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案,如何恰当地情理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18


张王宏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张扣扣案辩护词,让律师界,甚至法学界掀起法理辩与情理辩之争,检察官、法官纷纷发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教授、学者也专门发文,讨论其中利弊得失。比如顾教授在《辩护词的概念及其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兼谈张扣扣案的辩护思路》中说:“辩护词我们一定要牢牢记住是一种法律文书,而不是煽情文书、文学文书或者心灵鸡汤的文书。”

回到刑事辩护的现实,就笔者经历的刑事辩护,践行“泪弹式”情理辩者,不在少数。

那么,究竟情理辩有无必要呢?

就笔者经验来看,情理是普遍存在于刑事案件中的,而且也是检察官和法官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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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法院法官工作场所悬挂的字幅

案件审理中,关于案件事实的探究,应当沿着“生活经验与逻辑”的脉络去还原,而最终的裁决,也要考虑国民的预见可能性,其中当然也包括情理。

法谚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将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及对他人、社会公众或国家所作影响作出价值评判后,区分不同强度而作出的划分。

但是,刑事案件中的情理,必然涵盖在法理之中,或者说应当由法理统领。法理是一切情感与情理发挥的起点和归宿。刑事辩护中,不存在脱离刑事法律评价体系、天马行空的情理,把法庭变成一个讲故事、博眼球的所在当然也是极端错误的。

刑事辩护中的情理辩,应当成为推动法理逻辑推演的击发器,有时候,一句点到为止的陈述,一段不事张扬、稳妥而克制的过渡语,足以引人沉思,引起法官重视。

充沛的情感、细节的还原,是情理辩的基础,这样的基础需要自始至终深入案件细节的挖掘、了解。

2019年2月底,在江苏省某市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中。

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从上一年3月下旬自首时,即与当事人开始接触。在长达近一年的交往中,逐步了解到除了案件情况之外,包括她的家庭、身世、婚姻、亲情关系、父母的情况。

庭审中,我在陈述被告人史某某十年前已离异,其母亲多年前离世而父亲又在她被羁押期间因车祸去世,她从事资金经营的借款对象,绝大多数为熟识4年以至10多年的朋友间,而经营的失败,已导致从外地来当地发展一度商业取得成功的被告人,朋友反目、房子存款等资产全没了。

接着提到,“再过12天,就是2月4日,除夕,也是史某某的五十岁的生日。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合。但史某某已经脱离了多重社会关系,茕茕孑立,形影相吊,注定将在孤独、病痛中度过这个生日。”

在提交法庭的12000多字的法律意见书中,这样的文学化的情感式表达仅85字,志在唤起庭审对非吸案在本案中有无“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的反思。

案件在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判决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6亿、造成损失5600多万,作出法定最低刑三年的轻判。此后,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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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某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判决书(部分)

 张王宏律师于201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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