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13
周筱赟: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上述罪名均存在单位犯罪,并对单位犯罪行为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常可能以单位犯罪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因此单位(公司)常会作为被告被追诉。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案发后,单位(公司)的相关人员首要考虑的均是先为自己聘请律师,而忽略了单位(公司)也拥有的辩护权利。
笔者发现,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发现仅有极少部分案件的单位(公司)负责人或将来的诉讼代表人在侦查阶段便聘请了辩护律师,大部分案件均在审判阶段才有辩护律师介入,甚至部分单位(公司)仅安排诉讼代表人出庭,而没有为单位(公司)聘请辩护律师。笔者认为,在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前,可视情况聘请辩护律师为单位(公司)辩护,在进入审判阶段后,则必须为单位(公司)聘请辩护律师。具体原因如下:
一、单位作为排名靠前的被告需要辩护律师协助
若一起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起诉后,全案的单位均会被列为被告单位,排在《起诉书》的前列。
换言之,在进行庭审时,如对于《起诉书》的相关意见、控辩审三方进行的讯问与询问、自行辩护等,均会由单位(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先行进行。此时,单位(公司)对于涉案事实、证据的核心问题的回应尤为重要,甚至会影响着辩护基本策略的定制以及案件的走向。
单位(公司)有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则可以在审判阶段提前确定好辩护的策略,制定相关质证意见,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语,则是有专业人士在“带节奏”,让庭审辩方的观点更为鲜明,有助于案件顺利进行。
笔者曾见到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该案中第一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大量涉及事实、证据的辩护、质证意见,随后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其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加强、补充,让辩方各律师的意见能够有充分的展示,最终该案取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二、诉讼代表人一般无法充分表达辩护意见,需要辩护律师协助
涉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掌管实权的人物,一般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立案后,便被刑事拘留。换言之,单位中了解单位运作、对单位决策掌管权利的人,一般也会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被牵涉进来。
由于实权人物同时是案件的被告人,故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此时,一般会寻找在单位内工作,但并不涉案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此类人员虽对单位内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由于并不涉案,故对于案情以及单位可能面临的结果并不清晰;且工作人员对于单位的核心利益、涉案高层人员量刑的轻重并不关心,不能期待其能够为单位、涉案人员争取相关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诉讼代表人在庭审中只需回答所了解的问题即可,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核心事实、证据等,可尽可能地交由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协助。换言之,为单位聘请律师,能够让单位(诉讼代表人)所发出的声音有理由单位及在案的其他被告人。
三、为单位争取更低的处罚,尽可能保留单位
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单位处以罚金。
此时若对于在案件了结后不打算继续运营的单位(公司)而言,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单位(公司)方面的努力降低相关人员的刑罚。
而大部分情况下,由于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内尚有其他经营的合法业务,故单位在案件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运营、盈利,此情况下对于如何让单位获得更低处罚并保留单位,则成为辩护工作的关键。
无论作有罪或无罪辩护,有辩护律师介入帮忙,均可在相关范围内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在考虑是否聘请辩护律师为单位辩护时,不仅需要从单位利益考虑,亦应从各被告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虑。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单位犯罪 辩护律师 有效辩护