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谈:亲办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烧脑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27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重大毒品案件通常卷宗较多,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研究案件的精准辩点,才能将案件做精做细。毒品案件不同之处还在于,相较于其他案件而言,司法机关尤其是控诉机关更依赖口供,并且毒品案件会议纪要中规定办理毒品案件允许使用推定。但是,无论是被告人的口供,还是同案人的口供,还是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这些言词证据其实从不同角度都可以质疑。对于毒品辩护律师而言,大量工作应当投入在提出各种可能的合理怀疑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达到作出对当事人有利事实认定的目的。笔者结合自己亲办的案例以及相关无罪判例,提出以下几大烧脑无罪辩点,以期对同仁办理相关毒品案件提供可能的启发。

无罪辩点一、孤证不可定案

有些毒品案件只有证人的证言指认被告人贩毒或运毒,实践中,通常这种证人都是公安的线人,还有些是已抓获的为了立功的毒贩,这些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其实都是有待考究的。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否真正真实我们也无法查证,查明真相并不是律师的义务。如果发现案卷中只有一名证人指认被告人,但被告人不予承认,或者说虽有承认过,但有反复,且在开庭时不予承认的,律师就可以运用“孤证不可定案的”证据原则向法庭阐明,本案当事人应当无罪。

当然,实践中可能会有两名证人指证,但是只要两名证人的证言之间并不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又否认的,仍然可以依据以上证据原则,向法庭阐述你无罪的观点。

书面版的表述可以是这样的: 现有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多名证人的证言之间不能互相印证,且与嫌疑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供述亦不相互印证,在没有其他旁证印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嫌疑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说,因此本案不能定罪。(取决于案件在哪个阶段。)

对于证言的问题,再多说一点。如果证人出具的证词的内容,并非证人亲身看到、听到或者亲身感知的事实,仅是证人的推测,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所以,律师对证言的内容也可以进行甄别,是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还是只是证人的推测。

无罪辩点二、 毒品代购案件中,无牟利的,不得定罪。

代购毒品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嫌疑人从中牟利才能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牟利”,《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批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2015年5月18日)认为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牟利。嫌疑人帮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介绍费”、“劳务费”,即不能证实其从中牟利。

这种没有牟利的辩点在37天的批捕阶段或者说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是最有用的。一般这种案件不会审判阶段,一旦进入,可能公诉机关认为嫌疑人收取了代购费,并且金额比较大。笔者觉得这类案件如果是进入了审判阶段,应当换个辩点,当然具体看个案的案情。

无罪辩点三、 诱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犯意引诱

毒品案件经常会出现公安利用特情抓获嫌疑人的情况,但是特情只能是在发现有犯罪事实后向公安举报的权利,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后再向公安举报,再设网抓捕。对于特情引诱的毒品案件,定罪证据需要依法严格查实。因为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不得使用引诱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引诱他人犯罪。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个人认为,2012年之前的有关会议纪要关于特情引诱的内容不应当与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应严格贯彻刑诉法规定的诱使他人犯罪的应当作为无罪案件处理。

特情也不得引诱他人犯罪,使用该种方法得出的案件应当作为无罪案件处理。

关于犯意引诱的无罪案例,除了大家熟知的荆爱国运输毒品案之外,大家还可以查看: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4)南溪刑初字第76号的刑事判决书。该案也是一起特情引起的犯意,最终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

无罪辩点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是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就属于可能判断出无期徒刑的案件。现实司法实践中,毒品交易数量很容易超过这个数量,因此大部分的毒品案件都是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法院不应当采纳。

如果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没有随案移交同步录音录像材料,应果断指出该辩点。

无罪辩点五、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审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被告人做过几份供述笔录,有时认罪有时不认罪。如果庭审时,被告人仍不认罪的,如无其他证据,应当以庭审供诉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审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无罪辩点六、 查获毒品可疑物包装物未提取到嫌疑人指纹.

毒品案件中通常都会查获毒品,毒品包装物的指纹鉴定程序尤为重要。如果毒品包装物未能提取到嫌疑人的指纹,这对于支撑嫌疑人辩解不知道内容物为毒品,或对贩卖或运输的对象不知情是非常有利的。

综上,毒品案件辩点其实有很多,但是需要专业的辩护律师不断挖掘,不断总结,不断投入。作为辩护律师,诚恳奉劝人人远离毒品是我们的应尽义务,同时为每一个涉嫌毒品犯罪的人提供卓有成效的刑事辩护,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的责任。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无罪辩点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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