作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尤其是类似污染环境犯罪,主要是职务行为,其家属了解得更多,更准确。但是,嫌疑人的家属毕竟不是事件的亲历者,也不是直接参与者,而且出于保护嫌疑人的考虑,他们提供的情况介绍也并非完全准确,甚至有虚假的成分。这就需要我们律师的甄别,需要结合嫌疑人情况介绍和办案机关介绍的案情来综合判断。
向嫌疑人家属了解案情时,要做好接待笔录,如果嫌疑人家属好几位的话,要分开询问,做好笔录,告知其一定要实事求是地陈述,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家属了解案情和向嫌疑人了解的内容差不多,要详细询问,询问完毕后要请嫌疑人家属阅读,确认无误后请其签字按指印确认。
查看嫌疑人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嫌疑人家属和嫌疑人是亲属关系,朝夕相处,尤其是污染环境犯罪多属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遗留下一些与工作相关的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这些证据也可以结合嫌疑人和办案机关、当事人家属的情况介绍来综合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案件在侦查阶段,各项证据尚未完全固定,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家属时,要告诫其尽量避免和证人接触,绝不可教唆嫌疑人家属收买、串通证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妨碍侦查机关的正常的侦查活动,同时,辩护律师也要避免直接、间接和证人接触,也不要对采用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对证人施加影响。如果有线索证明某证人了解的情况对案件有帮助,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存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向办案机关提供线索,请办案机关对证人进行询问,辩护律师不要直接和证人接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到现场查看。
律师到现场勘验是辩护工作的重要部分,通过查看现场,可以核实案件中的一些细节性问题,印证嫌疑人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可以深化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和掌控。
在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律师一般需要把握三个现场,即废物的生产现场,废物的贮存、排放现场及污染现场。如果条件许可,最好三个现场都要认真查看,可能的话要拍照、画图留档备查。
在废物的生产现场,要着重了解涉事废物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及产生机制,涉事废物是在哪里贮存,是否采取了足以防止扩散的措施。在排放现场,要了解涉事废物是怎么样排放到外界的,有没有治污设施,治污设施是否经过相关环保部门的验收,治污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关闭治污设施的情况,有无在线监测设施对治污设施进行适时监控,当事人是否有能力破坏、干扰、关闭适时在线监控设施,是否存在暗道、阴井等暗排设施。在污染现场,主要了解污染现场的位置,是在排放现场的上游还是下游,废物能否扩散排放到污染现场。同时,要了解污染的情况,造成了什么样的污染,是否造成农作物、水体、土壤的污染,是否造成了国家和个人财产的损失。同时,要了解在污染现场周边是否还有其他化工企业或者排放类似废物的企业,能否确定污染就是涉事企业或者当事人的排放行为造成的,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在侦查阶段,尽管辩护律师看不到卷宗,但是通过会见嫌疑人、向嫌疑人家属及其他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查看相关书证、物证、查看现场,向办案机关了解基本案情,将上述各方面了解到的案情汇总、归纳总结,上述各方面证据如果能够相互印证,其可靠性就比较高了,可以作为我们办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