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天然气期货”被控诈骗罪,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18


吴斌: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近期,一个以“炒天然气”投资的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破获,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87名。经警方初步统计,全国有600余名受害者被骗,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在国内注册多家公司集团化作案,通过电信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实施诈骗。通过电信网络平台获得的联系信息,提供给位于东南亚地区的负责团队(内设操盘手),由该团队操盘手利用微信进行“拉人头”和实施诈骗。该电信网络诈骗模式国际化,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以及躲避打击的能力。

电信网络诈骗团队,无论是大股东、小股东、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软件部主管、财务主管、行政主管、业务部主管,还是普通的财务人员、普通的行政人员、普通的操盘手,被刑事拘留后,多多少少都会有焦虑和不安。而作为涉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同样存在或多或少的焦虑感以及不安。对于在看守所里面会不会被殴打?在看守所里面吃的怎么样?衣服够不够穿?能不能取保候审?能不能尽快出来?等,存在诸多疑问。

当然,是不是找到律师提供了辩护,就一定能够提供有效的辩护呢?这个又未必。毕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存在诸多差异,比如电信网络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取证难、追赃难等现实问题,依法提供及时有效的辩护,或许能获得一根救命稻草。

炒天然气期货平台指出:此类投资平台的欺诈,是通过虚构所谓的内幕消息、行情分析和第一手资料等,声称能准确把握投资的涨跌来获得稳定的收益,从而诱骗客户参与投资。实际上,此类投资平台往往是利用了客户想盈利的心里进行“空手套白狼”,所谓的推荐完全凭运气,因为炒天然气的涨跌完全由平台控制,所以平台可以任意操纵客户的投资款。这种自编自导自演的欺诈牟利模式,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国家对此非法平台是明令禁止和打击的。

笔者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平台发布的信息,总结炒天然气期货平台的经营模式,主要操作方式如下:

第一步:组建IT部,由专业的IT人士购买服务器、IP等,创建天然气期货投资平台;实际上,该平台并不接入国际天然气期货交易市场;

第二步:在海外组建销售团队,进行操盘;操盘手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指导”客户进行投资交易;

第三步:国内外团队组建完成后,IT部内勤人员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揽客户”,“招揽客户”的方式因平台不同,招揽方式会有所差异;有些平台会以网络直播平台的方式招揽客户,有些平台会在各大搜索网站投放广告的方式招揽客户;

第四步:招揽客户后,IT部内勤人员会将客户的资料传输给销售团队,并由操盘手进行跟踪处理,操盘手会通过事先设置好的话术“指导”客户投资天然气期货,客户刚开始投资一般比较谨慎,投资的金额相对较小,起初操盘手会联合IT部让客户先赚钱盈利,一旦客户加大资金投入,操盘手又会联合IT部制造让客户大量亏损的情况,从而达到让平台牟利的目的。

那么,炒天然气平台全部涉案人员被抓后,如何应对?又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及时有效的帮助呢?

当然,对于炒天然气平台全体人员,首要确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其次才是寻找哪些有利的辩护要点?简要概述如下:

第一,对于入职不久的普通操盘手、普通财务人员、行政人员以及主管人员等人员,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

炒天然气期货平台通过公开渠道招聘来自全国各地的应聘者,这些应聘人员并不知道平台的真实性、合法性,甚至炒天然气平台公司在培训时,也会刻意隐瞒平台属于无真实交易平台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入职不久的普通操盘手、普通财务人员、行政人员以及主管人员,以为公司的交易是正常合法的交易,并不明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平台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事实,主观上不存在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人员有争取无罪的司法案例。        

第二,对于入职有一定时间的普通操盘手、主管人员、经理、IT主管人员等,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

如果此类人员明知公司是通过提供虚假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共同犯罪中,向客户提供捏造的交易数据“指导”客户投资,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这部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得只是辅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因为平台在实施诈骗时,内部往往存在分工,分工所起的作用大小,会影响司法机关对从犯的认定,因此,为此类人员提供有效、精准的从犯辩护,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第三,对于平台的投资方、股东等核心人员,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

如果平台的投资方或者股东,仅仅是出资并参与分红,并不参与平台的实际经营以及平台管理,也不知道平台实际的运作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或者股东认为公司的交易是正常合法的交易,并不明知公司是通过虚假交易的事实。那么投资方或者股东主观上就不存在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第四,诈骗数额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数额辩护是诈骗犯罪案件中辩护的重要环节。

在涉及天然气等投资业务诈骗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主要来源于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以及平台电脑系统导出来的销售数据,并以此委托专业的审计部门对从平台电脑系统中导出来的销售数据进行审计。往往审计报告审计的诈骗数额会精准到当事人(涉案人员)名下,当然司法机关在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数额时,也会根据当事人在职时间以及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的诈骗数额。

那么,是不是有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呢?这又未必。笔者办理的投资型团伙诈骗案件、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发现有些被害人声称被诈骗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以及转账金额之间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还是不能自圆其说的那种。这时,紧紧抓住这些辩护重点内容,在检察院阶段依法将该笔诈骗金额给剔除,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诈骗金额,这也是精准、有效辩护的有效之处。

以笔者办理过的案件为例,在笔者办理的一起重金属投资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公安的内部渠道找到投资者的网上报案记录,记录中显示被骗20多万元,但是公安机关在提供的案件材料中备注:报案人由于工作原因,没能配合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至此,该报案者声称的20多万元的诈骗金额应当予以排除。

所以说,诈骗罪的诈骗金额辩护,务必紧紧扣住有利辩护要点,寻找更大的有利突破口。

第五,综合案件情况,为罪轻辩护的当事人争取坦白从宽情节、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书等从宽情节,为争取较轻的量刑奠定基础。

寻找到多一个有效的辩护要点,案件就会多一种可能。

结合亲办诈骗案件的司法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在涉及天然气期货等投资类诈骗案件中,入职不久的普通操盘手、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以及主观上没有共谋实施诈骗犯罪的投资人、股东等人员,提供有效辩护,争取无罪释放;其他投资人、股东、IT主管、其他主管人员以及普通操盘手,如果具有共谋实施诈骗的故意,那么提供有效辩护,争取较轻的量刑,就是当务之急了。

关键词:吴斌律师、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类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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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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