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车内藏毒案背后之大烧脑毒辩感悟——兼论车内藏毒案无罪情形之梳理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19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黄坚明

 

【中文摘要】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在汽车等运输车辆内查获毒品实物的案例甚多,但办案机关在涉案车辆内查获了毒品实物,不等于其可推定车内之人或其他在案的被追诉人就是“毒贩子、大毒枭”。笔者结合自己的亲办案例和相关无罪案例,以在场涉案人员为切入点,对车内藏毒案的无罪情形进行分析和梳理,以证实无罪思维在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意义。

 

【中文关键字】毒品犯罪;共同犯罪;无罪辩护;车内藏毒;无罪思维

 

【全文】司法实务中,侦查人员在涉案车辆内查获毒品的情形很常见。在此前提下,侦查人员如何推定藏毒车辆上的涉案人员是大毒枭,还是与此案无关的案外人;辩方应如何论证藏毒车辆上的涉案人员是否是无辜者,其是否与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有关,这是控辩双方都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亲办案例和相关无罪案例,以在场涉案人员为切入点,对车内藏毒案的无罪情形进行分析和梳理,以证实无罪思维在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一、“人货分离”情形下的无辜司机

十几年前,笔者便在电视上看过人货分离型的毒品大要案。核心案情是:张三是一批大木头的货主,托付大货车司机李四、王五将涉案大木头从广西某地运输到南宁。途中,侦查人员将涉案大木头截住,并将高度隐匿在涉案大木头内的十几公斤冰毒查获。在案发现场的李四、王五辩解其对此完全不知情。涉案货主张三在逃,没有归案。最后,侦查人员认定李四、王五主观上确实是不知情的,客观上也是被蒙骗的。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系张三等其他人员所为,与李四、王五两人无关。

对此,笔者认为:在李四、王五没有接触过涉案毒品的内外包装物的前提下,在涉案货物确属他人所有的前提下,在李四、王五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的前提下,办案机关理应认定李四、王五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

二、“人货分离、大毒枭早已潜逃”型的无辜货主

笔者曾办理过类似情形的人货分离型毒品大要案。核心案情是:甲男以生意火爆为由,要求乙女自行租赁涉案仓库;乙女租赁仓库后,甲男将一批货物寄存在乙女租赁的仓库里,并谎称其在国外旅游,要求乙女帮忙,将其所有的仓库内货物一并出口至国外,最后乙女同意照办;乙女备齐自己的货物后,便找长期合作的物流公司司机,将涉案货物运送到某海关监管区,然后将涉案货物出口至境外。结果涉案货物被海关工作人员截获,并从中查获了被媒体报道为相当于“1.87海洛因”的毒品。至此,乙女方知甲男在案发前早已潜逃国外。最后,乙女坚持其与涉案毒品无关,拒绝外逃,结果在家中被抓归案。

对此,笔者认为:上述两案均系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与涉案被追诉人无关,均系“人货分离,大毒枭在逃”的毒品大要案;两案不同之处在于“货主”不同,第一起案例是唯一货主,第二起案例则两人是货主;前者系在途中被侦查人员查获毒品,后者系在卸货之后被侦查人员查获毒品。但夹藏毒品的涉案货物系甲男所有,并非乙女所有,且乙女从未碰触过涉案毒品可疑物的内外包装,其主观上同样是不知情的,客观上也确实是被蒙骗的,最后也取得无罪辩护成功的辩护效果。

三、唯一涉案人员系藏毒车上的司机或车主

近期,最轰动的涉毒无罪案之一便是涉案宝马车内搜出一公斤冰毒,但涉案女车主被法院宣告无罪。在司法实务中,侦查人员在涉案车内查获毒品,而在涉案车上,除涉案司机外,并无其他涉案人员牵涉其中。在涉案司机或车主否认涉案毒品系其所有的前提下,在没有证据可证明其碰触过涉案毒品内外包装物的前提下,在无法排除涉案毒品系他人所有,涉案司机或车主被栽赃陷害的前提下,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涉案司机或车主参与其中的前提下,被追诉人被认定为无罪的案例是客观存在的,仅笔者知悉的就有多起。

四、车上仅有的两名涉案人员均否认交易过毒品

笔者还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办案机关认定甲某、乙某在车上交易了少量毒品,并在甲某身上查获毒资若干,在乙某身上查获毒品若干,但甲某、乙某均否认其交易过毒品,最后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类案件可谓“人赃并获”,并在案发现场查获了毒资和毒品实物,但检察院为何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呢?笔者认为,核心理由包括:

其一,涉案款项数额低,且随身携带一定现金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侦查机关不能据此推定涉案款项是毒资。

其二,涉案毒品数量少,此案不能排除乙某携带涉案毒品系用于自我吸食或单纯持有的合理怀疑。

其三,此案不排除甲某、乙某有交易毒品的企图,但尚未开始交易便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在涉案毒品数量少、涉案行为属未遂的前提下,检察院对此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做法是恰当的。

其四,在甲某、乙某均否认交易过毒品的前提下,在案证据链是不完整的,单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某、乙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基于以上种种可能,办案机关认定甲某、乙某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做法,应是妥当、明智的。

