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企业)被控诈骗犯罪有没有必要请辩护律师?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17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诈骗犯罪指的是诈骗类犯罪(简称“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诈骗类刑事案件。

本文研究单位被控诈骗犯罪的案件,具体指向单位能够构成犯罪主体的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罪名(因诈骗罪等罪名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只能成立自然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在实务案件中,涉案的当事人会认为“罚金不是问题,保人才是重点”,无论是当事人、家属还是涉案单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员,一般都会及时的为涉案人员请辩护律师,往往忽略了给单位请律师的重要性。

首先,从逻辑上来说,若单位构成诈骗犯罪,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然难逃刑事追究,所以放弃单位去“保人”是不现实的。同时,在单位被控诈骗犯罪的案件中,为单位提供有效辩护还体现如下作用:

 

一、单位在被告人中排名靠前,为单位辩护就是为全案辩护

在单位被控诈骗犯罪的案件中,单位作为被告人会排在自然人被告人的前面。在庭审时,对于《起诉书》发表意见、控辩审三方均会先从单位被告人(诉讼代表人)开始讯问与询问。此时,单位对于涉案事实、证据的核心问题的回应尤为重要,甚至会影响到辩护策略的制定以及案件的走向。

单位被控诈骗犯罪的案件中,为单位辩护与为当事人辩护是密不可分的,单位涉案的罪名、事实与应受处罚的自然人涉案的罪名、事实具有一致性,如果能够打掉事实、证据的指控,单位实现无罪结果,在有效防止向自然人犯罪转化的前提下,当事人也不会再因单位犯罪而受刑事追究。

单位有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则可以在审判阶段提前确定好辩护策略,制定相关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在为单位辩护时,也要预防向自然人犯罪转化的风险。单位犯罪在对主要涉案人员进行量刑时,往往是比自然人犯诈骗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更轻。所以,辩护律师在尽可能打诈骗犯罪罪名、事实的指控时,要充分预防案件向自然人犯罪转化而判处更重的刑罚的风险。

 

二、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一般无法充分表达辩护意见,需要律师的协助,并由律师充分的论证单位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涉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的负责人,一般在案件立案后即被刑事拘留。换言之,单位中了解单位运作、对单位有决策权的人,一般也会因涉嫌诈骗犯罪而被牵涉进来。

由于单位的实权人物同时是案件的被告人,故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此时,一般会寻找在单位内工作,但并不涉案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此类人员虽对单位内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由于并不涉案,故对于案情以及单位可能面临的结果并不清晰;且工作人员对于单位的核心利益、主要涉案人员量刑的轻重并不关心,不能期待其能够为单位、涉案人员争取相关合法利益。

笔者在办理单位涉嫌诈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除了对单位的基本人员、机构设置以外,无论是对案件辩护的有利事实还是不利事实,通常都会以“不清楚”“不知道”进行回应,没有充分运用单位依法辩护的权利。

不可否认,诉讼代表人在庭审中回答所了解的基本事实即可。所以单位被控诈骗犯罪的案件中,对于诈骗犯罪的核心事实、证据等,必须要有辩护律师的协助。为单位聘请律师,能够让单位发出的声音更有利于单位及在案的其他被告人。

 

三、为单位争取更低的处罚,尽可能保留单位

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单位处以罚金。

此时对于不打算继续运营的单位而言,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单位方面的努力降低涉案人员的刑罚。

而大部分情况下,由于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内尚有其他经营的合法业务,故单位在案件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运营、盈利,此情况下对于如何让单位获得更低处罚并保留单位,则成为辩护工作的关键。

无论作有罪或无罪辩护,有辩护律师介入帮忙,均可在合法范围内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在考虑是否聘请辩护律师为单位辩护时,不仅需要从单位利益考虑,亦应从各被告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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