五、车上仅有两名被追诉人中的一名是陪伴者

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主观上完全不知情的陪伴者,陪伴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情形。此类案件核心事实可归纳为:甲某联系上家,支付毒资,接收毒品,将夹藏涉案毒品的货物或包裹放回涉案车辆上;乙某仅仅是陪同甲某,并没有参与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乙某对甲某涉嫌实施的涉案毒品犯罪行为事宜是完全不知情的,从中也没有获取任何暴利或高额报酬。结果是涉案车辆在途中被截住,甲某、乙某在途中或涉案酒店内被抓归案,涉案毒品也被侦查人员查获。

对此,笔者认为:涉案的陪伴行为之所以被办案机关认定为陪伴行为,而非毒品犯罪行为,根本原因仍是陪伴者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没有参与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而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明显属在涉案车上的另一人所为,行为背后的实质仍是被陪伴者蓄意欺骗陪伴者,而陪伴者完全是被蒙骗的。在此前提下,认定陪伴者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是恰当的。

六、涉案专职司机能否认定为共犯

除了上述的熟人或其他亲朋好友涉案的陪伴型涉毒案外,在司法实务当中还存在出租车司机或专车司机“搭乘、陪同”涉案被追诉人到涉案毒品交易现场交易毒品的情形,甚至还存在涉案司机多次“搭乘、陪同”被追诉人到案发现场交易毒品的情形。结果案发后,涉案被追诉人及涉案司机均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在涉案车辆上也查获了涉案毒品。至此,案件核心问题之一是,涉案司机能否被认定为共犯。

对此,笔者认为,涉案司机是否是共犯,需考虑如下核心因素:

其一,若涉案司机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如按打表收费,按里程收费,在其不知悉被追诉人携带涉案毒品上车的前提下,在其从中没有谋取任何不法收入的前提下,办案机关理应认定涉案司机与此案无关。

其二,双方属首次接触,收费方式属协议收费,但收费金额属相应线路的合理收费范畴,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司机参与涉案的毒品交易行为,在此前提下,办案机关也应认定涉案司机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

其三,尽管有证据证明涉案司机多次“搭乘、陪同”涉案被追诉人,其收取的运费也比市场价高,但被追诉人否认其之前的涉案行为涉及毒品犯罪,也没有毒品实物或手机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上下家口供等证据证实涉案被追诉人确实实施了多次交易毒品的犯罪行为,自然也就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司机参与之前的毒品交易行为。对最后一次的涉案行为而言,只要涉案司机没有直接参与交易涉案毒品,没有参与帮忙藏匿涉案毒品,只要其一直呆在车上,等涉案被追诉人回到车上即驾驶车辆离开的前提下,除非涉案司机收取异常的高额运费或涉案被追诉人对其作出高额报酬的许诺,否则涉案侦查人员应认定涉案司机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

对此,笔者坚持:陪伴行为并非毒品犯罪行为,没有有偿交易毒品,而是单纯陪驾、搭乘他人的行为,自然也不是毒品犯罪行为。

七、同坐顺风车的涉案情侣谁是案外人

侦查人员在涉案滴滴顺风车后备箱内查获近两公斤的涉案毒品是客观事实,涉案车内的其他乘客及司机均证实,后备箱内夹藏有涉案毒品的包裹系涉案情侣存放的。但涉案情侣是否知悉其携带的包裹内夹藏有毒品,涉案毒品是否属于其他案外人所有,涉案情侣是否是无辜者,是否是涉案情侣均参与贩卖、运输涉案毒品,还是仅仅其中一人与涉案毒品实物有关,这些都是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值得思考的问题。

可以明确的,涉案包裹上并没有提取到涉案情侣的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证,涉案情侣也均否认涉案毒品系其所有,且最后侦查机关已认定涉案情侣中的女方与此案无关,并将其取保释放。为何办案机关就相信涉案女子是无辜的,就推定涉案男子与涉案毒品有关,笔者也不得其解,并坚信背后另有隐情。至此,可以明确的是,被追诉人是否是无辜的,能否用证据证明某位被追诉人是无辜的,某起毒品案件被追诉人的罪与非罪,办案机关应用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但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便认定同坐一辆车的情侣之女方系案外人,与涉案毒品实物无关,这样的办案行为是值得商榷的。须知,涉案女子也是长期吸毒之人。

八、涉案司机及乘客之外的“第三者”是否客观存在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的真实案例:侦查人员在涉案车辆上查获毒品,但在涉案车上的司机及乘客均否认其接触过涉案毒品,并称有之前还有其他乘客在车上,其已下车离开,涉案毒品应是之前乘客遗忘的物品。但涉案的第三者存在与否就是此案的关键疑点之一。经办案机关调取车辆途径道路的监控视频,最后证实中间确实有其他乘坐过涉案车辆,并中途离开。基于此案无法排除涉案毒品系第三者所有的合理怀疑,办案机关最后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侦查人员在涉案车辆上查获毒品,不等于其已破获一起毒品案件;涉案车辆上的司机或乘客,具体是一人涉案,还是多人涉案,具体谁是真正的“毒贩子、大毒枭”,具体谁是无辜者;具体谁的口供属实,谁的口供有假,办案机关应如何认定被追诉人的罪与非罪,辩护律师又应如何判断涉案被追诉人是否系无辜者,一切的一切,都是极端烧脑的事情。当然,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更复杂的涉毒案件。需要强调的是,被追诉人最后被定罪的案例远远多于其被宣告无罪的案例,这是现实国情。对广大车主而言,远离毒品,远离涉毒之人,就是远离涉毒牢狱之灾的最好办法。

 

 

 

 

 

 

阅读量:73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